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案|上诉庭裁决丁屋不违宪 但能否忽视三大弊端?

撰文: 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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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权问题缠绕香港多年。高等法院前年就丁权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协约或换地形式兴建丁屋违宪后,涉案三方分别提出上诉;事隔两年,高等法院上诉庭早前(1月13日)推翻原讼庭判决,裁定政府与乡议局胜诉,即以私人协约、换地形式以及申请免费建屋牌照三种方式兴建丁屋都合宪。败诉的“长洲覆核王”郭卓坚表明会上诉至终审法院,最终结果如何仍未有定论,但《香港01》早已反复提出,丁屋政策存在三大问题——特权合理性存疑,不利社会公平;“套丁”、“飞丁”、炒卖丁屋等乱象频现,丁权沦为牟利工具;香港土地问题严峻,丁屋政策亦成掣肘。无奈特区政府多年来碍于既得利益而坐视不理,实则养虎为患。

郭卓坚与社工吕志恒就丁权及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丁屋本属短期措施

根据1972年“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年满18岁的新界男性原居民可以通过三种形式兴建丁屋:若原居民拥有私人农地,可申请建屋牌照兴建丁屋,毋须补地价;拥有私人农地的原居民亦可以折让或免补价方式与政府换地,兴建丁屋;若原居民没有农地,可以市值三分之二,要求政府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政府土地。

值得一提的是,丁屋原本只是一项“临时房屋政策”,政府新闻处公告也明言该政策只属“过渡性安排”,用以改善新界居民居住和卫生条件,同时补足新界乡区发展综合计划;但自1972年推行“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至今,已成为一种分配不公的特别权利,而且逐渐被滥用,甚至衍生“套丁”、“飞丁”等问题。即使新界民政署曾于1977年进行内部检讨时,已表明丁屋政策被严重滥用,但碍于历史原因,当局并没有立即终止这个不公政策。

2015年,“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入禀法院就丁权申请司法覆核。2019年4月,高等法院裁决原居民在私人土地申建丁屋属《基本法》第40条保障的合法传统权益,但以私人协约或换地方式申建丁屋不合法。这一判决结果意味著政府为新界原居民修建丁屋预留的932公顷“乡村市规划发展区”应可释放惠及全港市民。根据本土研究社研究,其中包括32公顷、每块逾5000平方呎以上的整地,有潜力发展为公营房屋或社福设施。不过,今次政府与乡议局上诉得直,932公顷的“闲置政府丁地”将获解冻允以申建丁屋;另有团体估计,为应付持续增长的丁屋申请量,未来政府可能预留更多土地,其中包括乡村拓展区计划的土地。可以说,在土地问题水深火热的当下,缠绕香港逾40年的丁屋问题再不解决,后患无穷。

丁屋原本只是一项“临时房屋政策”,政府新闻处公告也明言该政策只属“过渡性安排”。(资料图片)

其一,特权合理性存疑,不利社会公平。

《基本法》第40条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围绕丁屋政策展开的争议,就法律角度而言即集中在丁权是否属于“合法传统权益”。过往舆论批评只有男性原居民享有丁权,有歧视女性之嫌;原居民不但享有免补地价建屋的特权,在某些情况下可申请公屋,享有双重权益。二者不但违背《基本法》第25条“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且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保障平等的条文。

是次判辞提到,一直以来丁权被承认并视作合法,而草拟《基本法》第40条时已考虑到丁屋政策属“合法传统权益”;并称,原审法官指换地及私人协约两种批地建屋的方式没有可追溯历史,这一认识并不正确,这两种方式是惯有的土地使用制度(customary tenure)。至于丁权歧视女性及及非原居民问题,判辞中称,中英政府签署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两国分别就丁屋政策提出豁免;此外,《基本法》第40条亦考虑到对有关歧视的豁免。

本土研究社发文指判辞有待商榷。首先,尽管国际有案例容许其实存在,但需考虑其是否有必要、是否正当及是否合乎比例。法庭对此并无解释。何况即使90年代通过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有考虑豁免丁权,但随著社会变化是否应有改善空间。其次,本土研究社亦指出,现时根本无文件显示当年草拟基本法委员会一直认为丁权属于“合法传统权益”,上诉庭言之凿凿,其凭据却不充分。

新界丁屋早已不限“自住”用途。2012至2017年间,有近半丁屋于落成五年内被转售。(资料图片)

其二,乱象频现,丁权沦为牟利工具。

根据港英时期政策文件及新闻公告,丁屋政策目的在于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是为居民提供稳定自主居所的过渡措施。时移势迁,现时新界丁屋早已不限于“自住”用途。尽管政府禁止原居民转让丁权并限制丁屋买卖,但当前政策仅有五年内转售丁屋需补回地价,五年后可自由买卖,力度有限。地政总署资料显示,2012年至2017年平均每年落成971间丁屋,同期补地价转售462间丁屋。也即是说,有近一半丁屋于落成五年内被转售,这个数字尚不包括落成五年后面补地价出售的丁屋。

另外,由于土地有限,享有丁权的原居民不一定能够兴建丁屋,便有发展商向原居民私下购买丁权,囤积大量乡村式发展用地修建丁屋转售牟利,即所谓“套丁”。可见,丁屋政策不仅偏离“自住”原意,甚至已然沦为发展商的牟利工具。

普通市民劳碌奔波一生才能艰难上楼,更有弱势人士蜗居㓥房苦等公屋,而新界男性原居民甫一出生便享有一套丁屋。(资料图片)

其三,香港土地问题严峻,丁屋政策亦成掣肘。

土地房屋问题一直是香港社会面临的众多困境之首,普通市民劳碌奔波一生才能艰难上楼,更有弱势人士蜗居㓥房苦等公屋,而新界男性原居民甫一出生便享有一套丁屋;更少的人占有更多的权利,难免积累社会怨气。《香港01》反复强调,香港不缺土地,而缺敢于打破现有利益分配格局、有决心重新分配土地资源的政府——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丁屋政策上。如上文提到的932公顷“乡村市规划发展区”,尽管这些土地遍及全港,未必能够直接用于发展大型社区,但其中不乏大块完整土地有发展为公营房屋或福利设施的潜力,其它分散的小块土地也可用于灵活规划土地用途及乡郊发展。但今次裁决结果意味著该地需维持“闲置政府丁地”的用途,不仅不能惠及全港市民,更为政府规划新界土地发展平添掣肘。

追本溯源,丁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政府不能指望自己全无作为,仅靠法庭来回辨析律法条文的种种含义;而应以行政手段积极干预,甚至提请人大释法理清基本法条文的矛盾。丁权延续至今,是往届政府妥协退让、萧规曹随造成,其中的利益滋养了大批既得利益者,结成的苦果却要香港普通市民吞咽。在既得利益者与普通市民之间,政府应作何选择,答案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