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智峰两私人检控被撤 控方首作解释 指许未掌握多方调查资料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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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峰,早前就去年西湾河枪击案,及深水埗的士撞伤两名女子事件提出私人检控,两案原已获得裁判法院接纳,惟今均被律政司申请撤回,律政司代表亦首次在庭上解释因由,指控方掌握案件的多项资料,包括证人口供及法证资料等,如的士撞人事件中的士司机的对话录音,及影片来源的鉴证结果等,而许提出的检控中,却未有准备传召案中事主作供,认为亦有可能损害案件的公平性,认为两案均未达定罪条件。

许智峰原本提出私人检控的案件,包括一名警长涉于去年11月11日在西湾河街头向示威者发射实弹枪;另一宗则涉及司机郑国泉在去年10月在深水埗撞伤两名女子。

就警员开枪事件,许发出3张传票,控告开枪警有意图而射击罪、以相当可能伤害或危害他人安全的方式处理枪械罪、以及以罔顾他人安全而发射弹药的交替控罪;的士司机撞人事件则准他控告郑危险驾驶罪名。

许智峰就修例运动的两件事件提出私人检控,两案均被律政司申请撤回。(罗君豪摄)

律政司指许未管有多样证据

律政司代表今在庭解释,就警员开枪事件,警方的独立调查小组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并把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交予律政司考虑,当中包括许并未管有,以及未曾在裁判官席前提出的证据,如市民及警员证人的陈述书、现场车辆的“车cam”片段、中枪男子被控抢枪案的案件材料、及被告的陈述书等。

许不传召中枪人士等或影响公平

律政司代表又指,证据显示涉案警长为防止罪案发生或自卫而使用合法及合理武力,证据不足以确立被告使用佩枪超出法律的准许或赋权,而该些罪行须证明的元素,即非法或罔顾后果,本案也没证据支持。律政司亦留意到许不传召中枪人士及另一被捕人士作供,或会影响被告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

的士司机事发时遭人殴打

至于的士司机郑国泉撞示威者一案,律政司代表指出,警方同就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呈递了许未管有的证据予律政司考虑,包括市民及被告的陈述书、被告与的士公司及其他的士司机的对话录音、法证科学专家对“公开来源”录像的鉴证结果、警方对录像的分析。证据显示,事发时的士司机遭袭击者用武器殴打,而撞车后有3人下车,没证据显示他控制的士或危险驾驶。

律政司考虑两宗案件的相关证据及材料后,认为不足以证明控罪,没有合理定罪机会,甚至无法达至表证成立,所以申请撤回许的私人检控传票,裁判官随即批准申请。

郑申请讼费10月处理

不过,由于的士司机郑国泉欲申请讼费,法庭要求郑先澄清,他向律政司还是许索取讼费,并要求郑提供相关理据,有关讼费申请押后至10月15日再作处理,届时郑要派律师代表上庭陈词。

许智峰对案件被撤感失望。(罗君豪摄)

许指律政司决定如在事主伤口洒盐

许在聆讯后会见传媒,并表示对法庭撤销检控感到失望,对律政司粗暴介入是次私人检控感到极愤怒。许称两名事主至今仍未完全康复,也未能就事件释怀,律政司申请撤销检控的做法无疑在他们的伤口上洒盐。

批评警方未公开调查内容

许批评律政司声称警方独立调查小组曾对该两宗案件进行调查,但从没有公布过有关调查的内容,而且是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做法荒谬,他冀会在短时间内提出司法覆核。

协助许提出私人检控的杨浩然亦指,裁判官当初裁定案件达表证成立,才会批准发出私人传票,但律政司现时却指案件未能达至表证成立,实在不合理。他亦批评警方拒公开本案调查结果有损公众知情权。

案件编号:ESS12887、13467-1346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