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基本法》基本问:这到底是大陆还是香港的法律?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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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首先必须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香港《基本法》,处理重大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决定,具有宪制性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一言九鼎。”人大常委会在以全票通过《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后,副秘书长李飞在记者会上,以颇具封建意味的“一言九鼎”向传媒讲述了官方立场。单这一句说话已足以在香港引起争议,更惹火的是他说如果一地两检这样的好事也不能在立法会通过,是“脑子进了水”。

由民主派人士组成的一地两检关注组举行示威,抗议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案。(张浩维摄)

脑子进水是内地常用语,也就是说人脑袋有问题,这难说是理性、冷静的用语。作为人大副秘书长,口说这样的气话,固然是不妥当的,在香港更定然会受到言论攻击。我们也不认为在解释政策的场合耍官威是对的,但香港人有必要理解李飞在这样重要的场合仍要说气话的根本原因——中共大概受够了香港人独断而片面地理解《基本法》。

【观察】人大常委会决议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三大看点

其一,是次决定说明援引哪些《基本法》条文。根据人大决议,〈合作安排〉符合《宪法》与《基本法》规定。港澳办主任张晓明在会议上说明,是次决定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基本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九条,并认为相关安排的法律问题过于复杂,第二十条规定并不适用。另外,因〈合作安排〉已说明西九龙口岸属于“处于内地”,并不抵触第十八条。

其二,〈合作安排〉说明了具体的“边界”问题。根据〈合作安排〉第二条第三款:“除上述纳入内地口岸区范围的场地和高铁列车车厢,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所有其他营运范围及设施(包括石岗列车停放处、路轨及行车隧道)均不属于‘内地口岸区范围’”也就是说,在当初众多建议中,港粤双方采取了“飞地+移动疆域”的概念,而非深圳湾的密封管道模式。

其三,〈合作安排〉作了“补底条款”,以备不时之需。〈合作安排〉第十六条第一及第二款指:“本合作安排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加以明确。如因西九龙站口岸运行条件和监管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需对本合作安排进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书面文件,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只要日后有需要,口岸安排仍可复制现时模式修正。

怎样才不算是独断而片面?《基本法》作为宪法分枝的一部分、又或香港泛民惯称的“小宪法”,它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延伸的《基本法》,这是确立“一国”,也确定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的从属关系、政治伦理的基础,其次是守护两制相互尊重、理解的《基本法》,再其次才是保护香港资本主义社会有效运作的《基本法》。若单从最后一点看《基本法》,这也许一如大律师公会前主席石永泰所言,香港的宪制内没有“人大说了算”,但从前两者、也就是一个更宏观、更整体的角度兼视宪法与基本法,不是人大说了算,那是谁说了算?

但在回归二十年来,香港人不论从宪制教育(其实只有《基本法》教育),还是认识一国两制设计上,从来只关心《基本法》如何保护我们这一制。我们既不愿意理解《基本法》有保护另一制的责任(具体而言就是就第二十三条立法),更不愿意接受《基本法》是中国宪制框架内的一部分,它必须接受宪法的规限。惯于接受英国人“无能而治”的港人,面对这种由专制政权设定的法则,往往喜欢鸵鸟式躲在片面理解的“高度自治”背后,指摘大陆横蛮无理,而不愿意理解其操作的合理性。

然而,这可怪不得香港人——至少不能完全怪在香港人头上。早在起草与咨询阶段,港人已“高度”参与《基本法》的创制过程。我们当中不少人都认为,这是要把普通法的原则,又或称作信仰,带到奉行大陆法原则的专制世界,让两种法律体系踫撞,生出最适合香港的法律。

但抱持这种说法的人,似乎忽略了一个关键事实,就是拍板通过《基本法》的始终是人大,而不是香港的立法局或立法会;所以,它首先是中国的法律,然后才是香港的法律,这主次之分不能混淆。《基本法》也清晰规定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与终审法院、修改权则在人大。若然《基本法》出了问题,最终能解决的也只有人大。在多次的释法之中,人大常委会已用行动说明了它是如何运用这种权力,这次批准港府行使高度自治权与粤方缔结合作安排,并确认相关安排不违反《基本法》,是行使另一种权力。到底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多少招数可用,他们考量的重点在“因时制宜”,而非香港重视的条文还写了什么。

过去,北京没有有效运用这种种权力,香港可以理解成北京在过往较顾虑港人感受,也忧虑过于积极的行动会令港人忧虑高度自治运作。但过去二十年,证明河水不犯井水、或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模式不适用于香港,更不利于国家整体规划,中共就开始“摊开讲”所有问题,也不再避忌强调中央政府的管治与监督权,甚至毫不避忌地强调“全面管治权”、派宣讲团南下向高官讲解中共的治理思想与理念。现在北京真的运用了在宪制上的绝对权力,港人可以不高兴,却不应该选择逃避。

包括石永泰在内的法律界专业人士,严格而言就是选择逃避。石永泰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不认同人大常委在宪制秩序中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香港法律界人士从来只接受以自我感觉良好的方式理解《基本法》,对于大陆法制的认识浅薄又或选择片面理解。的确,除了口中宣骂几句,不论是大律师还是泛民议员,在既定事实前已经没有能力做更多的事。

面对这种无力感,香港人必须学懂认清事实。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出席电台节目时,直指人大常委这次决定是“中国法治不成熟的看法,中国法律甚至宪法好大程度,系由全国人大常委点解就点解,中国解释法律嘅方法,从来将政策、政治、经济、条文放埋一齐”。虽然陈文敏拒绝承认人大常委会安排为合理,但他的说法勉强算是较能理解大陆法制的事实。对于大陆而言,法律从来是执政工具,关键在于实用、便利社会发展。对于香港而言,法律却是一种形而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圣经。非常尊重而不教条式奉信法律,是大陆“依法治国”的精粹所在。大律师公会声明的第十点,已生动地说明当中分歧。我们必须明白这两种认识上的差异,定然会引起诸多矛盾。

香港大律师公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2月27日批准“一地两检”合作安排的决定之声明 第十点

公会认为人大常委决定及其作出的过程,令致本港法律界以至于香港以外的法律及政治群体怀有一个强烈的观念,就是在香港特首及其领导的政府的要求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会作出其认为“好事情”的决定而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相关的条文及限制。此举无可避免地削减本地及国际间对特区奉行“一国两制”及法治的理念及决心,为此公会表示极度忧虑及遗憾。特区政府、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互“配合”下作出的人大常委决定,已不能弥补地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

这次的事件,一是突显港人对宪制认识不足,二是不能直接面对中港关系的实况,三是不能充分理解《基本法》在中国宪法体制、乃至《基本法》条文。随着国家与香港加强深度互动,这种法制理解上的冲突定然会“陆续有来”。对于北京将来还会动用怎样的招数,香港人应该如何应对这诸多潜在矛盾,我们要从最基本的问题出发思考:怎样的安排才是最利于香港长远整体发展。但在真正思考问题前,认识《基本法》的本质是关键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