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国安公署人员履职不受特区管辖 港国安部门可聘境外人士

撰文: 吴倬安
出版:更新:

《港区国安法》晚上11时正式刊宪并生效,外界关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香港警务处下新国安部门的职权。法例第50条订明,国安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同时需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不过法例第60条则提到,国安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又指持有驻港国安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此外,条文订明,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法例第50条订明,国安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妨碍国安公署人员职务会被追究责任

条文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国安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

法例规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不过法例60条指出,国安公署人员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当中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法例又订明:“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至于何谓“其他权利和豁免”,法例条文未有提到。

法例第61条指出,妨碍国安公署人员职务会被追究责任,不过未有提到有关惩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据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第五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港区国安法》第五十条
第六十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持有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第六十一条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依据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港区国安法》第六十、六十一条

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国安法具凌驾性

法例第14条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法例亦明确指出,国安法具有凌驾性,当中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