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英御状︱李家超:就国安法提请人大释法 并申请押后审理

撰文: 文睿 郑宝生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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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拒绝律政司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海外大状的上诉许可申请,意味在该国安法案件中,黎智英获准以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表抗辩,律政司终极败诉。

特首李家超下午在政府总部见记者,表示会就国安法提请人大释法。黎智英案已排期于本周四(12月1日)开审,李家超指律政司将申请押后审理。

李家超指,昨日收到中央人民政府按国安法11条的函件,就国安法实施以来就特区履行相关职责向中央提交报告,他就此举行会议。他表示,国安法相对特区本地法例有凌驾性,包括第62条规定,指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必须有效执行国安法以防范各类国家安全风险。他以行政长官、国安委主席发出声明,特区政府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在维护国安、主权和发展利益的立场上,特区立场清晰、坚定不移。

李家超说,会梳理相关情况,并向中央提交报告,并会讲解黎智英案,及就此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为国安法释法。

他说国家安全早期阶段潜在发生,如勾结外国势力亦可能在外国发生,因此要提高警觉。他又称,外国对国安法持有敌视态度,又向商界、法律界施压,因此要有警剔。李家超强调,国安法第3、8、42条等条文,要求有关机关履行责任,有效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至于被告选择律师的权利,李家超表示可聘请在香港有全面执业资格的合资格律师,而非没有在港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符合国安法第4条、第5条保障被告人权和自由的要求。

与海外法官能否审国安案件“是两码子的事”

律政司在终审法院上诉时提出新观点,李家超说律师司已作出最大努力,亦已充份提出理据,对于法庭的决定他是尊重的。李家超说,今次事情影响深远,因此要作出厘清。至于保密规定,李家超指没有办法排除风险,因此要提出厘清。

李家超提到,目前无方法排除无在港全面执业资格的外籍律师受外国势力影响的风险,因此要求人大释法,不容许外籍律师参与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以确保遵从国安法第63条有关保密的规定。被问到这是否可套用在海外法官身上,李家超表示,法官经过指定制度程序委任:“法官系被任命、推荐,品格审查,加上涉及《国安法》的案件有指定法官运作,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又指与今次释法内容“是两码子的事”。

终审法院拒绝律政司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聘海外大状的上诉许可申请。(资料图片)

强调海外律师在港无执业资格 在港外籍律师仍可参与

政府败诉后,当局随即要求人大释法,是否“输打赢要”,他重申政府尊重法庭裁决,但作为行政长官、国安委主席,他有宪制责任,及维持国家安全的责任。他说,特区政府有宪制责任保障国家安全,而收到函件后亦召开国安委会议,国安委审视理据后认为应该作出释法建议。而整个制度包括最高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和《基本法》已有清晰解释,李家超说此事件影响深远,希望人大常委会解释是符合基本利益和宪制秩序,是审慎而严肃。

李家超强调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在香港无全面执业资格,他针对的是这项身份而不是国籍,而在港的外籍律师只要拥有全面执业资格,则可以处理案件。

终审法院在判词中提到,律政司在终审时才提出新观点,认为欠缺足够理据。被问到律政司是否有不足的地方,李家超表示,尊重法庭判决,但作为国安委主席、行政长官,加上事件影响深远,认为自己有责任提出厘清法例的要求。被问到最后上诉才提出新论点,是否律政司失职才导致人大释法,李家超说整个过程律政司都是整合最全面的理据再提出,对律政司的努力予以肯定,亦尊重法庭最后判决。

被问到释法时间表,李家超表示,会要求中央尽快考虑提请,相信中央会格外重视,会尽快得到解决。

李家超。(资料图片)

黎智英案已排期于本周四(12月1日)开审,高院早前批准黎从英国聘请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又称:Tim Owen)代表他抗辩,惟律政司初时以英御状不熟悉国安法背景,反对他来港,但先后遭高院原讼庭及上诉庭裁败诉,律政司上周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终极上诉,并指案件涉国家机密,不宜用海外律师。辩方却认为这属新观点,有违惯用的法律原则。终院今午(28日)下裁决,拒绝律政司上诉至终审法院。

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在书面判辞指,根据旧有案例定下的原则,若上诉方在终极上诉时,提出不曾在原讼庭及上诉庭探讨的新论点,不应批出上诉许可。在本案中,律政司在申请终极上诉许可时,才改变其论点,提出未经阐明及未有证据支持的争议,尽管该新论点明显有其重要性,但仍决定不批出上诉许可,因此裁定律政司未能确立给予上诉许可的基础,故驳回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