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窃取国家秘密罪 陈弘毅冀有清晰罪行及抗辩理由条文
《基本法》23条立法正进行公众咨询,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宪法学讲座教授陈弘毅在港台节目表示,“窃取国家秘密罪”是否能以“重大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可以引入外国较清晰的条文,而更重要的是列明甚么情况下会触犯法例。
哪些社会经济资料是国家秘密 冀有清晰定义
陈弘毅表示,咨询文件建议引进国家秘密的概念,相关定义类似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而内地有一套确认甚么资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基本原则是这些资料如果泄露,会否危害国家安全。
至于具体来说甚么是国家秘密,陈弘毅指《香港国安法》已经有相关用语,但哪些社会经济资料被列作国家秘密,就要请教内地专家解释。他说,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人民没有义务辨别甚么资料涉及国家安全,又认为相关罪名有一个较高门槛。
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列明抗辩理由 可引入
传媒界关注“窃取国家秘密罪”是否能以“重大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陈弘毅指,西方有过深入和广泛的讨论、研究,一方面是国家安全和利益,另一方面是公众知情权,有些情况下让公众知道事件会对社会整体有好处,因此要平衡两者,至于如何取舍要由法院判断。他提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有明确条文,澳大利亚有条例列明披露资料能阻止犯罪,亦能作为抗辩理由,因此他认为应该引入相关条文。
内地法律方面,陈弘毅称一般人民涉及窃取国家秘密罪的情况有限,主要是涉及外国间谍,其他情况一般没有明文说明。他指就算内地没有相关条文,香港亦可以设立,强调香港法律与内地可以不同。
至于是否要具体列出抗辩理由的情况,陈弘毅说2003年立法之初,政府建议并没有公众利益辩护的内容,是大游行之后才加入,经过20年后西方国家已经有相关条文和讨论,建议政府可以考虑加入。陈弘毅强调,“公众利益”是否可作抗辩是第二考虑,第一考虑是甚么情况下才会被控告。
要留意境外干预罪中的境外势力的定义
另一项新法律条文是“境外干预罪”,是指“配合境外势力,以不当手段干预国家或特区事务”,陈弘毅表示与外国有关国家安全法例趋势有关,有不少国家都关注外国势力影响本国政治,所以要立法处理。境外干预罪内容较外国部份法例为阔,陈弘毅相信是参考英国2023年订立的国安法,而英国法例只列出是外国政府。他说要留意境外势力的定义,如外国政党是否包括在内,认为如果太阔会阻碍香港与外国相关组织正常交往,指相关定义可与间谍罪的境外机构定义不同。
至于示威抗议活动会否受影响,陈弘毅说很多言论、活动都会影响政府施政,广义来说是“干预”,但同时要符合其他条件,即不当手段和是否配合外国势力。陈弘毅说,条文包括参与外国势力活动的人士,认为这方面定义“阔咗啲”。
间谍活动“勾结境外势力,向公众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事实陈述”方面,陈弘毅认为重点在于要勾结外国势力,但哪些行为才是勾结外国势力,他认为亦需要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