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改制|选委会任期结束或现真空期 邓忍光:中央指示要留白
撰文: 陈绰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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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周三(14日)完成首读及中止二读《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内会昨日(16日)通过将早前成立的小组过渡为法案委员会,委员会今日首次开会。
选委会日后除了负责选举特首,亦可新增职能提名和选举40名立法会议员。修例列明,来届选委会任期将在2026年10月21日结束,但至2027年2月1日才组成新一届选委会,有议员关注会否出现4个月的真空期。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常任秘书长邓忍光指,之后一届选委会如何处理,中央部门清晰指示要“留白”。对于2026年10月21日后选委会是否真空,邓忍光只表示中央稍后有另一个决定,但不会在短期内出台。
今次的修例综合草案,其中一个修定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9(2)条“选举委员会须于行政长官任期将告届满的年份内的2月1日组成”后,加入两款规定:就2021年而言须于2021年10月22日组成选举委员会;该选举委员会任期于2026年10月21日结束。亦即表示,新一届选委会在上届结束后4个月才会组成,或出现真空期。
民建联议员张国钧关注会否出现真空期,邓忍光回应指,根据中央部门的指示,今次法例修定只能指明今届,至于在2026年10月21日选委会任期结束后的处理,中央清晰指出要“留白”处理,对于是否出现真空期未有正面回应,只表示中央会有另一个决定,但不会是短期内的事。
立法会议员谢伟俊认为,选委会出现如此长的真空期有问题,因立法会可能出现补选,但却无选委会履行其法定功能,谢建议直接删去《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9(2)条,即“选举委员会须于行政长官任期将告届满的年份内的2月1日组成”,避免出现法律漏洞,迫使人大常委日后要再次条例作出修改。自由党张宇人建议,将来选委会变4年一届,配合立法会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