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戴启思:建制针对司法适得其反 冻许智峰资产如倒退150年

撰文: 周礼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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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派盛传北京要处理本港三座大山,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更公开“预告”香港司法系统将会迎来一场“革命”,随之是司法体系成为遭建制派舆论攻击最频繁的一环。曾先后共任过五年大律师公会主席的戴启思认为,建制阵营要求司法改革的建议对本港而言只是适得其反(counter-productive),强调司法独立本来是对港营商信心的重要一环,又提到许智峰家人银行户口被冻结,令人质疑有何法理依据,批评非干犯洗黑钱而被冻结资产,情况有如倒退至150年前的法律。
不少民主派近月被警方以国安法为由拘捕、加控,人民力量谭得志先以涉违国安法被捕,后来改控煽动文字罪,但仍由国安法法官审案,至今不准保释已囚三个多月。戴启思认为政府做法,形同将国安法扩展至四大罪类(即分裂国家、颠覆、恐怖活动、勾结外国势力)以外的其他控罪,大众需要警惕。不过保释方面,他认为实际上更是观感问题,但由于国安法由内地实施至香港,此事怪不得港府,但认为政府有责任让市民了解国安法,才彰显法治。

戴启思强调,司法独立对经商信心重要,并指许智峰家人银行户口被冻结一事,正是好例子,质疑冻结其家人资产的背后有何法律根据。(罗君豪摄)

谈法官遭攻击:宣称法官有偏见 如谋杀司法机构

被问到是否认为建制派或北京的行为,正是为了影响法官,戴启思表明认同,并认为会带来反效果(Yeah, I think it would backfire)。他形容,有关行为制造出一个令法官担忧的印象,甚至当某人意图影响法官时,连私下致电法官作出暗示都不再需要。(Because you create an impression. Hong Kong is turning into a place, where it’s not necessary for somebody to ring up the judges, saying “you got this case, you know what to do, don’t you?” It’s not necessary because they are all frightened, because of expression. )

他质疑,这压力若持续下去,还有谁希望担任法官?他相信很多人会因而拒绝担任法官,甚至有法官因而退休,其后他特别提到前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施觉民已提早退休离开香港。(I consider many people would say “No thanks”. Who wants that kind of pressure? Some judges may take retirement if this goes on.)

戴启思强调,司法独立对经商信心重要,并指许智峰家人银行户口被冻结一事,正是好例子。他质疑,警方冻结许智峰家人资产的背后,有何法律根据。他举例指,英国150年前,如果你干犯严重罪行,主要为死刑,该罪犯的资产会由政府充公,但有关规定后来在英国已废止(Forfeiture Act 1870),而个人资产随时有被充公险的概念,有如倒退了150年。(This idea of all you asset at risk, is going back 150 years.)

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认同法官应小心其言行,但认为法官都只是人,会有其意见。(罗君豪摄)

戴启思又强调,批评法官本身没有问题,可批评他们判案过于宽松等,但不应指宣称法官有偏见,例如形容法官是蓝或黄,他认为这些攻击会杀死司法机构。(That would kill the judiciary.)

戴启思认同公众需要更清楚国安法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国安法的制定过程欠缺透明度,但他强调解释的责任在于政府。(罗君豪摄)

谈国安法:以“快必”案为 所有控罪均可被指牵涉国家安全

政府支持国安法的电视广告、节目在某电视台每日铺天盖地播放,但对于人大常委会为香港订立国安法对法制运作所带来的冲击,却只字不提。戴启思认为公众需要更清楚国安法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国安法的制定过程欠缺透明度。

戴启思举例指,假如政府要就性侵犯罪行引入新的法律,到底怎样的行为会导致入罪,如犯案的细节、行为等,都会在法例中清楚列明,人们只要看着法例,就会清楚知道它代表甚么,怎样的操行可被接受。但在戴启思眼中,国安法的四个罪项都只包含糊、广泛性的字眼,且不少罪项由其他刑事罪行当中引入。

戴启思强调,认识国安法的责任不在于港人,而是政府有责任解释清楚。他指,政府应该令人们能够肯定甚么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因为这样才能彰显法治,“法治需要法律具可预测性,只有当法律可被预测,人们才知道甚么事可为。”他认为,公众目前正为国安法感到不知所措,政府有责任填补这些空白,让大家毋需再乱猜。

现身处海外的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峰,近日发现存款被冻结。(资料图片)

戴启思特别提到,市民需要警惕(Alarming to people)的是,国安法除了列明的四个罪项以外,还可能包含其他罪行。早前,人民力量谭得志“快必”最初被警方国安处以怀疑触犯国安法拘捕,后来虽然改控发布煽动文字等罪行,但控方以其口号“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涉危害国家安全为由,申请将案件交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审理获批。代表谭得志的大状正是戴启思,他当时在庭上指谭得志并非被控国安法罪行,而且案件已完成的程序一直非由国安法法官处理,质疑该申请欠一致性。

戴启思认为,政府今次的行为已表明,在国安法面前,所有控罪都可被指牵涉国家安全。换言之,国安法除了列明的四个罪项外,还有不明确地的其他控罪可被形容为危害国家安全。“这‥‥‥相当有趣。”戴启思说罢,不禁失笑,续指:“因为这为了保障国家安全而赋予政府及法庭的权力相当、相当、相当凌厉。(Because the powers given to the government and to the court, in relation to the defenses that endanger national security are very, very, very stark.)他以谭得志的案件举例指,该控罪本来最高判处两年监禁,但当牵涉到国安法,就会容许警察没搜查令下进入处所范围、申请冻结或充公资产。

戴启思认为人们检控权被褫夺,律政司应解释清楚,更批评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的解说工作做得很差。(罗君豪摄)

谈律政司检控:批郑若骅解说工作做得很差

社会对司法制度失去信心的情况,去年反修例事件期间尤其常见,示威者一方相当质疑警方及律政司的执法及检控,建制支持者却又批评法官偏袒示威者。对于这看法,戴启思举例表示,当有一系列相当类似的案件,但五人当中只有两人被控告,而律政司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就会令人觉得检控的决定有偏见或不公平,继而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因为人们可能会觉得检控或不提控的决定有外在考虑,例如被控告人会否是蓝丝或黄丝、男性或女性,以至肤色等。

早前数宗由民主派提出、针对撞人的士司机、警察,以至人民力量陈志全对工联会郭伟强提出的私人检控,都被律政司介入及终止。戴启思提到,这是他对检控部门的其中一个不满之处。他解释,自己作为律师当然接受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有权介入并停止检控,但必须有理据并按相关原则行事。他分享,历史上检控的权力本来属于个人,到十九世纪的英国,纳税人才会将检控工作交托给警方,但检控权仍属于当事人。戴启思强调,当某人的检控权被夺走,律政司需要解释更多,例如证据如何不充分、案件是否与公众利益无关等,而他认为郑若骅在解说的工作做得很差。(I feel that the Secretary of Justice did a bad job of explaining why you should take away from an individual the right to prosecute.)

至于律政司司长对检控有何权力,戴启思指他早年曾到过立法会的事务委员会上讨论有关问题。当时戴启思代表大律师公会,建议政府考虑参考英国做法,将检控决定完全交由刑事检控专员。戴启思指,英国十多年前曾因刑事检控工作被检察总长(Attorney General,类似似香港律政司的政治官员)叫停,而造成重大政治丑闻。

时任英国首理贝理雅当年出于政治考虑,施压并成功要求检察总长叫停涉贿赂沙地阿沙伯政府及皇室以换取出售军武合约的调查工作。戴启思指,继任的英国检察总长与检控部门约法三章,除非牵涉国家安全,不干预其检控专员(Director of prosecution)作任何检控工作。

“当你面对相当困难的形势,法律与秩序被政治所扭转(political overturn)时,不论黄、蓝,律政司司长如果没有更大的透明度、更多开放性,她就等同将自己置身于偏见与不公平的指控当中。”

戴启思认为,国安法指定法官本身就面对观感问题。他解释,指定法官由特首任命下,不管法官本身有多公正,仍然会面对质疑。(罗君豪摄)

谈梁定邦“宪法论”:普通法法律工作者无资格解读中国法律

近日监警会主席、资深大律师梁定邦批评处理《禁蒙面法》司法覆核的原审法官裁定该法违宪时,未有将中国宪法纳入为理解一国两制的核心。戴启思反驳指,基本法列明香港行使普通法,引用相关案例乃普通法传统,更不应混合中国的法律,强调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工作者并无能力或资格在法庭上演绎或使用中国宪法。

戴启思表示,他认同中国宪法为基本法的根源,但宪法透过第三十一条的方式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当中已列明香港的特殊地位及其独有法律,又基本法已写明香港并不行使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其存在有如一个过滤器,宪法31条已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有所不同。

他表示,中国宪法乃中国的法律,他没有相关训练演绎或应用之。他举例指,在一国两制下,他不可能走上法庭说:“中国宪法写明甚么”,因为这样做就等如对中国法律有所解读,而这并非一名普通法制下的法律工作者可以做的事,“你有没有中国法律的资格?没有。”

至于梁定邦批评法官随意引用欧洲人权法庭的案例不恰当。本身有“人权大状”之称,曾为本港起草《香港人权法案》的戴启思反驳指,基本法有条文列明可引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案例,亦有法例对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表达自由等,国际判例法亦有大量案例由此而生,认为批评引用海外案例的说法一派胡言。(It is frankly, nonsense to say, that it is wrong to refer to these.)

戴启思表示,基本法保障了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间的互动,举例指,同样作为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英国法庭,当裁决中引用《欧洲人权公约》的话,亦会有类似(引用欧洲法院案例)的情况。根据英国最高法院官网所载,当法庭的裁决涉及《欧洲人权公约》所载列的权利时,必须考虑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所作的所有裁决,任何国家的法院如无强烈理由,都不可减弱斯特拉斯堡判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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