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人口贩运.四|制定专法打击 勿让人口贩运变成隐藏流行病

撰文: 黄舜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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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有人被贩运来港强迫劳动,社会大多不以为然,直到近月爆发大规模东南亚人口贩卖骗案,涉及数十名市民被“卖猪仔”到泰国、缅甸、柬埔寨等地,外界终于关注香港在防治反口贩运方面的缺漏,既难以对焦执法惩治犯罪人士,又难以准确识别受害人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何珮芝呼吁特区政府制订专法堵塞漏洞,首要就是承认香港存在人口贩运的问题,勿再容许它像隐藏流行病般存在。

以为“卖猪仔”不会在身边发生?香港一直被批打击人口贩卖措施不足。本地高等法院法官在ZN男子一案中指出香港有关法律落后,未有整全法律禁止人口贩运。(国际特赦组织)

对焦执法惩治犯罪人士

东南亚骗案引人关注香港是否成为人口贩卖的缺口,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上月底(8月26日)见传媒时,强调香港从来不是人口贩运案件的出发地、中转地和终点地,又指目前有50多种相关罪行分布不同法例中,足以打击人口犯罪行为。事实上,香港已经连续三年被《2022年美国贩运人口报告》列入“第二级别监察名单”,即并未完全达到消除贩运人口的最低标准——既缺乏专门惩治法例,对受害人识别程序的执行力度亦不足,但特区政府年年重复类似论调“强烈反对”,却无意针对人口贩运制定任何刑事法律。

问题是,从缠绕五年的“ZN案”,到较早前的“CB案”,全都充份突显香港缺乏专责处理人口贩运的法律,导致现行“贩运人口受害人识别机制”(“识别机制”)形同虚设。“这亦是终审法院就ZN案所下的其一项判辞。”本身是人权律师的何珮芝强调,只有制定专门法律才能反映罪行的严重,并且赋权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调查、搜证和检控。

近月发生大规模东南亚人口贩运骗案,数十名市民被“卖猪仔”到泰国、缅甸、柬埔寨等地,而特区政府仍然冷待制定专法。香港警方已在8月26日拘捕五男二女,其中三人亦被起诉串谋诈骗罪,相信当中两名男子是诈骗集团在港骨干成员,但对于更高级别的犯罪团伙,似乎无能为力。对此,何珮芝指出:“其实我们经常有一个问题,就以香港有很多贩毒集团为例,但被拘捕的人,都是犯罪组织的底层,很少拘捕上层成员。如果我们有一条专门(惩治人口贩卖罪行)的法例,容许底层的人,为了争取免责,供出更多内幕,这样才能打击整个犯罪组织,而不是只拘捕最底层成员,或者弱势社群。”

何珮芝认为,首先要有人口贩运专法,将其纳入OSCO,并由独立组织或机构负责识别受害人。(陈苇慈摄)

准确识别支援受害人士

何珮芝担心,如果特区政府仍然未能吸取教训,继续把人口贩卖案件当作“50多条犯行”中的单一罪行处理,恐怕难以触及问题本质。

别的不说,单是根据联合国惩治人口贩运的权威文件《巴勒莫议定书》,可见人口贩运案件涉及不同持分者和犯罪行为,比如强迫劳动者、使人成为奴隶者、切除器官者,或收受利益而提供、送交、引诱、招募、接收、运送、转移、窝藏或收容受害者的人,但他们并非所有人都知情,当中可能有不少人是被威胁而犯法;因此,执法人员需要准确识别加害者和受害者,并根据受害人所触犯的刑法,弹性处理,予以相应刑责。但现时,执法人员与司法机构对“人口贩运”罪及其受害人的定义不一,只凭警方单方面识别受害人身份,难免存在缺漏。

何珮芝认为,若要打破困局,首要设立人口贩运专法,并将其纳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OSCO),令警方在处理相应的案件时拥有更大搜证和调查权力;对于人口贩运受害人的识别机制,应由独立组织或机构负责订定清晰标准,才能彰显程序公义。

何珮芝批评,更新的《检控手册》当中所提及的“适用国际标准和做法”字眼模糊,而识别机制亦非法定机构,保障程度有限,这或导致他们所接触的受害人产生犹豫不敢报案。(香港01)

主动介入调动社福资源

对于受害者在贩运过程中被迫犯法,何珮芝则建议特区政府参考澳大利亚的“实施不惩罚原则以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或台湾《人口贩运防制法》第29条“人口贩运被害人因贩运而触犯其他刑罚或行政罚规定者,得减轻或免除其责任。”不过,她亦提醒,免责需要根据案件和受害者实际罪行作调整,假如加害者迫受害者杀人,“法律没有理由豁免。不是说人口贩运途中所做的所有事都可以免责,我们需要按程度、按比例处理。”

特区政府或会反驳指,律政司早已参考适用的国际标准及做法,于2013年出版的《检控守则》中加入以“剥削他人案件”为题的段落, 列出识别及处理相关案件的大原则;及后又于 2017 年出版的《检控手册》中加入“剥削他人”章节,为检控官提供相关指引。 不过,何珮芝批评,其中的“适用国际标准和做法”字眼模糊,而识别机制亦非法定机构,保障程度有限,这或导致他们所接触的受害人产生犹豫不敢报案。

除此,立法禁止人口贩卖,亦可赋予执法人员权力,提前介入可能发生的案件。何珮芝以英国的《现代奴隶法》第2部分的“奴隶制和贩运预防令”为例指出,法院如果确信犯罪发生,在未定罪者正实施贩运犯罪风险的活动时,可以下达命保护潜在的受害者,“例如见到受害者准备坐飞机到缅甸或柬埔寨,可以提前阻止。”

政府会为受害人适时提供所需的支援及协助,包括临时庇护、医疗服务、心理支援、辅导和经济援助等,而有需要时社会福利署更会协助评估受害人的福利需要并提供合适的服务。但在现实案件当中,政府往往只是被动提供帮助。(香港01)

法律保障追讨损失赔偿

另外,关于特区政府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支援工作,何珮芝亦略嫌不足。尽管政府会为受害人适时提供所需的支援及协助,包括临时庇护、医疗服务、心理支援、辅导和经济援助等,而有需要时社会福利署更会协助评估受害人的福利需要并提供合适的服务;不过,何珮芝从个人观察所见,认为在现实案例当中,政府部门不会主动介入提供支援,而是透过警方负责各方联络工作,例如看看社福界或相关机构能否提供庇护所。

翻查台湾的《人口贩运防制法》第三章和澳门《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第六条,均列出受害人可享有保护权利、逗留权、司法援助、临时庇护、医疗服务、心理支援、辅导和经济援助。 相比本港保护受害人机制,上述权利均受当地法律保障。

其中澳门的《打击贩卖人口犯罪》第六(三)条列明,可按适用法例获得所受损失及损害的赔偿,让受害者有法律可循,争取赔偿。反观香港,受害者只能够循其他条例,如伤害人身罪索偿,但如果贩运人口者未有直接施暴,受害人又要面对不少控诉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