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判制度】承办商魔高一尺 扣分制难全面保障基层员工
按照新规定,承办商需按政府服务合约条款及“标准雇佣合约”,向经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一年的非技术雇员支付约满酬金,即受雇期内的总工资6%,而约满酬金可与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对冲。措施原意虽好,可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政府要求承办商自行预算约满酬金,再将其反映在投标金额内。罗佩珊认为当中漏洞处处,“例如工友放无薪假期回家过节,可能有机会被视为未做满一年、甚至断了一年,那便可能拿不了(约满酬金)!”她担心,承办商可在服务期完结前七天解雇员工、要求工人履行不多于一年的短期合约,再“左手交右手”让工人互换工作地点,或是重施故技逼签自愿离职书,逃避责任。她建议除了工人可按受雇时间比例取回约满酬金外,也应采用实报实销形式,以防承办商把“约满酬金”中饱私囊。
罗佩珊忧虑,政府只表明约满酬金可与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对冲,但没有就能否与强积金对冲作明确规范,如果任由承办商对冲,只会削弱工人的退休保障。她举例说,现时合约制非公务员的约满酬金为总薪金15%,但当中的5%属雇主供款强积金,“当(合约制)非公务员的约满酬金也可与强积金对冲,难保工人最后只有额外1%(即6%合约酬金扣减了5%强积金供款),根本杯水车薪。”
“当(合约制)非公务员的约满酬金也可与强积金对冲,难保工人最后只有额外1%(即6%合约酬金扣减了5%强积金供款),根本杯水车薪。”
罗佩珊认为,现时政府的交代过于简单,最后有多少能袋进工人口袋中不得而知,她期望可清楚交待安排,写好支付条款,避免推行新措施后工人的约满保障仍是原地踏步。归根究柢,劳方对资方的不信任,是源于承办商劣迹斑斑、剥削工人的伎俩层出不穷,但政府却全数外判责任,没能好好保障前线工人福利及工资标准。
尊重合约精神,理由还是借口?
新措施原定今年4月1日起生效,只适用于日后签订的非技术服务合约,百多张在此之前签订的合约变相获豁免,令万多名外判工无法受惠,造成“同工不同酬”。经民间力量周旋后,政府决定为由去年10月10日《施政报告》公布当天至今年3月31日所签定的合约实施过渡安排,向承办商提供一次性补贴,让旧约外判工同样受惠,估计涉及的额外开支约4亿元。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指出,现计划招标的政府合约会延后并加入新条款才招标,如果部门基于运作需要,需于今年4月1日前招标或批出合约,会尽量缩短年期至一年,以尽早按新条款重新招标,与此同时,为了尊重合约精神,任何措施理应要有分水岭,以免引起法律争拗,追溯《施政报告》前已批出的合约并不可行。
据食物及卫生局提交予立法会的书面回复,截至2018年12月31日,食环署聘用2,773名属公务员职系的二级工人,其中提供公众洁净服务的有2,003人,起薪点逾1.3万元,顶薪可达15,365元,每星期平均工时约为45小时。员工若须于黑色暴雨或八号或以上风球返工,可享当值津贴。
外判清洁工人薪酬待遇比公务员职系清洁工差,月薪介乎8,556元至15,200元,管工级别才可获得与公务员职系清洁工相若的薪酬。政府自2005年起为非技术工人制订标准雇佣合约,供政府服务承办商使用,而在法定最低工资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所签署的雇佣合约指明员工薪酬须按日后《最低工资条例》规定作出调整,工资及每七日享有一天有薪休息日不能低于调整后的工资水平。
据劳工及福利局文件显示,去年1月至今年12月已批或即将批出的外判工合约共有275份,而去年1月至10月《施政报告》宣读前新批的食环署、康文署及房屋署外判工合约共有99份,换言之他们未能享有新措施的保障:假设合约于去年9月底开始为期两年,这些外判员工还要多等年半,才能享有改革后的福利,加深公务员工人、旧合约外判工及新合约外判工的“一工三酬”现象。大家都是为市民服务,为什么政府可容许一部分清洁工同工不同酬?
说到违反“合约精神”,政府也有先例可寻。早于2015年,政府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七十周年而将9月3日定为一次过的额外公众假期及法定假日,全港上班族包括外判工可享有有薪假期。当时政府外判服务承办商联合会称,承办商需要安排三万多名保安及清洁工分批放假,并安排替补人手,涉及额外薪酬开支共900万元,业界难以承担,不满“政府请客,外判商埋单”。
随后业界与政府磋商达成共识,外判商可弹性安排员工分批在六十天内补假,在不影响公共服务的前提下,容许他们弹性地作出人手调配;如一些岗位一天只有一人服务而未能放假,而承办商又未能调动人手,承办商可向政府申请恩恤金聘请替工。
时任劳福局局长张建宗形容以上安排从法、理、情三方面考量,继而特事特办酌情处理。他解释,法律层面而言,外判商需履行及尊重合约精神,当中包括承担任何因更改法例而带来的商业风险,但在情理方面却可较宽松处理,协助业界解决问题。事实上,承办商当时需要作出具体的建议予相关采购部门批准,亦要更改合约条文,当日已开始的合约可作技术修订,那为什么到了今天却不可一视同仁呢?政府是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置外判工于不顾?
扣分制故步自封 对承办商欠阻吓
仍在检讨阶段的扣分制亦有同样问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推行的扣分制,适用于2004年3月27日后招标的政府服务合约,倘若承办商违反工资水平、每天工作时数上限、与非技术工人签订标准雇佣合约,及以自动转帐方式支付工资予非技术工人的合约责任,外判部门会向承办商发出失责通知书并扣对方一分。如承办商在36个月累计期内,被任何政府部门扣满三分,其雇用大量非技术工人的服务合约标书将在之后五年不获考虑。
尽管在扣分制下,如果外判商被裁定违反《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等与劳工权益有关的刑事罪行,不论相关定罪是否与政府服务合约有关,在定罪日期起计五年内不准投标,然而由于现时劳资纠纷申索多由民事的劳资审裁处审理,因此承办商败诉亦不等同违反刑事罪行,不但不用扣分,还可继续竞投政府外判服务合约。以食环署为例,过去三年仅有一家承办商因违反每天工作时数规定而被扣减一分及罚款,反映扣分制阻吓力有限。罗佩珊认为,政府应在合约中列明承办商须履行的条款及责任,否则只会存在灰色地带,纵容了不良承办商继续取得政府服务合约。
除了上述四项引致扣分旳情况外,扣分制未能防止承办商其他剥削工人的行为,现时强制以薪代假、未有提供适切防护装备、出勤人数少于合约承诺的人手编制等情况屡见不鲜。罗佩珊批评,扣分制与现时常见的违规事项割裂,“这些年来扣分制没有扩大规管范围,正正就是扣分制才令违反工资水平等四项问题消失,现时应就其他盛行的剥削行为加强监管,只是政府没有这个意识。”
政府应与时并进,把不履行强积金供款责任、未有提供适切防护装备、被劳资审裁处判定败诉的申索个案等统统列入扣分项目,以加强阻吓性。说到底,价低者得的外判招标制先天充满剥削诱因,身为全港最大雇主的政府实在责无旁贷,应尽速完善合约内容及监管,全面保障外判工的权益。
上文节录自第153期《香港01》周报(2019年3月11日)《政府服务价低者得 沦为剥削温床 外判改革须杜绝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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