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叶刘:指明披露能否作公众利益辩解 在于有否其他可行方法
撰文: 冯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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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今日(9日)讨论《基本法》23条立法,审议到“与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的罪行”。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查询,“指明披露”要成为公众利益辩解,是否要每个程序都要检查过,没有其他可行方法之后才披露,这种情况下才能作为辩解,保安局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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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指明披露”的涵义部份,若为了揭露严重影响特区执行职能的情况、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健康的严重威胁,而在顾及有关个案整体情况下,作出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明显重于不作出披露所照顾的公众利益,则可作为免责辩护。
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叶刘淑仪称,条例的指明披露是否等同于公众利益辩解,要考虑披露前有否切实可行的方法,例如武汉李文亮医生提出抗击新冠肺炎,有否先与上司讨论,又例如看守水坝的人认为出事前有否与上司讨论,并非坊间所讲有公众利益考虑就可以。
保安局副秘书长廖李可期称,披露前需要检查所有步骤。叶刘追问是否并非坊间认为,有公众利益就自动可以辩解,廖李可期表示,绝对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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