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王振民指立法非“一国一制”:香港要对得起中央厚爱

撰文: 吴倬安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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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港澳研究会今日(6月15日)举行《基本法》颁布30周年举行研讨会,讨论上月全国人大会议决定订立港区国安法。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联办法律部前部长王振民提到,有人说中央推行国安法是“搞一国一制”,他重申在国安问题上,全世界都是一国一制,不论是联邦制、单一制国家也如是,香港的一国两制“绝对是例外”。

王振民提到,国安法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些《基本法》未有完全解决、没有十分明确规定。(资料图片/林若勤摄)

现时版本是“最温和、最基本、最低限度”

王振民指出,香港回归中国以来, 经常有人“抹黑”中央,由释法、《基本法》第23条立法、国民教育、普选问题,以至去年修例风波等,各种谎言、谣言可说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可以写成“精彩的一本书”,后来事实证明那都是谎言,今日香港仍是世界上自由程度最高的地方。他又言,这些谎言造成的损失,尤其对于青年而言,已是无法挽回。

王振民提到,有人说中央推国安法是“搞一国一制”。他指,国安问题上,全世界都是一国一制,不论是联邦制、单一制国家都如是,香港的一国两制“绝对是例外”;回归前,香港警队的政治部,也是直属于英国。王振民指,在国安问题上,中央自然有权实行一国一制,但认为如果将中国内地的法典全部实行在香港,那才是一国一制。他强调,在香港维护国安的主要责任在特区,中央的角色是主导、监督。

他提到,国安法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些《基本法》未有完全解决、没有十分明确规定,人大的决定是发展完善《基本法》,同时因为信任特区,将执行的主要责任交予特区,寄语香港要对得起中央的“信任、重托、厚爱”。王振民又指,目前世界上只有香港没有完善国安法律,立法是要填补空白,现时的版本已是“最温和、最基本、最低限度”的立法,如这还不接受,不如把其他国家的国安法拿来使用。

韩大元(左)形容,《基本法》是中国对世界文明的贡献。(资料图片/李泽彤摄)

韩大元暗批大律师公会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韩大元形容,《基本法》是中国对世界文明的贡献,不同人士要从这个角度认识《基本法》,提到有法律团体对国安法提出的意见和批评,他表示尊重,但他批评这些意见并非从《基本法》文本出发和规定,即使是专业意见也失去专业立场。

韩大元强调,国家安全是“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的基本保障,中央在行使作出决定的权力非常谨慎,是次透过决定作出重大法律举措,可见其必要性、重要性,又指香港国家安全漏洞,为国家造成重大风险,否则中央不会作出是次决定。

谭惠珠指建立国安机制和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职权。(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谭惠珠指香港无剩余权力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指,建立国安机制和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职权,并无违反《基本法》,而23条是指香港应自行立法,只是义务性的法律要求,一直没有排除中央可做任何维护国家主权的举措,认为国安法正是深化对“一国两制”的理解。

曾任《基本法》草委的谭惠珠又指,除了国防外交,并非所有事情都是香港的自治权,中央可行使主权、任命官员,又提到有人以普通法看《基本法》,认为《基本法》没有写的就可以做,例如公民抗命、公民提名,认为这是扭曲香港的高度自治,强调根据《基本法》20条,香港不存在剩余权力。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资料图片)

刘兆佳:国安法可诱使反对派内讧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指,香港“长治久安”将会是中央日后高度关注的一点。他指,回归以来香港长期处于管治困难、外来力量干涉之下,特区政府长时间处于弱势,港人对于国安的意识、责任感不足,订立国安法可以减少外部反华、反中势力与香港势力勾结的机会,弱化其积极策划角色。

此外,刘兆佳认为国安法可阻隔香港作为渗透、颠覆基地,外部势力在港日后会受到愈来愈不利的法律约束,反对派也再不能以立法会作为反共反华的基地,区议会的活动也会有限制。自此,反对派在香港动员能力会大幅下降,大部分人不敢与反对派走得太近。最后,反对派会出现内讧,在斗争策略、中央关系、与政府及爱国派的关系、与外国的关系等,出现分歧,愈来愈不成气候;激进、港独派也会愈来愈得不到支持,从而边缘化。

他认为,国安法表明中央决心对香港实施全面管治权,更好驾驭和改变香港政治体制、公务员队伍,形成强而有力的团结力量,领导对抗内外敌对势力,吸引更多人加入爱国阵营。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以2,878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港版国安法”。(路透社)

国际法学者安东尼.卡蒂(Anthony Carty)指,香港去年发生的社会事件,暴力程度已超出警队可处理的上限。美英等国家对于国安法评论,指这是废除高度自治,无视《基本法》、《中英联合声明》,是没有根据,以及对于香港暴力事件的漠视。他又指,宣传、丑化、诋毁和诽谤一个国家,以及散播恐慌和煽动他国内部不和等行为,都违反国际法,强调中西方在两种语系、文化背景之下,都需要有耐心互相理解。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学院教授陈弘毅表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1997年香港回归时候,香港法律制度的根本规范(Basic Norm)由港英殖民地时代英国的不成文宪法为基础,转移为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1997年后香港法治的根本规范,既不是基于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也不是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而是基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虽然《基本法》是根据宪法第31条制定,但宪法第31条并不是制定《基本法》的惟一法理依据,而是整部中国《宪法》,整部《宪法》都是有效及有约束力。

陈弘毅认为中国的《宪法》整体上是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而宪法中某一项条文是否直接在香港实施或执行,则视乎该条文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包括该条文是否与《基本法》的条文有所矛盾因而不直接在香港实施。例如《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的根本制度,但由于香港《基本法》第5条则写明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所以香港不实行中国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

陈弘毅又指,《基本法》确立一国两制的宪制架构,“两制”前提是“一国”,香港居民必须尊重在内地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并承认其合法性,不应该从事破坏内地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也不应该进行危害祖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