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土地作房屋规划刻不容缓 政府终须面对“丁权”问题

撰文: 评论编辑室
出版:更新:

周三(2月20日)发展局局长黄伟纶召开记者会,称会“全盘接纳”土地供应专责小组八个土地供应优先选项建议,包括发展粉岭高尔夫球场位于粉锦公路以东32公顷用地作房屋用途。但魔鬼藏在细节,土供组希望长远发展余下140公顷高球场用地作其他用途的建议,却被政府断然拒绝,称“没有计划改变其土地用途”。
在土地房屋问题上,政府玩弄语言“伪”术,并不止此一桩。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2012年担任发展局局长时,曾表示新界原居民享有丁权的制度,不能够永远存在,可考虑将享有丁权的死线定在2029年。在引发社会争议后,又辩称“截丁论”只是引述他人说法,不代表政府既定立场或法律基础。
“01观点”一向主张丁权的存在有违社会公义,阻碍土地作更合理规划,公然保护某部分港人的特权,有违人人平等的原则。丁权之所以能够作为土地大辩论隐藏的第十个选项,是因为政府须预留大片“乡村式规划发展区”土地供原居民兴建丁屋。截至2012年6月,全港有932.9公顷适合发展的官地被划作“乡村式规划发展区”,面积超过五个粉岭高尔夫球场,大幅限制了土地规划的灵活性。

土地大辩论隐藏的第九个选项:“以长远及宏观的目光与思维,尽早展开规划工作,以便建立土地储备,以备不时之需及提供规划弹性和空间。”
土地供应专责小组最终报告

保障新界居民权益属殖民政府权宜之策 回归后不应保留
 
论者常引用《基本法》第40条所谓“‘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为其开脱,认为丁权属原居民“与生俱来”的权益,但其实不过是掩耳盗铃之见。
 
只要稍为回顾历史,可知“‘新界’原居民”的组成只是政治博弈和历史随机造就的结果,2003年订立的《乡郊选举代表条例》将“原居民”定义为“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乡村(及其分支乡村)的居民及其父系后裔”,是因为清政府与英国签订《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正是1898年,英政府为方便管理新界人,故在专条内列明“界内不可将居民迫令迁移,产业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筑造𪿫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应从公给价”,是考虑到新界和港岛、九龙居民有很大差异,也对英国人非常疑惧,故立此例表明殖民政府不会对他们予取予携。
 
延伸阅读:【原居民.倡议(一)】新界村民的父系后裔 机缘造就的世袭特权
 
否则我们无以解释何以香港只有“新界原居民”,而没有“九龙原居民”或“港岛原居民”。如今香港回归中国已二十多年,类似这种作为殖民管治时期特殊历史背景底下,只针对部分人的权宜保障安排,已经过时。事实上,1972年小型屋宇政策是现行丁屋政策的滥觞,观乎当时的政策文件、新闻公告,丁权只是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让其可享得体、安全、较大和更稳定居所的“过渡措施”。从上述背景可见,现行“丁权”制度不适用于当代香港社会,毋庸置疑。

原居民常称丁权为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资料图片)

所谓“合法传统权益”可能与其他《基本法》条文矛盾
 
从法理角度,《基本法》所谓“合法传统权益”,但究竟何谓“传统权益”,以至丁权是否一种“传统权益”,已不能从条文字面上得到解释,据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成员李永达回忆,当初咨委和草委里的民主派人士均不同意将丁权视为传统权益。此外,由于丁权与《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看似有所冲突,争议不断,“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便是据之申请司法覆核,并获法庭受理。
 
丁权作为法律问题,我们期望法庭有公正裁决;但无可否认,丁权同时也是政治问题,造成社会严重不公,就算最终被裁定属“合法传统权益”,政府仍须以行政手段将其影响力减至最低,甚或提请人大释法,理顺《基本法》条文之间的矛盾,应为则为,挥刀“斩丁”。

郭卓坚就丁权违宪入禀申请司法覆核。(资料图片/张浩维摄)

举例来说,在传媒广泛报道下,虽然丁权已是现时港人最为熟知的所谓“新界原居民”的所谓“合法传统权益”,但到底“传统权益”有哪些?《基本法》语焉不详,但根据1986年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与基本法草委刘皇发在“新界原居民权益研讨会”交流后,归纳出乡绅所述的“现有权益”共八点,包括︰
 
一、原居民村落遭受搬迁时应有特惠补偿;
二、新界乡村屋宇可获豁免差饷;
三、原居民土地只交惠优地租;
四、遗产只可由男丁继承;
五、生活习俗及文物受保护;
六、丁权;
七、山边殡葬权;
八、乡议局及其成员的地位
 
在这些所谓“传统权益”当中,除了丁权可能与《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矛盾之外;遗产只可由男丁继承有性别歧视之嫌,《新界土地(豁免)条例》订明凡是以宗族、家族或堂名义持有的新界土地,依然按旧习处理,与女性绝缘;《性别歧视条例》也列明“作为关于新界土地并授予男性原居村民的利益的依据的政府政策,而产生的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待遇差别。”
 
此外,政府自1983年起,划定了4,000公顷(约等于半个香港岛)的政府土地为“认可殡葬区”,供原居民过身后永久安葬。这对于连骨灰龛位也难找到的一般市民来说,这些所谓的“传统权益”又何尝不是不公?
 

延伸阅读:一、【原居民.倡议(二)】免差饷、交廉地租 也是新界人传统权益?;二、【原居民.倡议(三)】生带丁权 死可永葬 蚕食公共资源的传统

已故“新界王”刘皇发为乡议局争取了许多政治权益。早年在出任基本法起草委员时,极力争取将保护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写进《基本法》。(资料图片)

丁权被发展商利用作谋利工具 政府、市民不应哑忍
 
制度不公是一回事,但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除了所谓“新界原居民”,这项不公的制度进一步异化为被发展商利用以“套丁”的谋利工具。即因为土地有限,原居民就算拥有丁权,也不一定能兴建丁屋,故有囤积大量乡村式发展用地的发展商向原居民私下购买丁权,再将丁屋转售图利,这个营利过程俗称“套丁”。
 
延伸阅读:【专页:官绅大套丁】揭最隐秘的权贵勾当 8组最深度的调查报道
 
香港土地有限,引发社会严重矛盾,但原居民的增长却可无止境。不论是政府还是市民,都不能忍受源源不绝地供应丁地,引发社会更严重的矛盾。今天政府若因为害怕遭到势力庞大的既得利益者反对,而在废除、限制丁权上无所作为,将来要付出的代价,恐怕更难以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