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用内地“国家安全”定义港普通法审 杜淦堃:有例可循
撰文: 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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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建议采用内地“国家安全”的定义,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资深大律师杜淦堃在报章撰文,指以终审法院在2011年一宗关于“外交事务”的判决为例,指“国家安全”及“外交事务”均属影响国家的重要政策,所以“国家安全”采用内地定义既有案例可循,亦是合理。
他指,本港涉国安案件依旧由本地法院继续以普通法审理,认为符合“一国两制”精神
政府就《基本法》23条进行本地立法时,建议采用内地“国家安全”的定义。杜淦堃在《星岛日报》撰文时认为做法“有案例可循”。他以终审法院在2011年一宗关于“外交事务”的判决为例,指当时刚果欠一间美国公司款项,刚果以“外交豁免权”阻止该美国公司追收欠款,上诉庭依照普通法的“有限度豁免权”,判刚果败诉,刚果要求终院提请人大解释《基本法》第13条和第19条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应香港法院的提请释法,指13条订明中央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特区须跟随中国实行外交的“绝对豁免权”,即特区法院无权受理该案,该美国公司败诉。
杜淦堃认为,《基本法》第23条处理的“国家安全”和“外交事务”两者均属影响国家整体的重要政策,并非只跟香港特区有关,加上香港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处理“国家安全”的定义时也应与国家保持一致,他亦相信这原则是特区政府就“国家安全”的标准或定义进行本地立法时,建议引用内地定义的一个重要考量。
他强调,本港国安案件依旧由本地法院继续以普通法审理,认为符合“一国两制”精神。公会稍后会将整体书面意见送交特区政府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