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披露国家秘密解说未释疑 曾钰成:关键在谁是权威解释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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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在报章撰文,指政府官员就《基本法》23条立法中,有关“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行的解释,恐怕未能完全释除公众,特别是传媒工作者的疑虑。他认为关键在于,由谁判定某项资料的披露,是否“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谁是“国家安全”解释的最后权威,又认为法案条文应对“公众利益”是否可成抗辩理由,有具体规定。

民建联创党主席曾钰成撰文指国家秘密由谁判断值得关注。(苏炜然摄)

曾钰成在《明报》撰文,指咨询文件发表一星期以来,社会上议论最多的,是“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的罪行。关注者提出的问题有二:第一,“国家秘密”的定义会否太笼统、范围太阔?第二,“公众利益”可否作为抗辩理由?

他指第一个问题,按咨询文件建议,“国家秘密”涵盖的事项,除属于国家和香港的重大决策,及国防、外交和侦查罪行等范围的秘密外,还包括经济、科技方面的秘密。若传媒获得一些重要经济数据,可能难以判断它是否“国家秘密”。发表了,或会误堕法网;不发表,就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那新闻自由是否削弱了呢?

曾钰成认为,咨询文件对这问题已作了清楚的回应,因构成“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有三大要素,只有当资料是“无合法权限下披露”;披露后“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并且披露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订明领域,才会构成有关罪行;而同时要有犯罪意图,才会入罪。

不过,他也承认恐怕仍然未能完全释除公众特别是传媒工作者的疑虑。

因为关键的问题是某项资料的披露是否“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由谁来判定呢?当中涉及对“国家安全”的解释,谁是最后的权威呢?
立法会前主席曾钰成

若订明“煽动意图”范围 会否造成过大打击面?

他续指,文件建议提高“煽动意图”罪的罚则,并且列出“煽动意图”可涵盖的意图,其中包括(第(iv)项)“意图引起香港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他认为提出这项建议的原因很容易理解,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由于有人刻意煽动,令本港居民之间及部分本港居民对内地来客,怀有憎恨和敌意,并且导致不少社会暴力事件,这是有目共睹的。然而,把这“意图”写在法案里,会否造成过大的打击面呢?举例若个别人或族群之间的争吵,很可能会引起香港居民相互间的敌意的,是否也构成“煽动意图”,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吁政府勿一听到负评 即以对敌斗争态度打压

曾钰成指,今次立法除了履行《基本法》23条指明的责任外,还要全方位应对现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立法涵盖更广泛的国家安全问题,是适当而必须,在本港和境外受到敌对势力的抨击,亦是意料中事,但他指,在社会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复杂的国际环境下,部分市民抱有疑虑是很自然,他们提出的问题、质疑以至批评,与盲目攻击和恶意煽动有本质分别,呼吁政府把市民真正关注的问题,跟反对力量的敌意攻击区别开来,不能一听到负面评论,便以对敌斗争的态度去打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