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窃听、跟踪毋需法院手令 特首可批准警国安部门秘密监察

撰文: 吴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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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于30日晚上11时正式生效,警务处将会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外界关注这个被形容为“政治部2.0”的部门之权力范围,其中订明,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与现时《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规定需法院手令才可截取通讯大相迳庭。

消息指,现任监管处处长刘赐蕙将升任副处长执掌有关事宜,换言之她将成为历史上第二位最高级女警。(资料图片/罗君豪摄)

根据港版国安法条例,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有六大职责,包括(一)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二) 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三) 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四)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五) 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六)    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至于国安部门,将有七大权力。根据法例第4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与现时需法院发出搜查令才可进行搜查行动有不同。

至于截取通讯方面亦有新规定。法例规定,经行政长官批准,国安部门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在《港区国安法》通过前,《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执法机关在展开任何截取通讯或秘密监察之前,必须先取得小组法官或指定授权人员的授权。

法例意味国安部门无须法院授权,即可截取通讯。

国安部门有权冻结疑犯资产

另外, 国安部门有权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亦有权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

国安部门可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以及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