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汤家骅:刑事罪应贴近普通法行文 否则法官无所适从

撰文: 郑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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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昨(14日)发表网志,不点名回应大律师公会的声明,指要求属全国性法律的国安法法律条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实际;又认为设“日落条款”令“港区国安法”于本地自行就《基本法》23条立法后失效的建议是多此一举。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若要求内地要为港区国安法整套法例都写得像普通法行文是有困难,但涉及刑事罪行的条例,处理方法应尽量贴近普通法制下刑事罪行的标准,否则受普通法制下训练的法官将无所适从。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发表网志,指要求属全国性法律的国安法法律条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设实际。(卢翊铭摄)

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今(15日)早在港台节目中指,郑若骅的说法讲不通,因《基本法》标明香港行普通法制度,“我们一直都行普通法,要求行普通法到底有何不妥?”叶巧琦解释,普通法对人权自由的保障及诠释写得更严密,成文法的条文则比较阔广,有时写得不具体。她认为,根据普通法原则,希望得到持之已久受到的保障是很合理的要求。

郑若骅网志中提到“法律条文必须行文清晰和明确”,又称内地成文法制度和香港普通法制度有相类似特点。叶巧琦认为有关说法不足以令人释疑,因国内法律运用情况与香港非常不同,例如有人权律师案件没有经公开审讯。叶巧琦又指,若“港区国安法”不按照普通法行文草拟,有可能影响法官判案,引起释法问题。

至于要求设“日落条款”,叶巧琦指,大律师公会的出发点是要了解“国安法”的立法背景,是内地当局就香港未能就23条立法的权宜之计,若香港能够自行立法,就应该移除“港区国安法”。

大律师公会副主席叶巧琦。(资料图片)

汤家骅:刑事罪行应尽量贴近普通法行文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联合国成员国中有三份二国家使用成文法,很多制席上的保障可适用于两种法制,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汤家骅指,成文法写出来更条例较原则性,依赖法官运用酌情权处理案件;普通法下法官引用法例的空间较少,只能根据文字执行法律,故此条例须写得更细致精准。

汤家骅认为,如果内地要为港制定国家安全法,要整套法例都写得像普通法行文一样是有困难,但他涉及刑事罪行的条例,处理方法应尽量贴近普通法制下刑事罪行的标准,写明什么情况下触法,否则受普通法制下训练的法官将无所适从。

至于大律师公会提出的“日落条款”,汤家骅形容建议不切实际,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有权把法律《基本法》从附件三中剔除,加上社会无机会探索未来10年有否可能通过23条立法时间表,届时政治形势亦难以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