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欲挑战国安委决定案 申终院证明书被拒 并需付部份讼费
撰文: 安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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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欲聘英国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下称Tim Owen)在其所涉的国安案代表他,但国安委认为存在国安风险,入境处因而拒向Tim Owen批出工作签证。黎就国安委的决申请司法覆核,被裁定败诉,他早再提上诉,亦被驳回,黎之后欲上诉至终审法院,但上诉庭拒批出上诉终院证明书,上诉庭法官今(5日)就拒批证书下判辞,重申觉黎只是重复论点,认为并无可争议之处,又下令黎需支付律政司部份讼费。
上诉人黎智英,答辩人分别为律政司司长、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及入境处长。
黎争议国安委的决定无法透过司法覆核挑战,认为有越权之嫌,又认为本港法庭对国安委的决定,应有司法管辖权。律政司代表则强调,《香港国安法》第14条已清晰列明,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战。
指黎的律师只重复上诉时论点
上诉庭在判辞指,《香港国安法》第14条已指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形势;推进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等,相关工作不受特区任何机构或个人干涉,信息亦不予公开,作出的决定亦不受司法覆核,认为已非常清楚说明,本地法庭无权挑战国安委的决定。然而黎的律师只是重提上诉时的理据,认为并无可争辩之处,故拒绝批出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
部份资深大律师讼费被拒
上诉庭又指,律政司要求败诉方支付惩罚性讼费,他们在上诉时拒绝这申请,但律政司后来再呈上陈词,认为黎并无理要求上诉至终院,上诉庭今同意是次申请败诉方需付惩罚性讼费,但认为律政司的部份申请,包括一名资深大律师的15小时费用,其一名大律师的16小时工作并非必须,故减却律政司要求的4万元讼费,另有450元讼费亦被拒,但总金额仍有待计算。
案件编号:CACV 1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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