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判制度】追求行政便利 无视非人性安排
在一些人眼中,做清洁是一种惩罚,清洁工受尽白眼的委屈不断重复上演。半年前,一名红馆洗手间清洁工在黄子华栋笃笑表演后进行例行清洁时,眼见厕格不堪入目,无奈微言一句,被一名观众恶言相向,狂追指骂“抵你一世做这份工”。该名观众更向红馆投诉,令年资二十三年的女工丢掉饭碗。
清洁工人职工会总干事胡美莲形容,清洁工形象地位很低等:“大家会叫他们垃圾婆、垃圾佬。称呼不好加上工资低,是一份最卑微的工作,工作条件令到他们成为社会的最低层。”正因饱受贬低和歧视,他们只会默不作声,因此工会不时主动出击,探望工人,发掘种种无理与不公。政府外判的清洁工人是工会最为关心的一群,她解释因为政府是最大的雇主,如果在一般政策、薪酬福利上做好,整个清洁行业雇员也会受惠。“你能想像有哪些人会做那么卑微的工作?他们是劳动市场较为边缘的群体:低工资、受制度压迫、活得不公道……而且那些在政府外判制度下的工人是人数最多的。”
参考2007年《外判环境卫生服务》审计报告,当时食环署以“资源投放为本”及“成效为本”两类合约外判环境卫生服务︰前者由署方订明承办商须投放的资源如员工人数和车辆数量,以及程序如扫街的次数,投标者需提交高于所订要求的计划;后者由署方订定理想成效,投标者可随意设定所投放的资源和程序,又或是署方只会指定若干投放的资源和程序。审计署指出:“食环署已开始采用一些以‘成效为本’的合约,而且效果理想。
就三份以‘成效为本’的街道洁净合约为例,近年成本平均节省了20%,即1,850万元”,建议食环署外判环境卫生服务上采用更多“成效为本”的合约,这些年来,食环署日渐全面采用“成效为本”方针,综合食物及卫生局2017/18年度财政答复、审计报告及食环署的传媒回应,食环署的投标文件备有清晰明确的服务评估指标,包括所需提供服务的范围、期望达致的清洁程度、纠正未能令人满意的服务表现的回应时限等,投标者须运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制订员工调配安排和运作模式,以提供符合食环署所规定的服务表现标准的洁净服务。
食环署又指,服务合约所订明的人手、工作更次和洁净次数方面等要求都是因应各区的实际情况和运作需要而定。为善用公共资源,食环署会适时检讨外判服务合约条款,包括人手及工作更次等方面的最低要求。换言之服务合约所提议的员工数目、职位等,均由投标者提议,承办商只会着眼于如何达到合约中所订明的服务表现要求,却忽略雇用足够人手及监管其他合约条文的必要。
现时食环署有要求承办商须提供数量充足的防护装备、职业安全训练、辅助工具、饮用水及洗手间等,但何谓足够?过往曾有媒体报道,承办商安排女清洁工清洗男公厕;也有清洁工需每天为15个垃圾桶倒两次垃圾,但承办商每周只提供8个垃圾袋,叫工人苦不堪言。胡美莲说,现时不少工人除了需自费购买装备外,还因承办商提供的工具不便工作,需要自行制作例如清理渠盖的扫帚、可放入坑渠里的垃圾铲等。她说:“合约有要求提供装备,但应更加明确写明类型及数目,例如我是要两件反光衣制服供工人替换、要防晒帽而非Cap帽,现在承办商就是博你看不到、捉不到。”胡美莲批评,装备既不足又不合用,部门应在招标文件及服务合约详列装备数量及规格,免得存有灰色地带,让承办商敷衍塞责。
如上述所提的用膳时间安排、以及八号风球或以上台风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的工作安排等,标准雇佣合约所提供的三个预设选项(见表三),表面可让雇佣双方自行选择,但实质鼓励承办商选取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工作安排,亦没有与由劳工处定立的《台风及暴雨下的工作守则》作衔接。标准雇佣合约只是合约格式样本,让外判雇员知悉基本保障,具体雇佣条件由劳资双方协定,但当基层非技术员工较为年迈、教育程度低,议价能力薄弱,双方权力失衡,合约条款的决定权便落在承办商手中,工人只可逆来顺受。
除此以外,按照原本合约承办商只可“紧急或短暂及有限度的调配”工人,如永久调派工人到另一工作地点属违约,因如不获食环署续约,承办商只可解雇工人并赔偿遣散费。惟于2011年,大型清洁服务商利兴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食环署湾仔街道清洁合约到期,却不愿按法例要求支付遣散费,反而假借调职迫使工人自动离职。一般而言,工人因已熟悉工作环境而希望留在原来岗位,同时接手的承办商也会聘请原在当区工作的清洁工,否则难以招聘合约所要求的人手数目。当时受影响的153名工人束手无策,工会遂介入协助,到劳工处及劳资审裁处(劳审处)追讨约200多万元遣散费。
由于追讨人数众多,劳审处先行处理数宗案件作为测试,案件在2012年聆讯及覆核中均全数获胜,并成功追回遣散费。利兴随后在高等法院上诉,并在2013年中审讯,结果工人一方胜诉。判决一出后,承办商回应指其余工人背景各异,除非他们各自在劳审处中胜诉,否则不会赔偿。工人敢于维权,把雇主告上法庭,在落案后需出庭作证,先要成功向雇主请假,之后要抽空出席所有聆讯更是难上加难。“工友都追讨了接近两年,成个追讨都不讨好。”
当时胡美莲还满心欢喜,以为案件可成为案例,清楚要求承办商完约后必须支付遣散费,令她感到不解的是外判商宁愿花钱上诉,也不愿意为工人提供离职赔偿。政府部门更坐视不理,职工会曾发文批评,食环署多次以案件审讯中为由,拒绝会见工人或提供协助,而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后,食环署又以职权范围为由推卸责任,着工人自行追讨遣散费。
最叫胡美莲匪夷所思的是在利兴排期上诉期间,政府竟改动相关标准合约条款,为承办商修补漏洞,加上备注说明紧急或短暂及有限度的调配,不适用于因政府服务合约届满而重新调配雇员到其他职位或地点的安排,此举不但夺去工人于外判商与政府合约完结时免被调职的保障,更将假借调派之名逼工人自愿离职变得合理,顺理成章逃避支付遣散费的责任。五年过去,胡美莲仍说得咬牙切齿,只是这些例子不是唯一,她还记得在尚未落实最低工资前,厕所清洁工与街道清洁工相比时薪低2元,当时时薪水平约20元,因此2元并非微不足道,食环署解释这是基于“厕所范围较小”,但胡美莲反驳厕所清洁工的工作更为厌恶,经周旋食环署将职衔改为“厕所事务员”,同工不同酬的情况便“迎刃而解”,工会工人也自然不能再投诉。
说到底,核心问题仍在于政府部门将服务大量外判,却没有保障及完善监督前线人员的福利及日常工作。不少劳工团体早已提倡如要投得政府非技术工人合约,应以市场月薪中位数或生活工资作薪酬下限,胡美莲亦提出外判评分制度以工资30%、价格30%及技术40%处理,这才可全方位改善工人的日常工作及福利。她分析指如为工资划下限,承办商对此未必最反对,“你要承办商自己一个提高是没有可能的,但你在合约中清楚讲明,大家也没有烦恼。”她强调,道理就如最低工资一样,雇主回到同一起步点上。
澳大利亚工作安全局(Safe Work Australia)去年5月更新《Model Code of Practice: Managing the work environment and facilities》,就工作环境(如工作地点、通风)、工作设施(如厕所、储存空间、更衣室)、远程及独立工作、 应变计划五个范畴订明应有的标准供雇主参考,包括订明雇主必须为工人提供准备及储存食物的设备如微波炉及雪柜,用膳地点需要有台凳,假如在工作地点存污染食物的风险,雇主须提供一个远离污染的独立用膳地方,相关指引在诉讼时会被法庭采纳,用作衡量雇主有否合理执行职安健措施。
胡美莲说:“如果政策一日不改,其实不会变好的。”外判制度素来主宰了工人的得与失,合约金额不断上涨,但表现及褔利没有改善,吃亏的只会是纳税人及工人,而这个彻底改革的决定权正在政府手里。
上文节录自第153期《香港01》周报(2019年3月11日)〈外判制追求行政便利 无视非人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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