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谭惠珠:原意包三建屋途径 丁屋问题自然消失 

撰文: 李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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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日前为丁权司法覆核案颁下判词,指明以私人协约或换地方式批出的丁权违宪。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今早(10日)接受港台访问时提到,当年起草《基本法》时,是以1972年原居民争取的传统权益作标准,包括三种申请兴建丁屋的途径,委员知悉丁屋问题会随著原居民农村土地自然消亡而逐渐消失这个想法,而非中途取消丁权制度。

“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与社工吕智恒,早前丁权提出司法覆核,法庭裁定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政府土地,以及以换地方式兴建丁屋违宪。(张浩维摄)

谭惠珠表示,当年起草《基本法》时,考虑新界居民可享有的合法传统权益,应以1972年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为基础。换言之,在丁权司法覆核案颁下判词之前,居民申请建丁屋的途径应包括私人协约或换地这两种方式。她又指出,当时另一个考虑因素,是用作建丁屋的乡村发展地不会再增加,故即使丁屋本身受到保护,但随着时间发展,有更多人兴建丁屋,当乡村发展地用完时,甚至是离乡村300英尺的土地不再建屋,丁屋这个情况自然会消失,“我地想随着时间,让这件事消失,而非中途将这个权力(丁权)攞走”。

谭惠珠又提及时任国务院港澳办主任鲁平,在1994年及2000年接受香港报章访问时谈到的丁屋问题。她引述鲁平在访问中指,有关新界原居民问题应该让它自然消失,因为随着时间的迁移,新界原居民农村土地会自然消亡,所谓新界原居民亦会越来越少,故无必要采取立法的手段解决这个问题。谭惠珠说,这也是当时基本法草拟委员会立法讨论考虑的事情。

谭惠珠表示,居民申请建丁屋的途径应包括私人协约或换地这两种方式。(罗君豪摄)

主持追问,法官认为政府官地和换地不符合《基本法》保障,是否与当日立法原意有抵触时,谭惠珠称她不会用“抵触”来形容,因她不清楚法官有多了解当年的历史情况,“我就是照现在看到的原时文件的复制件来说”。她亦不会评论是否有寻求人大释法的空间,强调自己只是照纪录解释,并读出当时文件的内容:“所以介定原居民建丁屋的权益,一个比较恰当的基础,是1972年港英政府制定的乡村小型屋宇政策”。

谭之后被再问到,是否当日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思考和鲁平之后接受访问的想法,是认为由于丁权似乎是永续的,但由于土地是有限,故会自然地结束。谭惠珠称,“对的,因为没有土地再建屋”。当时考量是不再增加乡村发展地,但由于香港实行高度自治,故文件中没提及一定不准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