琴行女职员患甲亢遭解雇 称受歧视索偿10万 雇主未回复职员胜诉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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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行女客户服务主任于试用期时,确诊患有甲状腺机能亢进症。惟她放病假期间,上司疑透过讯息表示:“总要有个人,好难无限期等你”。她未及复工,便遭解雇。女客服主任指琴行违反《残疾歧视条例》,早前透过平机会入禀区域法院,向教室索偿10.8万元。案件今(18日)首次聆讯,女客服主任申请非正审判决,指向琴行送递文件后未有回复。法官梁国安遂裁定女客服主任胜诉,并押后案件至11月28日评定索偿金额。
申索人为陈咏琴,答辩人为第一流行钢琴教室有限公司。
试用期间确诊患甲亢
入禀状指,陈自2022年5月12日起,受聘为琴行客户服务主任,其试用期于2022年8月11日为止。两个月后,陈获诊断患甲状腺机能亢进症,遂透过Whatsapp向上司申请放4日病假,但在放病假期间,却收到上司讯息称“你手尾长嘅话”便需作心理准备,又指“(沙田分店)总要有个人,好难无限期等你”。
病假期后求再放假数天
陈于病假最后一天,再向上司要求放假数天,惟上司数日后致电她,称无法继续与她合作,同时琴行需要一名可于周六上班的员工,因此决定解雇申索人,陈最后工作天为8月8日。
曾向劳工处及小额仲裁处索偿
陈遭解雇后向劳工处求助,和入禀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向琴行追讨代通知金及休息日薪;小额仲裁处判琴行须向陈支付约4200元。她亦曾向平机会投诉,最终协调不成功。
未了解其病便解雇令陈屈辱和尴尬
陈指自己入职以来一直尽心尽力工作,态度认真,惟琴行未有仔细了解其病情,便决定解雇她;又指,自己当时正在休养,琴行决定对她来说是雪上加霜。其歧视行为令她感到屈辱和尴尬。她认为琴行因其残疾而解雇她,违反《残疾歧视条例》,要求对方作书面道歉,并就情感损害和收入损失,赔偿合共10.8万元。
案件编号:DCEO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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