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体育.五】奥委会禁干预体育组织事务 学者倡设《体育法》

撰文: 李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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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委会明文规定,各地区奥委会与其辖下体育总会免受任何来自“包含但不限于政治、法律、宗教或经济因素”的影响,维持自主运作。换句话说,政府无权直接干预体育组织日常经营及管理决策,违者或会招致停赛惩罚。但有学者批评,有关原则性条文早被政府作为不作主动监管、任由不良管治文化在体坛蔓延的“挡箭牌”,建议应从立法管制体育组织运作着手,才能保障运动员以至公众权益。

涉及多宗选拔不公、行政失当投诉的香港空手道总会(空总),早前召开记者会反驳指控。(陈澔琳摄)

涉及多宗选拔不公、行政失当和滥施“冷冻期”制度等投诉的香港空手道总会(空总),在今年6月被无限期暂停会籍,成为本港史上首个被逐出港协暨奥委会的体育组织。空总的下场对其他体育组织可起示警作用,但有关违规问题对于运动员前途以至公众信心的损害,已难以挽回。

在现行制度下,体育总会负责培训并遴选运动员代表香港出赛,港协暨奥委会负责统筹代表团参加国际大型赛事,称得上是香港体育的“把关者”,但若然有关组织不做好本分,甚至滥权自利,香港体育发展实在难望进步。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各地区奥委会与其辖下体育总会必须维持自主运作。(国际奥委会图片)

国际奥委会禁干预体育组织运作

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27章第六条明文规定,各地区奥委会与其辖下体育总会必须维持自主运作,免受任何来自“包含但不限于政治、法律、宗教或经济因素”的影响。换句话说,政府无权直接干预体育组织日常经营及管理决策,违者或会导致港队丧失参加国际赛资格。例如国际奥委会曾于2012 年以印度政府严重干预当地体育组织人事任命为由,暂停印度奥委会会籍一年,其间该国运动员亦被禁止以国家队身份出赛。

2014 年索契冬季奥运前夕,政府向港协暨奥委会发放额外参赛经费,并建议至少要有一名医生或物理治疗师随行;但参照港队最终七人代表团名单,撇除速度滑冰代表吕品韬、教练和总会代表外,其余四个名额却是霍震霆、王敏超等港协暨奥委会高层,未有医护人员随团,导致吕作赛期间旧患复发乏人照料,须向中国国家队借用绷带治疗伤势,引发轩然大波。

港协暨奥委会组代表团出战2014 年索契冬奥期间,竟未有医护人 员随团,引发轩然大波。(港协暨奥委会图片)

时任立法会议员冯检基、陈家洛曾要求民政事务局介入调查事件,但局方引用《奥林匹克宪章》有关条款,指港协暨奥委会就出赛事宜具最终决定权,并认同其“能就参与赛事所需的医疗支援作最适当的评估”。

足总2010年爆发财赤丑闻时,当年亦有立法会议员敦促政府委任官方代表“空降”足总董事局,以直接监察。然而,康文署回应指,在现有制度下,当局不宜干预足总运作机制,因此未能就足总财政状况发表评论,仅强调会向足总定期收取评核报告和财务报表以作检讨,确保其遵守拨款协议规定。

2015 年,一名年轻拳击运动员参加香港拳击总会(拳总)主办的赛事期间,疑因拳总未有安排监场人员监督过磅程序,使该运动员被安排与一名体重明显较重的运动员作赛,比赛期间裁判未叫停比赛,最终年轻拳手被打至重伤不治。

拳总前秘书长翁同、永远荣誉主席徐家杰事后爆料指,拳总为填补裁判空缺,擅自将长达八小时的裁判课程“缩水”至三小时,违反国际拳总规定之余,亦导致裁判经验不足以即时判断危险状况,危及运动员安全。

体育组织管治问题成积疾

研究香港体育发展的新力量网络研究员杨庭辉解释,国际奥委会限制政府干预体育组织运作,是基于体育不应与政治、经济挂钩的原则考量,但有关条文存有灰色地带,“视乎政治和经济的定义范围有多阔,这导致政府面对体育组织管治争议时,有权将相关条文搬出来充作‘挡箭牌’,甚至变相成为不作为的借口。”

杨庭辉又说,碍于国际奥委会规定,政府无法采用委任官方董事等直接手段干预体育组织管治,唯有透过拨款协议、财务稽查等间接方式,利用资助作为诱因,推动体育组织自行改善。不过他批评,政府过往推动体育组织自我监察、改革措施的力度,与“优惠政策”无异,“做得差既不会有人追究,又不会遭受削减资助、取消批地等实质惩罚,难以驱使体育组织自律。”

杨庭辉批评,政府过往推动体育组织自我监察的力度,与“优惠政策”无异。(吴钟坤摄)

浸会大学体育学系副教授雷雄德表示,港协暨奥委会和体育总会虽是主导香港体育发展的主要机构,管治架构、理念却与一般民间组织无异,“虽然政府近年陆续要求总会成为注册公司或社团,但在其中担任管理层的人,绝大多数仅是以前从事有关运动,或者纯粹因为有兴趣而做。”他强调体育组织管治并非“有心做等于有能力做”,事前须接受一定的专业培训,例如竞赛活动经营、人力资源管理等。

体育专员杨德强于有关体育组织管治研讨会致开幕辞。(康文署图片)

雷雄德形容,相比欧美运动强国行之已久的体育管理人才培训体系,香港只是刚刚起步。政府近年推行一连串措施,包括联同廉政公署发布“防贪锦囊”、举办体育组织管治研讨会等,旨在加强管理层在财务管理、董事操守与危机管理方面的知识,惟雷雄德认为当局长远应在大专层面推动体育管理教育,以吸引更多退役运动员和体育爱好者投身有关行业,为体育组织管治专业化铺路。

学者倡设《体育法》  明文规范体育组织运作

台湾近年亦经常出现体育组织管治失当问题。2016 年里约奥运期间,台湾羽毛球代表戴资颖因比赛时未有穿着赞助商提供球鞋,遭所属的体育总会召开纪律聆讯追究,惹来各界批评,并引发当地多名知名羽毛球运动员、教练联合向当局投诉,指总会过往曾多次向未有采用赞助商产品的运动员征收巨额罚款,最终迫使会方就事件公开道歉。

戴资颖在雅加达亚运中取得羽毛球女子单打金牌,亦是台湾亚运纪录中首面羽毛球项目金牌。(资料图片)

台湾奥委会与其辖下各大体育总会,名义上虽受当地教育部体育署沿拨款协议形式监管,但碍于国际奥委会规定政府不得直接介入体育组织运作,造就其成为“独立王国”,多次衍生选拔不公、向成绩未达标运动员征收罚款、任人唯亲等管治丑闻。当中最轰动的事件,莫过于2010 年台湾泳协秘书长许玉云因伪造文书罪被判监四个月,出狱后却受同期出任理事长的亲戚包庇,继续担任遴选委员会召集人、国际赛领队等要职。当地体坛炮轰有关人事安排荒唐,大批运动员与教练自行组织“体育改革联会”、推动立法规范体育组织运作。

台湾去年八月通过《国民体育法》修正案,明文规范当地体育组织董事局运作。(台湾立法院图片)

经过多年争论,台湾立法院终在去年八月三读通过《国民体育法》修正案,明文规范当地体育组织董事局构成,包括现任管理层家族成员不得出任董事、运动员代表比例不可低于董事局总人数五分之一、邀请地区体育会或学校出任团体代表等,维护管治专业性之余,亦避免裙带关系把持组织运作。修正案同时规定,体育组织必须公开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和董事利益申报表供公众查阅,并接受政府委任会计师定期查核,若发现资源运用失当问题,将面临削减资助、民事检控等惩处。

运动公社成员、理工大学专上学院社会科学讲师李峻嵘分析,香港、台湾两地体育组织管治乱象,暴露政府沿拨款协议形式间接监管、规范力度不足的弊端,“体育组织名目众多,政府难以因应个别组织运作情况调整协议内容,沦为被动监督,流于空泛”。他建议香港仿效台湾经验,设立《体育法》或修订现有社团注册条例,为规范体育组织管治建立明文法律基础。

“撇除国际奥委会规定,其实体育组织性质上与社福机构、非牟利组织等没有太大分别,既然政府可以立法规范此类组织运作,为何不能对体育组织照样办理?”李峻嵘强调,国际奥委会限制政府直接干预体育事务,主要是避免政府因政治理由打压体育组织,而非禁止沿法律方式规范体育组织管治,“‘白纸黑字’规定体育组织董事局架构、财政运用事宜,与维持组织运作自主并无冲突,亦对确保公帑资源用得其所、提升公众对体坛信心有正面助益。”

李峻嵘建议港府设《体育法》,明文规范体育组织管理。(邓倩萤摄)

总括而言,体育组织屡屡爆出财政混乱、管治失当争议,固然可归因圈内人治作风根深柢固,更深层次却源自政府以国际条文作为“挡箭牌”,不作主动监管、任由不良管治文化在体坛蔓延。修例为体育组织管治制订明确框架,确保运动员以至公众权益得以保障,值得康体、民政当局多加思量。

上文节录自第127期《香港01》周报(2018年9月3日)文章《 宛如独立王国 公帑运用乏监管 体育组织乱象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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