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传烈显伦撰文质疑释法 批寻求司法尽变:忧法治成过去
壹传媒黎智英获法院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为国安案件抗辩,政府终极上诉失败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法律界流传一篇由终审法院前法官烈显伦撰写的近4,000字长文,指聘用海外大律师在《法律执业者条例》清楚列出严谨规定,由法院逐一审视案件而决定,指妥当的司法程序有着极大公众利益。
文章指聘用律师只是单纯本地事务,对于演变成宪制危机感到意外,认为法官完全依照普通法及《基本法》裁决,但政府坚持违法,并寻求“司法的彻底改变”,到了这个阶段,很难见到开心结局。一旦“释法”推翻法院裁决,“法律制度的根基信心被严重动摇,将犹如地震,难以再重建稳定。司法面貌将永远改变,今日存在的法治,将成过去。”
香港的司法独立会裂成碎片,香港的高度自治将被破坏,紧接的是无法计算的后果。
文章以“司法独立存亡威胁”为题,指《法律执业者条例》已为聘用海外律师竖立充分标准,法院会考虑律师的专业、官司性质,更重要是能否为案件带来重大角度。就政府挑战黎聘用Tim Owen,上诉庭形容Tim Owen是知名的刑法、公共及人权法专家,在国家安全及言论自由案件有坚实经验,亦有在香港参与重要案件。
文章引述多条《基本法》条文,包括第94条列明港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和执业的规定”,认为让公众感到公平是至关重要,但律政司上诉时提出考虑聘用海外律师时,考虑“公众利益”必须建基于“国安法独特性”, 而“一般来说应先于/凌驾其他公众利益考虑”,因为《港区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大陆法。而且聘用海外律师与《港区国安法》的目标及设计并不相容,本身就是一个国安风险,不能有效防止泄密。
文章反问“这些怀疑最终会指向哪里”?他又说黎案件显然不涉“国家机密”,就算假设“国家机密”是重要元素,普通法亦有机制处理,控方律师可在庭上寻求法官判决,禁止辩方使用该等资料,普通法制度善于处理这些程序。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文章指,控方指难以保证海外律师不泄漏“国家机密”,这句说话的前提是控方代表律师值得信赖。文章反问,若不能信任Tim Owen会以专业行事,那其他持有外国护照、双重国籍,在海外有第二个家、或家庭联系的本地资深大律师又是否能够信任?这些律师代表控方,是否都要审查背景,甚至包括“学生时代纪录”?同类背景的法官又如何,他们会真诚履行誓言?
文章指,律政司扮演着“公众利益的守护者”及“检控方”角色,质疑律政司提出反对时,扮演着甚么角色?如果首要责任是确保尽快展开公平审讯,为何要坚持阻止Tim Owen代表抗辩?而律政司其中一个上诉理据,就是否定司法机构的决定权及上诉原则,那又“如何想像会有上诉成功机会?”
文章指律政司的终极上诉理据,是任何海外律师在国安案中出庭代表,将违反《港区国安法》“防止外部势力干涉香港事务”的目标,有关理据政治意味强烈,是破坏了法律原则。与此同时,被告已长时间遭扣押候审,尽快开审有着极强烈的公众利益,《港区国安法》第42条规定案件“及时办理”,律政司责任清晰,现时案件因释法押后至明年,日期未明,令人疑惑“律政司司长是否受到政治干扰?”他反问为何不是干净利落(in a strong and resolute manner)履行有清晰要求的职责,并在本月初如期开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文章指,法院只是按《法律执业者条例》、普通法原则、《基本法》要求做好“案件管理”,务求安排好刑事审讯,看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如何介入;又指如果律政司认为《港区国安法》凌驾《法律执业者条例》,法院一开始已经无资格确认Tim Owen的资格。文章指单纯的案件管理,闹得满城风雨,将对国安法司法程序发展有实质影响。
国家及社群的生命中,一个小小失误、一个疏忽卤莽、或一不小心都会导致灾难性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