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完善政府官员的问责文化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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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任命第六届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后,港澳办形容他们“组成多元、海纳百川”、“具有‘五湖四海’的聚合性”,又特别指出当中“既有留任的第五届特区政府官员,也有新加入的政团社团代表性人物”。但是政府官员谁能够留任、谁不能留任的准则何在,目前似乎没有清晰说法。

今届港府将有六名高官留任,包括财政司司长陈茂波、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长曾国卫、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长许正宇,以及调任文化体育及旅游局的教育局局长杨润雄、升任财政司副司长的发展局局长黄伟纶。至于离任的则有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等八人。

何以优者离去劣者留任

对那些即将离任的官员,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不时公开表达赞誉。例如她表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能干是人所皆知,形容其为抗疫的重要一员。她亦肯定自己跟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任内“在劳工权益上交出了一张亮丽的成绩表”,并指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帆实际兼任两局职务、“任劳任怨”。假若这些评价属实的话,那么何解他们不能过渡下届政府?例如上述三人中,聂德权和陈帆都比李家超年轻,是否能为香港作出更多贡献?

与此相对,留任官员以至其他从现职公务员体系提拔上来的人,有些人主理的政策范畴长年表现欠佳,可是却继续官居原职或者再上层楼。市民看到这种景象,难免会产生众多不满和疑惑。下届官员由李家超拣选、中央政府任命,两者对于他们的工作表现不会没有评价,无奈至今都未见任何一方清楚交代个中标准。可能他们本着客客气气的态度,不想多作公开评论,但客观结果便是我们对于官员的“问责”要求难得彰显。

内地任官问责决定公开

国家主席习近平于七年前的6月,说过“健全问责机制”应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强调“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要问到具体人头上”。过去几年因爆发疫情及其他缘故,内地省市官员遭“问责”查办的例子不在少数,可见中央一直有将相关的要求落实到地方政府层面。

甚至早在2009年,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已经列明对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或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者可以实行责令道歉、停职、免职等不同“问责”方式,又指明实行“问责”决定应当制作文书写明相关事实、依据等详情且“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而受“问责”者日后的考核评选也会受到影响。

近年香港高官问责制成效不彰,主要官员一直欠缺有效的评核与惩罚机制。

落实问责制度不能含糊

香港早在20年前已由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确立“高官问责制”,其运作失效与名不副实相信毋须多言,历来犯错或失职的政治委任官员至今从未真正遭到特首解任,并且仅有少数几人曾在非勒令情况下主动辞职。2019年中央四中全会决定更提出“完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反映其既掌握任免权力,对主要官员自然也有督促的责任。

可惜在现届政府下,就连行政长官本人在“问责”制的角色,也开始进入了含糊状态。林郑月娥年初一度称“问责制不是去到我要为每一位同事个人的决定和行为负上个人的责任”,到本月卸任在即改言“最终香港所有你看到的事、不如人意,责任都在行政长官”,牵涉责任范围时大时小,但结果终不离特首、高官皆无切实“问责”。

为了让可以更精准体现对治港团队的“问责”,中央与港府都应该着力深化相关的制度建设和解说工作。中央作为最终任命港官权力来源,自然可以清晰规定治港团队“问责”标准,而港官也不能再以“对事不对人”、“集体负责”等借口来回避责任,需要在这一套标准之前直接接受国家和社会的裁量考核,借此决定他们未来去留,如此方才称得上真正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