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发展程序|江玉欢:忧修例条文违《基本法》私有产权保障

撰文: 文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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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去年底提出《2022年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及工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以精简发展程序。但立法会议员江玉欢指,政府拟新增条文订明,政府不需向土地前业主交代被收回的土地的用途,亦无上诉或申索等配套监管机制,忧有违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及《基本法》对私有产权的保障。

江玉欢表明,她将会去信要求律政司就修例草案内容作书面解释。

政府去年底把修例草案刊宪,当中涉及六条法例,包括《 收 回 土 地 条 例 》、《 前 滨 及 海 床 (填海工程 )条 例 、《 土地征用 (管有业权 )条例》 、《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 、《 道 路 (工程、使用及补偿 )条例》及《铁路条例》 。若草案顺利通过,当局预计一般项目由“生地”变成可建屋“熟地”时间,将由最少六年减至四年。

发展局提出要精简本港土地行政程序,缩短“生地”变“熟地”时间、压缩城市规划程序等。(资料图片)

质疑土地业主为何无反对权

不过,本身是律师的选委界别立法会议员江玉欢,在社交媒体上载文章指,上述草案中,政府拟在收回土地条例中,新增第16AA条,容许政府将收回土地用作任何临时用途,不设时限,及改变已收回土地的原拟公共用途,用作其他替代的公用用途。政府更不需向土地前业主作交代,草案亦无上诉或申索监督等配套监管机制。她指,根据是次修订,政府日后只需刋宪及在网页发出公告,知会有关更改用途。

江玉欢直言,发展局上次与立法会开会时,只提及鉴于议员声音,若收回土地会用作其他临时用途或替代用途,当局会考虑先咨询区议会或地区人士,她对此感到奇。因为,被征收土地的前业主毫无反对权,征收后若政府能擅改用途,问地区人士有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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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确保私人与政府财产交易过程公平公㠪

她坦言,担忧该16 AA条的引入有违普通法系自然公正原则(the doctrine of natural justice ),因此原则代表著有关行政活动最重要的程序要求。参考国际不同发达国家在政府收回私人土地方面,普遍进行全流程公开,并赋予前业主对中间流程进行申索、监督等权力,以最大程度保障社会运行的公允,确保私人与政府进行财产交易过程中的公正公平。

她指,正如发展局多番提及,被征用的土地拟作的公共用途是重要资讯,对业主是否反对是关键讯息,所以必须在收地公告列明。但16 AA条的加入,却将收地后随意随时改变用途的权力名正言顺赋予政府,原业主被剥夺财产权后对改变用途毫无过问及反对权力,实在有违自然公正原则精神。

江玉欢又以澳门和新加坡收地法律作例子,指对收地的原用途也有规定,政府不能在收地后随意改变用途。在新加坡,政府在收地后三年,若不执行有关用途,前业主甚至有权回购土地。这确保收地的原意的执行,亦有助推动及保护私有产权。

忧违《基本法》保护私有产权规定

此外,她更担忧拟增条文触及《基本法》第6条、第11条及第105条规定,即有关“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规定。换言之,政府收回土地虽旨在用作公共设施,纵使更改土地用途亦是以公共利益为上,但在法理与程序方面,难以自圆其说,涉嫌损害程序正义、私人产权及公众知情权等,有违《基本法》立法初衷,更会伤害香港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