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私地建屋自住合宪 本研社:原居民仅拥申请权

撰文: 陈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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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权政策司法覆核案昨揭盅,高院裁定以私人协约或换地形式建丁屋违宪,惟判词指于自家土地、以“免费建屋牌照”建屋则属《基本法》保障,本土研究社成员黄肇鸿于港台节目受访时指,有关裁决内文细节显示丁权非必然建屋权,原居民仅拥申请权利,政府掌有审批权限,今次判决是本港史上首次厘清丁权定义,政府应提升申请把关门槛,阻截套丁谋利情况;乡议局当然执委林国昌则认为,私人土地建屋权获肯定为合宪合法,可平息各界质疑及谩骂。
有原居民听众则认为,祖先对本港开发有大贡献,后代拥权利建屋合情合理;但亦有听众不满大家同样是土生土长,唯独原居民可享特权是不公平。

入禀申请人、“长洲覆核王”郭卓坚昨接受访问时称,对判决感部分满意,但会提出上诉。(资料图片)

乡议局当然执委林国昌表示,乡议局昨已发声明表示失望,亦对判决令两项建丁屋形式违宪感遗憾,将考虑提出上诉,但同时私人土地建屋权获肯定为合宪合法,是重要进程,可平息各界质疑及谩骂;他又谓,今次毋用赢输角度分析判决,虽然实际上有影响,但整体而言,以官地建丁屋的做法已愈来愈少。

黄肇鸿则对裁决感欣慰,他解释,虽然免费建屋牌照获裁定属《基本法》保障,但仔细分析判词内文,则可见有关权益非指涉必然建屋权,亦不代表原居民可自动享权利于私人土地上建丁屋,“所谓丁权是申请权”,政府可拥决定权批出与否,亦可把关,如怀疑套丁谋利,可拒申请。他认为今次并非“完全输晒”,因为是本港史上首次阐释有关定义。

他指,丁屋政策措施推行之初,时任行政局注明需自住、非可售,其后于76年始批准可补地价出售,但属酌情权,他认为原居民不得滥用特权,套丁谋利。

他又指,70年代尾设审查机制,需申报村内物业、婚姻状况等,交地政处审核,环观今日,港府的把关则有待改善,他续解释,不少新落成村屋疑似套丁,倘不解决,亦令欲觅地建屋的原居民难安居乐业。林国昌则回应称,套丁非今次判决触及的焦点,但他质疑倘原居民有需要何以不可卖出,“无得讲,我资产嚟嘛。”

▼图解丁权覆核案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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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居民反问郭卓坚对港有何贡献?

至于逾900公顷乡村式用地何去何从?有官员昨称分布零散难觅地,发展潜力不大,但黄肇鸿则反驳称,本土研究社早前成功觅得约30公顷可用的适合土地,实际操作并非难事,“揾到唔少系有道路可达,可做适当发展”,认为港府如今可思考作其他用途,包括建公屋,回馈市民。

本身是原居民的听众邓先生认为,其祖先助本港开山劈石开埠,抗英抗日,有大贡献,后代拥丁屋建造权实属合理,他又反问:“郭卓坚祖先对香港有咩贡献?”;另一女听众则要求政府收回丁屋政策,“大家都系本港土生土长,点解要畀佢哋世代拥有,我哋就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