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替代框架|政府拟设“登记机制” 必须先海外注册

撰文: 任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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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阵召集人岑子杰2023年就香港法律不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提终极上诉,获裁定部份胜诉,终审法院颁令要求政府须于两年内确立同性伴侣关系替代框架。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今日(2日)向立法会提交文件指出,政府建议透过立法方式,设立同性伴侣登记机制,申请人须符合六项所有条件才可登记,包括已在海外注册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同性民事结合的申请人,才可本港的登记机制下申请登记。
政府在公屋案、居屋案、遗产案、公务员福利、合并报税等案件中,全部终极败诉,立法建议中无提及任何新增的福利或权利,只表明“因应过往有关同性婚姻的司法覆核法院所作出的裁决,政府会继续按相关判决的结果执行相关判决”,亦强调在替代框架下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

性小众平权司法覆核・专页

岑子杰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政府不承认同性伴侣在外地缔结的婚姻属违宪。2020年5月29日,案件在高等法院审理,岑子杰在法院外挥彩虹旗。(岑子杰Facebook图片)

根据文件,政府建议透过立法方式,让同性伴侣可在新设立的登记机制下申请进行登记,使其同性伴侣关系在法律上获得承认。同性伴侣在提出申请时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双方的性别相同;
.双方均已足18岁;
.双方或一方为香港居民;
.双方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根据当地的法律,注册有效的同性婚姻、同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同性民事结合;
.双方各自没有任何有效的与第三方注册的婚姻、民事伴侣关系或民事结合;以及
.双方的关系必须在亲等限制关系以外

政府建议设立同性伴侣关系登记处,让符合所有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士提交申请表格,并经预约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登记官信纳并确认有关申请符合所有登记条件,会向申请人发出同性伴侣关系(登记)证书,申请人可借此证书在法律上证明其为该证书上所载的同性伴侣关系登记的证据。

登记官如其后发现已登记的同性伴侣在登记时其实并不符合登记条件,则有权宣布该登记作废。另外,若外地注册的同性关系已被解除,登记官亦有权撤销该关系的相关登记。

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不等同于婚姻关系

文件指出,《岑子杰案》中, 终审法院判决亦确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第三十七条及《人权法案》第十九条第二款受宪法所保证和保障的婚姻宪法自由只限于异性婚姻,并把同性婚姻排除在外。

因此,特区政府在拟订同性伴侣关系获法律承认的替代框架时,须避免对本港婚姻制度及社会传统价值观造成冲击,并明确示明在替代框架下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并不等同于婚姻关系。

文件亦提及,同性伴侣可享有或继续享有涉及其同性伴侣医疗及身后事宜的权利。医疗方面包括同性伴侣可参与医疗决定、器官移植等;身后事方面则包括领回遗体、使用食物环境卫生署辖下坟场、火葬场及骨灰安置所等。

多宗同志平权案司法覆核申请者,左起:Billy Leung、QT、梁镇罡及丈夫Scott Adams、岑子杰、李亦豪及丈夫吴翰林、Nick Infinger。(香港01摄影记者:罗君豪、卢翊铭、黄宝莹、夏家朗 / 众新闻及岑子杰facebook资料图片)

不同权利司法覆核 政府均终极败诉:继续执行判决

政府自2014年起,在同性伴侣福利接连受到司法覆核,政府全部均终极败诉,包括同性配偶收养人签证的“QT案”,入境事务主任挑战公务员福利及合并报税的“梁镇罡案”,以及海外注册同性伴侣挑战公屋、居屋福利,以及遗产继承权的案件。

立法建议文件并无单独提及不同的福利,只列出“因应过往有关同性婚姻的司法覆核法院所作出的裁决,政府会继续按相关判决的结果执行相关判决。”

2023年9月5日,“岑子杰案”终极判决,终审法院外大批记者拍摄,但无人接受访问,无团体到场支持或反对。(劳显亮摄)

被问是否有信心在10月前立法 曾国卫无正面回应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被问事前有否咨询同志团体、为何文件仅提及两项核心权利、是否有信心在10月前立法,他未有正面回应,仅称明日会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跟进事宜。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被问事前有否咨询同志团体、为何文件仅提及两项核心权利、是否有信心在10月前立法,他未有正面回应,仅称明日会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跟进事宜。(香港01记者摄)
2016年11月,风雨下的同志游行。(余俊亮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