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丁权问题延宕多年 政府须立法严惩套丁
西贡区议员方国珊近年卷入“套丁”纠纷,被指多年前透过其地产公司与西贡一地主合作发展丁屋,并由她出面“套丁”,向原居民非法换取丁权,再于发展丁屋图利。惟最终工程未顺利完工,而方国珊却未有交还土地,故该名地主的后人以项目涉及非法套丁及未能如期完工等理由,入禀高院向方国姗索偿。高等法院裁定方国珊败诉,须赔偿约82万元及交还相关土地及建成单位。
方国姗身为区议员,知法犯法,固然值得批评,然而像她这样处心积虑藉套丁图利的例子,只是冰山一角。套丁行为明显违反丁屋政策的原意,却一直肆虐新界,政府绝对难辞其咎。治乱局要用重典,政府必须加强监管新界丁权的使用,尤其须严惩套丁行为。
据判词指出,方国珊所持有的地产公司“田宅行”于1995年与原告先人何淑明签下协约,由后者负责出地,前者负责建屋,并协议何淑明能获建成丁屋的其中两幢;然而直至2004年项目仍未竣工,何淑明亦曾要求取回土地,惟始终不果。
同时,方国珊亦于1995年至2007年向18名男丁非法换取丁权。法例要求丁屋申请人必须作出法定声明,其中包括其本人为土地的唯一合法业权人,惟方国珊则以介乎3至24万元的“丁屋合作费”向原居民买取丁权,而男丁却须向地政总署宣誓为丁屋土地的唯一业权人,惟实际上男丁只以信托形式持有土地,土地利益的拥有者实为宏亿置业,即方国珊担任董事的公司,故过程涉及违法的虚假陈述。
为开脱一己行为,方国珊曾称因“手民之误”,先后多次修改其书面供词,受原告方大律师质疑;而且她亦宣称对当年田宅行与一众男丁签订协议并不知情,但法官对此感到难以置信,认为她并无理由对自己投资甚深的项目毫不知情,认为其辩解有违常理,甚至斥她为非诚实可靠的证人。但讽刺的是,如此从事不法套丁、并且穷尽办法拙劣掩饰一己劣行的人,竟当了区议员有十年之久,实教人失望。
然而方国珊的行为仅冰山一角,本土研究社以辨认丁屋屋苑特征、多方资料覆核等方法,推算截至2017年年尾新界共有近9,900幢疑似套丁丁屋,占自1972年来获批丁屋的42,131幢的23%。但事实上,直至2015年本港才有首宗因套丁罪成的案件,即是说政府长年对新界的套丁行为视若无睹。有了先例之后,政府执法的速度亦不见有所提高,在2016至2018年中,地政总署共接获1,451宗有关套丁的举报个案,惟只有133宗转交执法机构展开刑事调查。
当然,打击套丁困难在于难以举证,很多时似乎有足够表证显示发展商向原居民供地,原居民亦反委托发展商兴建、出售丁屋,但始终碍于欠缺原居民与发展商的协议,除非有当事人出面协助,否则调查及检控工作难以进行。但诸如不少如方国珊案般的民事案件,均纪录了详细的套丁过程及细节,理应有助检控工作,政府大可从此着手研究。
不过,法例本身并没有明文针对套丁行为。以2015的套丁案为例,11名沙田原居民及发展商的控罪并非针对涉案人士出让丁权的行为,而是被控串谋诈骗:由于涉案原居民有丁无地,根本不符合申请兴建丁屋资格,但却串谋地产商合作,以虚假陈述、文件骗取丁屋审批,惟实际上男丁已出让其丁屋利益,该案法官沈小民更形容情况与“呃综援”类似,认为套丁人士的行为并不诚实,故以串谋诈骗起诉;但严格来说,原居民出让丁权此行为并无直接触犯刑事法例。
原居民转让丁权其实一度须面临法律刑责。以往男丁就申请兴建丁屋宣誓时,其法定声明包括了不会亦无意将丁权转售或转让予任何人的条款,惟在2007年,时任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去信乡议局,指决定应其要求除去有关法定声明,并将之改列入附注及地契条款中,从此男丁出让丁权并不会违反法定声明,即不会面临刑事责任。而原居民以此为由,认为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处理丁权问题,并因而就案件作出上诉。当然,该案法官清楚表明,该行政决定并不改变涉案人士透过虚假陈述骗取丁屋审批的事实,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出让丁权始终不受规限。
丁屋政策本就不公,当中存在漏洞让小部分人致富更是荒谬。有不少人认为,2015年的套丁定罪乃为政府整顿新界的第一步。但若然政府有心阻截套丁行为,严惩套丁乃是应有之义,恢复法定声明内的丁权转让条款更是最简单、直接的做法,从而加重套丁行为的刑罚及其阻吓力。当然,长远而言,政府亦须加紧调查违法套丁及审查兴建丁屋申请的力度,甚至彻底检讨丁屋政策,才能确保土地资源能得以有效、公平地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