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一览人大常委议案 两提《基本法》条文 不违第18条

撰文: 彭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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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在下午的闭幕会议上,以158票全票通过高铁“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议案,议案确认安排符合宪法和《基本法》,又指出于“一地两检”的需要,将西九内地口岸区视为内地一部分是适当,又提及《基本法》第18条,指出内地派驻人员到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执法,其范围严格限制在内地口岸区之内,“不同于”第18条规定。

人大表决通过高铁“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资料图片)

“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议案获通过后,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等官员见记者前,首次公开议案的文本。文本显示,议案批准1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安排,确认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应当立法保障作安排得以落实。

议案又决定,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设立及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由内地依照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并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不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以外区域执法。

对于在高铁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议案指出于实施“一地两检”的需要,安排将西九内地口岸区视为内地一部分是适当。不过,最具争议的法律理据问题,议案表示,合作安排符合《基本法》第7条关于特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规定、基本法关于特区政府应当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各行业发展,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规定,亦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议案亦特地回应安排有否违反《基本法》第18条,即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实施。议案指,内地派驻内地口岸区的机构依照内地法律履行职责,其范围严格限制在内地口岸区内,不同于第18条规定。

议案强调,在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区,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安排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又提出西九龙站口岸启用后,安排如有修改,要由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