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议员言论不受特权法保障 邓忍光:只涵盖行使职权言论
《国歌条例草案》委员会今(1日)在立法会展开第二次会议,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聂德权及副局长陈帅夫均无出席是次会议,由常任秘书长邓忍光上阵。公民党陈淑庄对此表示不满,指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至少每次都有亲自到立法会交代。
上次会议中连番狙击局长的公民党郭荣铿,今日关注倘若议员在会议期间发表疑似侮辱国歌的言论,是否仍受特权法保障其言论自由。常任秘书长邓忍光称特权法的保障,只涵盖议员履行职能时所表达的言论,似是暗指侮辱国歌的言论不受保障。
公民党陈淑庄则关注,为何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或副局长陈帅夫无亲身出席,邓忍光回应时指,聂德权正与行政长官在北京出席大湾区相关会议。陈淑庄不满指,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回应一地两检问题时,虽然“一路答范本,至少个人次次都有到会”;又指建制派议员开会时“点完名就走咗”,质疑他们到底有多尊重国歌。
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法第3条,保障议员在立法会内及委员会会议程序中,有言论及辩论的自由,不得在任何法院或立法会外的任何地方受到质疑。公民党郭荣铿询问若议员在议事厅内做出疑似侮辱国歌的言论,是否仍受特权法保障?
邓忍光指,依照局方和律政司的理解,特权法第3、第4条提供的保障只涵盖立法会议会行使议员职权和履行职能时所表达的言论,“假如某个议员的行为属刑事罪行,很难在法律上理解为他在履行立法会职能。”
负责主持会议的委员会主席廖长江亦插嘴道,以他理解应是“特权法行先”,认为此问题相当重要,吩咐局方以书面形式清楚交代国歌法的刑事罚则与权力及特权法的界线。
谢伟俊其后补充道,现时权力及特权法予以议员的豁免权是“几宇宙性”、“法庭无权过问”,谢呼吁局方检视目前司法管辖权的豁免,是否令法庭不能质询及引用议员在立法会发言,“如果是这样,我们是否考虑这条(国歌法)条文立法外,都要修正特权法内的有关豁免权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