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打工仔.五】追梦者的劳工权益 谁来保障?
“Freelancer除了真是有人很自愿做以外,它也是一种外判制度,一种很好听的外判制度,而好听的背后却是比海丽邨清洁工更惨,因为它连《雇佣条例》(的保障)也没有。”Martin(刘家乐)说。Martin是职工盟个人及社区服务行业职工总会干事,工会最初针对不知如何归类的零散工而成立,如美容师、家务助理、老人院保健员等,后来,前来求助的人渐渐多了艺术工作者,于是有了“音乐导师工会”等分会。摄影:郑子峰(此为“自由打工仔”系列五之五)
Martin处理的求助个案里,三分之二关于追讨欠薪。每当收到求助,Martin会先判别个案是属于真自雇或假自雇,如果是假自雇就按照《雇佣条例》处理,如果是真自雇,因为聘用者和受聘者双方没有雇佣关系,所以只能按照双方的协议资料(即合约)来追讨。《雇佣条例》所保障的雇员没有追讨欠薪的上限,即使在最坏情况,也有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垫支(上限为港币36,000元),但自由工作者大多属于真自雇,这种非雇佣关系无法向劳工处求助,欠薪变成是商业纠纷,追讨五万元或以下的欠薪要到小额钱债审裁处,五万至一百万要到区域法院,一百万以上要到高等法院。
Martin说:“问题来了,如果对方欠你十万,你去区域法院追讨要聘用律师,变成你可能可以成功追回欠薪,却要付律师费,最终得不偿失。”所追讨之欠薪超过五万,“一个做法是其他钱当跌落海,只追讨五万。”只是很多个案往往不是五六万元的欠薪,他曾处理一个求助个案是三个摄影师合共被拖欠廿万薪金,他感受到他们的处境非常无助。“你上网唱衰对方也没有用,权力不对等,你唱他,你是微尘,他唱你相对易好多。”
如何防范?音乐导师工会理事阿昭(刘彦昭)认为最重要是学懂留证据,当双方在电话确定工作内容后,就把倾谈资料白纸黑字用电邮或短讯传给对方确认,同时要向对方多问关于工作的细节,如资金预算、场地、对象、合作单位等,“对方能给你愈多资料和详情,欺骗你的机会愈少。”他是音乐人,从事自由工作17年,欠薪以外,也遇过被人预留档期而临时取消,他建议正式工作前要向对方收取押金,以减少损失。
他也试过被对方压价,但他认为压价有时是对方缺乏经验,确实不知道这项工作的所需费用,如果仍想与对方合作,可以坦诚沟通,问清楚对方需要甚么,再建议一个较省钱的方法,例如工作人数、器材多寡、现场音乐的长度等,但不要减少每个人的时薪,他相信这样有诚意的合作,既解决对方的问题,也在对方心中留下好印象,以后合作也会被优先考虑。阿昭说:“Freelancer有个不利之处是怕臭朵,怕被人说搞大件事,这令自己很难向对方追数或倾工作条件,但我常常寄语一些freelancer要知道自己的价值,知道自己是不可取代的,你的教学和产品都是独特的。人是尊贵的,你手所做的东西是尊贵的,你尽心尽力去做,至少值得准时找数。”
去年5月,美国纽约洲的自由工作者法案正式生效,法例给予自由工作者可要求雇主签订工作合约(总酬金在800美元或以上)、要求雇主在合约结束后30日付费等权利。现时香港的《雇佣条例》并不保障真自雇的自由工作者,Martin认为香港的法例视野应扩展至自由工作者,因为他们也是劳动社会的劳工,也在创造经济效益,“如果法例、劳工政策最后完全看不见这些人,那我们的劳工政策也几失败。”
为保障自由工作者而立法,容易吗?立法会议员(资讯科技界)莫乃光认为,外国成功立法是建基于他们从前对劳工保障的法例较为完善,而香港一直以来不重视劳工权益、工会弱势,对既有的合约散工也保障不足,很难突然有一群工作性质或收入“高一点”的自由工作者出现,就会为保障他们而订立新法例。同时,他认为把“自由工作者”浪漫化也不利于争取劳动保障,“一方面是你自己选择,另一方面是你多数不是做最基层的工作”,更因为卖脑力而不是卖劳工,而不被社会视为最受剥削的一群。
莫乃光认为,自由工作者增加其实是全球趋势,香港也不会例外,而助长趋势的因素包括科技进步和个人就业期望改变等,这种趋势长远来说会影响政府税收,“如果(自由工作者)真是占劳动人口一个很大的比例,影响到政府的入息税税收,(政府)如何面对这冲击?”
在香港,自由工作者不但现在没有保障,就连保障他们的法例也似乎立法无期,是否入行要慎思?莫乃光说:“自由的角度是很多人愿者上钓,制度上是对这种工作形式不公平,但是否绝对不应该做?这是个人选择。”
上文节录自第121期《香港01》周报(2018年7月23日)《自由工!自由人?探问自由工作之路》专题中的〈谁保障追梦者的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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