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忍光:资审会裁决提名后 直接于宪报公布有效提名 彰显权威性
撰文: 罗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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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今早(20日) 继续就《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召开会议,审议条文。有议员关注,特首林郑月娥早前表示将在资格审查委员会中加入社会人士,问及局方会否修订有关条文。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称,局方会修订有关条文,并在资审会组成后,向中央政府备案。
邓忍光又指,在资审会就提名作出裁决,完成所有程序后,将会以资审委而非选举主任的名义,在宪报公布所有的有效提名,从而体现资审委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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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委投票后被DQ 选票仍有效
民建联张国钧关注,若律政司就某选委的资格提出诉讼,若有关选委获法庭解除暂停选委职务,该选委在被裁定丧失资格前所作的提名及投票是否有效,对选举有效性有否影响。
律政司署理律政专员梅基发表示,可参考立法会条例,若有议员曾投票,不会因议员身份出现问题导致投票无效,稍后会补充资料。张国钧强调,要引入相关条文处理,防止选举有效性被质疑。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议员马逢国问及,如何界定选委违誓。邓忍光强调,当局是按《基本法》第104条的条文,由律政司到原讼法庭,提出挑战选委继续留任资格。
邓忍光又指,若有关选委要作上诉,需要在宣布决定的7日内提出,审裁官会在20日内有裁决,并在7日内公布,以便在提名期前完成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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