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声道|提请人大释法是“一国两制”的正常法定程序

撰文: 01多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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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过往在个别媒体的夸张演绎下,让香港社会误以为是对“一国两制”的重大破坏。于是当行政长官就黎智英拟聘请英国律师Timothy Owen就其涉嫌国安性质案件为辩护律师的个案,先获高等法院批准后遭终审法院拒绝,行政长官就事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这一连串变化引发社会情绪高度紧张,舆论此起彼落,恍如山雨欲来。

来稿作者:杨莉珊

但其实,本来无一物,又何处惹尘埃!?一国两制下的香港,香港一切律法基础在于《基本法》,而其法源来自国家《宪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在国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于时局动态前进,当年的《基本法》条文自然不可能对今天及以后的所有情况未卜先知,遍及方方面面。因此当特区政府在动态施政中发现有新的情况与《基本法》当中规定存在疑虑,并为此提请人大释法,实属一国两制内的正常法定操作程序。与其说释法是“破坏”一国两制,笔者认为“优化”更为贴切,因为释法让大众的疑虑得以澄清,媒体实无须过度妖魔化“释法”的过程。

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香港有关法院一度批准由英国御用大律师代理黎智英案,引发一个新的疑虑:到底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外国律师可否参与香港国安法案件。港区全国政协委员、香港律师会理事会前会长苏绍聪表示,香港国安法处理的案件从侦查、起诉和审理,都有特别的安排,而香港国安法提到,被告或者是犯罪的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但没有具体提到哪类型的律师可以处理国安法案件,这个问题需要清晰界定。

特区政府认为,国家安全释全国性法律,且关乎香港甚至国家的安定繁荣,但法庭的判决被认为与香港国安法关于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规定相悖,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逻辑。特首李家超在这种情况下提请人大常委会释法,堵塞国安漏洞,特区政府认为这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之举。

李家超近日完成赴京述职后返抵香港,向媒体谈及提请释法一事,表示中央很快会就释法作出决定。特首透露在自己向中央提出要求时,获得中央驻港的机构和港澳办的支持,他热切期待中央决定,亦相信很快会有决定。

笔者认为“黎智英案”今后亦会成为涉及国安法案件的重要判例之一,如何在法治中体现“一国两制”,特别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要义,也是本案的核心所在。“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扎根在“一国”的基础上发展且不能跳脱“一国”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案的另一层关键意义在于强调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有关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特区政府提请中央释法很有必要,也是理所当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最权威解释,不仅能为香港的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权威明晰的指引,还能有效防范和化解有关做法带来的国安风险,切实保障国家安全。

不久前发布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当中更特别明确提出了“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的要求,相信这是根据“由乱及治,由治及兴”的香港新发展需求所提出的法治要求,如何确保香港国安法得到完整准确实施,确保国家安全得到有效维护,应是这方面的衡量标准。

作者杨莉珊是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香港(地区)商会主席。文章的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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