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改革|林定国:区会非政权性区域组织 并非必要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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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长林定国今日(5日)表示,区议会改革旨在回复至《基本法》相关条文的原意和初心,《基本法》订明特区可设立非政权性区域组织,意味特区可设立区域组织,但并非必要;而相关区域组织因是非政权性组织,并不享有、亦不能行使政治权力,与拥有政治权力、有权制定立律的立法会截然不同。

林定国指区议会并非必要。(资料图片/林霭怡摄)

林定国今早(5日)出席活动时指,《基本法》并无规定区域组织的组成办法,只列明其组成必须由法律规定,因此区议会的职能和组成方法,可按特区政府认为合适的方法,以法律处理;而区域组织具有两项职能,分别是接受特区政府就地区管理和其他事情的咨询,及接受政府委托提供文化、康乐等服务。

被问及有议员关注,区议会改革后,若区议员就政府政策表达反对意见,会否被视作违反职权,什么情况下会被视为违法。林定国称很难回应假设性问题,有待公布实际规则,再按实际情况判断,强调欢迎任何意见,但当然期望意见是具建设性。

另一方面,林定国在“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调解为先:同行共济 共绘新篇”的开幕活动致辞时指,政府计划今年下旬,在大湾区城市举办“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并期望向国际宣扬香港调解服务的优势。他指,香港作为国家唯一实行普通法制度的司法管辖区,可于大湾区积极发挥“一国两制三法域”独特优势,建设优质、高效及便捷的法律服务,必会对湾区可持续发展,带来重大战略意义。

林定国指,过去10年,香港调解发展迈出一大步,已到相对成熟的阶段,但不是单靠政府或个别界别独自努力,而要依赖各行业互相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