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法案正式生效 一文睇清国安法要点

撰文: 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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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条文终于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今(30日)闭幕,“港版国安法”草案获表决通过,港府晚上刊宪后法案正式生效。“港版国安法”条文表明法例将不设追溯期,惟将来执法时,会考虑相关人士过去的言行,作为检控证据。至于罪行罚则,条文指出“分裂国家”和“颠覆国家政权”两项罪行的最高刑罚将为终身监禁,其中国安法设最低刑期为监禁十年。

《港区国安法》今日获人大常委会通过。(资料图片)

涉及罪行:

分裂国家罪:

不论是否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即属犯罪,包括:

1.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2.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3.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颠覆国家政权罪:

不论是否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属犯罪,包括:

1.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2.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3.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4.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恐怖活动罪: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

1.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2.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4.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互联网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5.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2.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3.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4.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5.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罚则:

分裂国家罪:

要犯或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触犯分裂国家罪,严重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颠覆国家政权罪:

要犯或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严重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恐怖活动罪:

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情节严重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情节严重者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安法列明,大部份情况之下由港府处理案件。(资料图片)

新设机构:

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由港府成立,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全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工作讯息不予公开,所作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委会员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并列席委员会会议,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

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

1.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

2.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3.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

港府任命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之前,须书面征求中央在港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之意见。该部门负责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调查相关案件,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国家安全审查,承接港府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职责。

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

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该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同样须书面征求中央在港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之意见。

经行政长官批准,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法官任命及审理案件:

行政长官由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刑事检控程序分别由各该法院的指定法官处理。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如法官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如任期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则终止指定法官资格。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相关案件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凡律政司长发出上述证书,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应当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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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辖范围:

中央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职责:

1.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3.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4.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以下情况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1.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

2.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

3.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辖权的案件,由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而相关的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签发的法律文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律效力。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而公署依据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