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控方指黎聘英御状Tim Owen无助法庭 终院周一裁决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3间相关公司被指违《港区国安法》的案件开审在即,早前高院及上诉庭均批准黎从英国聘请御用大律师Timothy Wynn Owen(又称:Tim Owen)在审讯时代表他,律政司却提出强烈反对,并一而再提出上诉,认为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不宜聘用海外律师代表。上诉庭早前拒向律政司批出到终院的上诉许可后,律政司今(25日)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请,Tim Owen亲身在终审法院旁听。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听取律师陈词,押后至下周一下午4时以书面裁决。
被告黎智英(74岁),与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被控各1项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及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黎另单独被控2项串谋陈梓华、Mark Simon、李宇轩等人勾结外国势力的罪行。案件已定于12月1日在高等法院开审。
控方今由前律政司司长,资深大律师袁国强代表,黎智英则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代表。
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今现身法庭。(详看下图)
袁称看不到Tim Owen能提供显著贡献
袁国强陈辞指,国安法有其独特性,与海外法律代表拥有的专业无法比较,看不到Tim Owen能提供显著贡献(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法官李义即问到,律政司强调国安法有其独特性,因此不应该以既有原则去考虑是否批出许可,惟根据法例条文,国安法需与本地法例并行,立法者的原意是要确保国安法在本地法例框架下运行,故应按照普通法原则,视乎每宗案件的情况而定,而非“一刀切(blanket ban)”反对海外律师来港参与国安法案件。
英欧均无与国安法相应的法律
袁回应说,若要诠译两部法律如何并行运作,该名海外法律代表必须充分理解两部法律,否则其陈词可能是“危险”,甚至“适得其反(counterproductive)”。他认为Tim Owen没有这方面的专业,在本案可以提供的协助有限,因英国及欧洲都没有与国安法相应的法律。
终极上诉提新论点不符法律原则
法官李义及张举能均提到,有别于在原讼庭及上诉庭所提出的理据,律政司在向上诉庭申请终极上诉许可时,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方向,包括首次提到,准许海外法律代表参与案件,有违国安法试图防止外国或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保障国家机密免被泄漏之立法精神,根据法律原则,新论点不应在终院提出;而且本案暂无显示涉及任何国家机密。
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的经过。(详看下图)
袁称国家安全已包括国家机密
袁则解释,上述论点关乎国安法独特性,律政司早前的上诉已提出国安法独特性的理据。虽然本案不涉国家机密,但目前仍不知道会否加入新证据。而今次申请终极上诉的许可,是要邀请法庭重新考虑因国安法立法而衍生的新角度:国安法关系到公众利益,以及国安法的立法背景是要防止社会动乱。每个国家各有不同国家利益及价值,其他国家的人可能会有误解,甚至视之为威胁,因此本案需由熟知中国国家利益的法律代表参与,换言之Tim Owen并不适合。另国家安全本已包含国家机密,即使Tim Owen在海外司法地区拥有大量经验,亦不了解国家安全。
上诉庭错误考虑了公众观感
袁又称,上诉庭应该考虑公众利益,却错误考虑了公众观感,两者是非常不同的概念,认为终院需要厘清;上诉庭在驳回上诉时,亦没有顾及国安法的独特性。
辩方指律政司要法庭考虑新论点不符法律原则
代表答辩方的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回应指,律政司没有提出下级法院法官有何出错,只是邀请终院考虑全新论点,惟据Flywin案例,律政司不应在现阶段提出新论点,法庭也不应因为国安法而把沿用已久的原则舍弃,申请许可应被驳回。
案件涉言论自由及国际公约
彭指,香港是“一国两制”,惟律政司只考虑“一制”。本案涉及言论自由,国安法亦有保障国际公约赋予的自由,Tim Owen在这些方面均有丰富经验,相信可为法庭带来协助。对于律政司称Tim Owen不熟悉国安法,彭反驳即使是本地律师也对内地制度不熟悉,质疑此非有效理据。
本案不涉任何国家机密
针对律政司称为确保国家机密免被泄漏,法庭不应批准Tim Owen参与案件。彭形容,这个简直是对Tim Owen的“侮辱”,因其专业操守仍受当地守则约束,何况本案并不见涉及任何国家机密。
张官关注或影响黎的审讯
黎智英案将于下月(12月)1日正式开审。张举能关注到,如果终院批出上诉许可,律政司打算如何安排聆讯日期。袁提出,终院可在12月1日前进行上诉聆讯,或短暂押后开审日期。彭反对押后,称这样做剥夺黎获法律代表的权利,对他不公平。三位法官最终押后裁决,将在下周一(28日)颁布书面决定。
案件编号:FAMV 59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