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港填海机制修例遭质疑是政府转嫁举证责任 宁汉豪︰莫名其妙

撰文: 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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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拟修订保护海港条例,包括面积不超过0.8公顷、符合指定类别的海港改善工程可申请填海,涵盖海滨长廊和单车径等14项设施。发展局局长宁汉豪今日在立法会一个委员会上表示,有评论质疑今次修订是将行政机关要证明大型填海有“凌驾性公众需要”的责任,转嫁市民,由市民负责举证的说法不成立,形容为:“莫名其妙”。

她强调,一直以来,填海是否有“凌驾性公众需要”的评估都是政府的工作,如市民不服有关决定,不论过去,现在或将来,都有权提出司法覆核,由法庭决定是否批出许可。她强调,将来只会令机制更完备,计划今年年底前向立法会提交修例草案。

宁汉豪(立法会直播画面截图)

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讨论发展局的修例建议,发展局海滨事务专员李恺仑称,目前保护海港条例只有四项条文,主要订明海港内填海受“不可填海推定”的约束,根据过往案例,只有符合“凌驾性公众需要”测试才可推翻“推定”。修例建议指,如属保护海港条例新增附表的海港改善工程,而填海有关的面积不超过法定上限的0.8公顷,并获得财政司司长批准,可获豁免于约束;如涉及海港内非永久性填海,而任何时期填海有关的面积和工程工期均不超过法定上限,即不超过三公顷及总年期不多于七年,并获得财政司司长批准,可获豁免于约束。

终审法院于2004年裁定,维港填海须涉及“凌驾性的公众需要”。(资料图片/黄伟民摄)

此外,现时条例订明海港内填海受“不可填海推定”约束,政府认为有关做法窒碍很多小型海港改善项目,建议将规范大型填海机制写入《条例》,包括要求拟备填海是否符合“凌驾性公众需要”的测试,以推翻“推定”的评估资料,展示评估资料供公众提出意见,及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考虑评估资料和公众意见后决定是否信纳“推定”被推翻。

对于保护海港协会质疑修订把“凌驾性公众需要”的证明责任转嫁给市民,发展局局长宁汉豪形容说法既不成立又“莫名其妙”,她指现行修例或是修例后,评估大型填海是否有凌驾性公众需要一向是政府工作,如果市民不满政府决定,有权提司法覆核,由法庭决定是否批准,修例没有免除政府做好把关的工作, 反而是强化和机制化,较现行只有4条文的条例更完备,条例也无提及要由法庭审批大型填海工程,也没有提过要任何一方证明或反证明任何事。她重申,做好把关是政府的责任,又强调不打算在维港进行大规模的填海造地,也不是修订的目的。

议员支持修例,为提升海滨畅达性的工程拆墙松绑。(资料图片/黄伟伦摄)

议员普遍支持修例 提升海滨畅达性的工程拆墙松绑

会上,多数议员表示支持修例,认为可为改善海港,提升海滨畅达性的工程拆墙松绑,不再一刀切禁止所有维港的填海工程,平衡了发展和市民意见,增加透明度。

但民建联刘国勋关注会否有机制防止有人滥用司法覆核阻碍工程,宁汉豪重申司法覆核是市民的权利,亦是由法庭批出许可,没有打算订立关卡。选委界林筱鲁则指,现行相关法例只有四条条文,问及现时有否其他条例出现同类情况,宁回应指在发展范畴没有,条例只有四条条文应和当时情况有关。

实政圆桌议员田北辰则关注若不限制工程项目的形状,会否影响船只运行,宁汉豪回应指仍然不会就项目形状作规管,因未来可能有很多可能,决定形状可能又被挑战,认为一切是在“阳光下进行”,条文不应“写死”。

至于选委界议员周文港提出,在保护海滨前设下,会否就改善海港填海工程数目设上限,宁也称现时未有愿意亦不建议,修例是希望拆墙松绑,期望得物有所用,随社会发展可能有不同需要,不想“写死”。

为确保非永久性填海须在合理时间内竣工,政府建议把每项合资格获得豁免的非永久性填海的总时限收紧至最多7年,如拟议填海未能在7年内完成,可向财政司司长申请延长时限1次,以不超过1年为限,宁解释说过往工程是4年多,现建议是提供走践位。选委界议员洪雯问及会否就逾期工程引入阻吓性罚款,宁说会逾期工程会按行政程序处理,但会思考如何写得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