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国安架构公开 国安公署人员由中央相关机构派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30日)公布《港区国安法》详细条文。其中一个关注焦点是中央将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是继中联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及解放军驻港部队后,中央在港竖立的第四支旗。今日公布的条文列明国安机关架构,包括国安公署及国安委员会的组成架构,当中驻港国安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惟并未详细交代国安公署的选址。港区国安委则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等。另一关注点是由香港警队的专责队伍,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日前接受媒体访问,指部门会在法例通过的第一天投入运作,亦承认扩大编制自然涉及向立法会申请拨款。但立法会会期将于7月18日完结,有关拨款不大可能在会期结束前通过,有机会按照过往做法绕过立法会,由其他基金或部门领受公帑。
公署人员由中央国安有关机关派出
据《2020 年全国性法律公布》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下称“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公署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港区国安法》规定公署人员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并接受国家监督机构监督。公署的经费由中央负担。
三特定情形可就案件行使管辖权
另外驻港国安公署可于特定情形,就《港区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特定情形是指经特区政府或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以下三种情形,包括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港区国安法》的严重情况;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执行职务不受特区管辖
公布中列明,国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员依据《港区国安法》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持有公署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人员和车辆等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而公署及其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另外公署依据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对妨碍有关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追究责任。
选址未公布
翻查资料,原使用位于湾仔新华社旧址的中联办,于2001年买入并迁到由招商局兴建的西港中心;外交部驻港公署的用地则由港府以象征式地价1000元所批,为半山波老道的一幅政府用地;而驻港部队是根据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协议,接管驻港英军原来驻守的14幅军事用地及总部,驻军费用根据《基本法》第14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按此推论,驻港国安公署的选址有三个可能:一是由港府拨出政府用地并收取象征式地价,二是中央自行购入土地或楼宇,三是使用港府现有物业或办公室。值得一提的是,中联办在港持有至少757个物业单位,国安公署亦不排除借用中联办物业的可能。作为中央在港第四机构,相信国安公署的级别必不下于外交公署的副部级乃至中联办的正部级,为了体现中央的在港治权及对国安事务的重视,参照中联办设立独立办公大楼的机会最大。
港区国安委由行政长官任主席
香港政府方面,《港区国安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港区国安委),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负责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主要责任,并受中央人民政府监督和问责,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按《港区国安法》第16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港区国安委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公布中指港区国安委的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政策、推进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及协调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港区国安委的工作不受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另外港区国安委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港区国安委会议,就相关事务提供意见。据悉,国安委的秘书长将由特首办主任兼任,而目前特首办主任为陈国基。
警务处及律政司将成立新部门 专门处理国安事务
警务处将组成新的部门,架构、性质参考以前的政治部,隶属副处长,会新设多一个副处长职位,掌管与国安法相关执法事务,部分人手从保安部抽调。
根据《港区国安法》,警务处及律政司,将设立专门处理维护国家安全事务部门。就《港区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管辖权,包括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依照的是《港区国安法》和香港特区本地法律。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理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采取特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调查严重犯罪案件的各种措施以及其他《港区国安法》规定措施,包括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由行政长官批准的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搜查处所、要求有关组织或个人回答问题、提供资料、移除讯息等。港区国安委在《港区国安法》下,获授权为采取上述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律政司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检控部门负责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任何人未经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不得就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律政司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若原讼法庭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则应由3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各级法院指定法官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长官经咨询港区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从各级法院法官中作出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