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未解决 · 一|新生代原居民的挣扎:丁屋是“家”还是“产”

撰文: 李淑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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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小就不是在围村长大,也不认识村里的任何人,‘丁权’对我而言一直都很陌生。”23岁的子轩是新一代元朗“原居民”,但出生之后一直住在市区,目前在英国攻读硕士学位,自诩是围村的“局外人”,甚至鲜少向人提起自己的身份。父母目前正在积极游说子轩行使作为“新界原居民后裔”的特别建屋权利,向地政总署申请免补地价兴建一所小型屋宇(俗称“丁屋”),这令子轩心里五味杂陈......

“丁屋政策”系列报道四之一

3岁的子轩是新一代元朗“原居民”,出生之后一直住在市区,目前在英国攻读硕士学位,自诩是围村的“局外人”,甚至鲜少向人提起自己的身份。(受访者提供)

不能说的特殊身份

独自租住在惬意的小房间、闲时卧在草地上沐浴阳光、起兴约上好友享受精彩夜生活——这是子轩在英国的日常。作为拥有“丁权”的元朗原居民后裔,他和一般香港市民没有什么区别,在市区长大、读普通学校,直到高中才搬到父亲新建成的丁屋居住,但平时很少和亲戚之外的村民互动,而且没过多久就负笈英国,短期之内也不打算回流。

相对于普罗大众而言,子轩没有面对过所谓的“住屋困难”,最“难”的可能就是目前陷入要不要向地政总署申建丁屋的挣扎。他原本对于作为“原居民后裔”感到自豪,毕竟是个特殊群体;但随着土地房屋问题日益严峻,拥有丁权的“原居民”和没有房子“普通人”之间的矛盾也日渐突显,他不再向人提及自己那个特殊身份,甚至觉得一些滥用丁权的做法很不应该,对其他人也很不公平;可是,家人倾向认为丁权是每个原居民的应有权益,并且奉劝他说,政府批地需时,动辄五至十年,着他现在开始申请。

“对很多原居民来说,‘丁屋’没有什么特别情感。”子轩告诉《香港01》,根据他的认知,“很多原居民都会出售丁屋,或者逐层分租,然后一边收租、一边住在市区的私楼。”而他自诩是个“非物质青年”,也同样认为丁屋对自己没有实质意义,他反倒更希望在英国学有所成之后,可以凭借自己努力实践人生理想——那才是最有意义的事。

如今有不少像子轩一样,早已脱离围村生活的原居民,甚至旅居海外地区多年,却仍然享有申请兴建丁屋的资格。(资料图片)

新界土地皆为“官地”

子轩之所以陷入这种行使丁权与否的两难,除了脱离围村的生活经历之外,也许和教育经验息息相关。父母学历较高,对他采取“积极不干预”的管教方式,不会刻意灌输围村习俗、男丁、家族等等传统观念。而他在大学修读外国研究,到英国后又接触到不少平权概念,凡此种种全都驱使他重新以“局外人”的目光重新反思自己拥有的丁权。

不过,子轩的高学历父母,仍然希望儿子行使作为“新界原居民后裔”的特别建屋权利。也许,教育也无法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而这一切还得从大英帝国强占香港说起。

1842年,清朝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翌年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把包括鸭脷洲和附近岛屿在内的香港岛割让予对方。55年后的1898年,英国又迫使清朝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租借包括九龙北部至深圳河及235个岛屿在内的新界地区。但在1899年,当港英政府正式接管新界时,村民誓死抵抗,触发“新界六日战”,数百英军伤亡。港英政府因而让步,同意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新界传统习俗及乡民土地权益,结果得以在新界丈量土地、重新确认土地业权,并且宣布所有新界土地皆为“官地”,将村民的“土地永业权”改为“承租权”,但也为新界土地买卖设置一些限制,留下隐患。

直到1970年代,港英强行租借新界接近70年,新界仍然缺乏整体城市规划策略。土地开发相当有限不说,约有六成楼宇属村民自行搭建的临时或非法屋宇,无论建筑质量和环境设计都欠佳。时值“六七暴动”过后港英政府大兴改革,需要大量土地发展新市镇,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当局于1972年12月1日推出“小型屋宇政策”,容许年满18岁的男性原居民(男丁),拥有一次以免补地价、私人协约或换地的方式,在指定的乡村式发展地带,兴建一所面积700呎、楼高最多三层的乡村小型屋宇(丁屋)。

1972年12月1日,小型屋宇政策正式实施,新闻稿显示当局表明是向新界乡郊居民提供体面、安全、更大、更卫生的永久居所,并强调是为“新界发展计划”而设的“过渡性措施”。(政府档案处)

政府有权修改丁屋政策

翻查丁屋政策正式实施当天的新闻稿,当局表明是向新界乡郊居民提供体面、安全、更大、更卫生的永久居所,并且强调是为“新界发展计划”而设的“过渡性措施”。1980年代后期起草《基本法》,曾就原居民权益进行全盘检视,尽管有不少意见认为,回归后在香港的中国人应该一视同仁,不应再有“原居民”与“非原居民”之分,但最终仍在《基本法》确认“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而原本只是作为临时恩恤措施的小型屋宇政策,则被不少原居民视之为生生世世的“丁权”。

原则上,随着原居民居住环境得到改善,丁屋政策就完成任务,政府应该重新检视其延续性。再加上,香港土地供应紧张,原居民与非原居民之间的土地分配非常不均,越来越多声音不满丁屋政策。例如在1997年回归前夕,立法局审议数项与平等机会有关的法案时,曾有议员以性别歧视为由动议取消,可惜不获通过。回归后,即使社会屡有意见要求特区政府检讨,但当局总以小型屋宇政策所涉问题复杂为由,不愿提供时间表。

直到2012年6月,时任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在升任新一届政府的政务司司长前夕,首次明确指出不可能无限期维持丁屋政策,并建议以2029年为界线为丁权“截龙”;可是,她履新之后开始封口不提,在2017年竞逐特首付间,更“转口风”指有关问题“不可以简单处理”,到就任行政长官之后更是屡屡拒绝评论,亦不曾在《施政报告》提及。

在此期间,“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及社工吕智恒早于2015年入禀法院,指丁屋政策对不同祖先、不同出身人士作出差别待遇,违宪及违反《人权法》。几经上诉,至2021年11月,终审法院作出终极判决,裁定丁屋政策时受《基本法》第40条所保障的“传统权益”,故男性原居民仍可继续以私人协约、换地或免费建屋牌照等三种形式建屋;不过,该“权益”只是“申请权”,特区政府仍有权否决申请,亦可修改整个丁屋政策。

“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及社工吕智恒早于2015年入禀法院,指丁屋政策对不同祖先、不同出身人士作出差别待遇,违宪及违反《人权法》。(资料图片)

脱离乡村生活仍享建屋特权

过去两年,香港政治局势发生巨变,关于“丁权截龙”或“丁屋检讨”的说法也鲜少被立法会议员提起了。然而,丁屋政策本身的漏洞,以及其所衍生的“套丁”乱象,却从来没有被解决。一个很不合理的现象是,如今有不少像子轩一样,早已脱离围村生活的原居民,甚至旅居海外地区多年,却仍然享有申请兴建丁屋的资格。

根据地政总署符合批建小型屋宇的资格准则,申请人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父系源自1898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二是年满18岁,而且无须拥有居港权。2019年,地政总署及乡议局曾公开表示,拥居港权与否并不影响原居民身份及丁权,因为“根据政策只要是新界原居民,他本身现时居于什么地方并非考虑因素。”而申请人只需要提供族谱或祖堂成员名单,并证明自己是村民身份,便可申请兴建丁屋。

目前到底有多少原居民拥有兴建丁屋的资格,政府一直未有统计。根据1987年乡议局向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提供的文件,估计当时有47万名新界原居民,其中海外原居民达约26万。翻查乡郊代表选举登记选民资料,原居民选民一直占所有登记选民人数的一半。

1977年,在西贡约1000宗丁屋申请中,只有少数为了居住需求,当时西贡理民官形容,丁屋政策像“印银纸”。(政府档案处)

漏洞处处像“印银纸”

更令社会反感的是,政策漏洞催生了不法买卖丁权的手段,俗称“套丁”,变相成为地产商与新界乡绅提供滥权谋利机会。 “套丁”是指拥有丁权但没有土地可以兴建丁屋的男性原居民,会将有关建屋权利出售予拥有土地但没有无权建屋的地产商;而从表面上看,是地产商以低价卖地给该原居民,但实际上,丁屋权益是由地产商持有。

香港历史档案馆资料显示,早在港英年代,政府已经知悉丁屋政策被滥用。1977年,在西贡约1000宗丁屋申请中,只有少数为了居住需求,而不少申请者都在西贡和离岛等景色优美的地区,大规模兴建渡假屋。当时西贡理民官形容,丁屋政策像“印银纸”。

除了“套丁”之外,也有不少原居民透过转售丁屋获利。尽管政府设有转让限制,但力度有限:若要在丁屋建成后(即获发满意纸后)五年内转售,须先向分区地政处申请,并缴交补地价;但在五年转让限制期届满后,则可免补地价自由买卖。

从地政总署在2010至2019年的数据可见,获准转售数字维持在每年300-500宗,占同年获批丁屋数字近半。(香港01)

丁屋是“家”还是“产”

在寸金尺土的香港,丁屋同样有价有市,自然有越来越多原居民选择出售丁屋。从地政总署在2010至2019年的数据可见,获准转售数字维持在每年300-500宗,占同年获批丁屋数字近半;按比例计,维持上升趋势,由2010年约30%增加至2019年约60%。

尽管转售丁屋没有违法,但成交数量不少,就难免令人质疑违背丁屋政策“旨在使新界原居村民可为自己兴建房屋自住”、“维持原居社区的凝聚力”等原意。

被问到兴建丁屋之后有什么打算,子轩一时没有头绪,但分享其他原居民的做法——或是整栋卖掉,或是逐层分租,而自己则是搬到市区。像子轩这样,对围村生活没有太大归属感的,“丁屋”对他们来说,或许只是“资产”,多于是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