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覆核案】等官地建屋廿年 原居民成输家:系咪即系呃咗我哋

撰文: 蔡正邦 王译扬 陈诺希 黄景洪 黎静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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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为丁权司法覆核案颁下判词,裁定申请人郭卓坚部分胜诉,如以私人协约方式(Private Treaty Grant)和换地批出的丁权,属于违宪。即是丁权受《基本法》保障,是合法传统权益,但用公家地就不合法,涉及932公顷土地。判词一出,牵连等待官地起丁屋的新界原居民,有准备从外国回流的原居民扬言会上诉。

燕岗村原居民侯先生扬言如无其他人上诉,定必会由国外回港上诉。(蔡正邦摄)

合资格未拥有土地的原居民可申请以私人协约方式租用乡村扩展区土地兴建丁屋,包括一些政府土地及收回的私人土地上平整合适的用地。燕岗村2015年获城规会批准将17.66公顷的土地划为“乡村式发展”地带。66岁的原居民侯先生移民澳大利亚43年,因退休准备安排回流香港。他得悉丁权案裁决后向记者表示如无其他人上诉,定必会由国外回港上诉。他怒斥政府早年以发展为由向原居民收回农地后,并无再交回其他地予村民,“地就识收,收完都唔畀返其他地我哋起屋!其实我哋啲地同居者有其屋一样,如果要变卖咪系要补地价。”

他强调,丁屋是传统文化,不涉及任何歧视成份,应该将文化传承下去,不过近年已增加了不同条例,以规管丁屋兴建权,如需在港住满一定年数的原居民才能兴建丁屋,“本身都已经无地起屋,仲要多咗好多规矩,好似我个仔咁,系澳大利亚大所以无得起。”

侯先生五年前申请兴建丁屋,至今未有消息。(蔡正邦摄)

原居民:一般十年内能排队租地建屋

另一名原居民侯先生未闻丁屋有判决,他直言不多理会判决。他八年前从挪威回流香港,至五年前开始申请兴建丁屋,惟至今仍无地兴建。“好多人排咗好耐都未有地起,不过多数十年内都会排到。”由于申请年期太长,所以他都未有计划为7岁的儿子申请。

虾尾新村同属乡村扩展区计划范围。(王译扬摄)

虾尾新村原居民:欺骗咗我哋20几年

另一个同属乡村扩展区计划范围的虾尾新村,收地程序已于早前完成,去年11月发展局局长黄伟纶表示会在适当时候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申请拨款完成有关工程。惟于今日判决后,发展局发声明指地政总署会暂停接收兴建小型屋宇的私人协约及换地的新申请,亦会暂停处理已接收的私人协约及换地申请。

虾尾新村原居民陈太不满法庭判决,“当年(政府)收晒啲地,话俾我地起屋,宜家突然间咁,即系我哋全部都无得起屋啦,全部都系官地,全部比佢哋收晒”,陈太指政府多年前将村内所有私人地收回,指会规划好供村民起屋,惟他们申请20多年,一直未获批,“佢(政府)收地时话要嚟俾我哋起屋,讲下一年讲下一年到宜家,咁系咪即系呃咗我哋?我哋一路喺度等”。另一名原居民陈伯指,不认为官地兴建丁屋有何不公平,“官地都要同你买㗎啦,有咩公唔公平”,又指对下一代无楼住担心也无用,“有钱咪住楼,无钱咪住茅寮”。

原居民陈伯指,不认为官地兴建丁屋有何不公平。(王译扬摄)

丁屋政策小百科

政府在2012年10月表示,1300公顷闲置土地中有932公顷规划为“乡村式发展”用地,主要供原居民兴建丁屋之用。丁屋政策正式名称为“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港英政府自1972年起推行,每名年满18岁的男性新界原居民(包括侨居海外者),可向地政总署申请在其所属乡村之内建造一幢不高于三层、每层面积不多于700平方呎的房屋,俗称丁屋。丁权司法覆核案中,法官指以私人协约或换地方式批出的丁权违宪。

私人协约方式(Private Treaty Grant):村民要求政府以优惠价(一般为十足市值的三分之二)批出官地

换地(Exchange):男丁以折让或免补价方式与政府换地,在该处建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