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法官未以国家宪法为中心 梁定邦:不应视外国案例为金科玉律

撰文: 潘希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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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主席、资深大律师梁定邦早前接受传媒访问时,称香港的司法制度不能只侧重司法独立,又评论早前《禁蒙面法》上诉案件,称认为原审法官未以国家宪法为中心,称引用欧洲人权法庭的案例属不恰当,不能当成“金科玉律”。

梁定邦认为,本港司法制度健全,但不能一面倒只着重司法独立,需兼顾社会支持及认同。(资料图片)

近年社会政治议题众多,针对法官判案以及司法改革的声音亦有不少,梁定邦早前接受传媒专访,分享对司法改革以及目前香港法官的看法。

梁定邦认为,本港司法制度健全,但不能一面倒只着重司法独立,需兼顾社会支持及认同。传媒引述对方以硬币为比喻,“司法制度就如这个银仔,一面是司法独立,另一面是社会支持及认同。要两面俱备,才能屹立不倒。现在社会开始有不同的声音,制度里面的人需要反省。”

法官应慎言因言论有影响力 部分未能把握社会状况

他认为作为法官必须慎言,因其言论有社会效应,“尤其是在这么撕裂的社会里,不知道这些效应会带来甚么样的后果。”他以早前裁判官水佳丽审理一宗反修例案件时,形容投掷汽油弹的15岁少年为“优秀嘅细路”,指有关言论引起社会争议,便是法官没有“慎言”的后果。

他又引述另一宗事例,其中裁判官斥责两名警员证人作供时态度轻佻及蔑视,犹如置身于“平行时空”及“大话冚大话”,他认为有关言论是“讲多咗”,“评价一个证人不大可信,一定要有非常确切的证据,而且只可以说他不可信,或者跟证据本身不脗合。所以有合理置疑,毋须再多讲。”他又认为,部分法官未能掌握社会状况,以致案件判决后,引起社会大众质疑,“法官绝对是要‘食人间烟火’,若果没有知识背景,就会不‘贴地’。”

法官应多了解警察工作 加强与内地法官沟通

近年不少司法诉讼均牵涉警员执法,梁定邦指,司法机构除了2018年举办过有关警方对于电脑案件的讲座后,没有与警察工作相关培训,认为司法机构应在这方面加强着墨。另外,他亦认为香港和内地法官应该加强往来沟通,“两地法院零联系是不行的,因为香港与内地司法制度有一些协议,譬如仲裁的执行协议,传递法庭令和法庭传票的协议,两地司法机构有很多合作余地,所以彼此沟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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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案例非金科玉律 《禁蒙面法》违宪案未考虑国家宪制

梁定邦又提到上诉庭早前裁定《禁蒙面法》在合法集结中使用属于违宪的案件,认为两名原审法官的判决问题症结,在于没有以国家宪制为中心作考虑:“当案件牵涉到解释《基本法》的问题,首先一定要以国家宪制来解释,不能以外国宪制原则解释,因为制度、文化、历史很不同。尤其是引用欧洲人权法庭的案例,很不恰当。”他认为法官必须非常小心地引用外国宪制或人权法原则,考虑是否完全适用于香港,否则参考价值不大,“香港上诉庭、终审庭都引用得比较谨慎,但原审法官一般都认为(外国案例)有‘金科玉律’的指引作用,这是不恰当的。”

现行上诉机制行之有效 若未反省应执行“家法”

对于应否成立监察法官组织,以及量刑指引委员会,梁定邦认为即使法官也会做错,市民也可以就裁决作出评论,但现有的上诉机制行之有效:“法官也是人,人谁无错?你要明白,不是个个法官都是这样(判错案),只有一两个。最近你都见到有人(反修例案被告)被重判监禁21个月。有些案件经上诉后都会改判,所以制度内完全有制衡,这亦是司法独立很重要的一点。”他认为若法官在公众舆论压力下仍未能反省改善,则应该由司法机构执行“家法”,由律政司上诉,再由上诉庭加以训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