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警制度改革有理 监警会岂能“弃权”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本周四(19日)裁决,现行投诉警察制度未能有效调查警方针对市民的不当行为,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三条,并认为政府有责任设独立于警队的调查机构。社会要求警队专业,除了警队日常行事公正不阿外,还要公平处理投诉,同时保障市民和警员的权利。政府必须尽快改革监警会架构,监察会主席更要克尽己职建言政府,绝不能安于现状。
法官政府有责任设独立调查机制
记协和七名市民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指控防暴警员及速龙小队不展示警员编号违反《人权法》。法院裁定部分申请人胜诉,指警方容许警员不清楚地公开展示编号,令受屈者无法分辨不合理施袭的警员,从而不能有效投诉。
周官又总结两层投诉警察制度未能满足独立调查的要求,不符《人权法》当中禁止酷刑和残忍对待的条文。判辞提到,虽然监警会在架构上独立于警队,但没有调查权,亦不可推翻投诉警察课的决定,只能要求投诉警察课重新调查。虽然监警会可以知会行政长官,但终究无权作任何有约束力的决定。
制度的另一层是投诉警察课,周官直指部门由警员担任,而警员日后会调任警队其他部门,因此不认为其独立于警队。因此,政府有责任设立独立调查机制。
由占领行动起,社会对监警制度的疑虑和不满渐盛,只是过往政府漠视相关问题,导致警民矛盾在修例风波一次过爆发出来,周官的判决有助匡正投诉警察投诉制度。警队中人和社会部分人士不会全盘接纳判决,并且打算就监警或者判决其他事宜上诉,但他们须紧记法庭事法庭了,要以真凭实据说服法官,绝不可任意以颜色论断法官,令法官承受舆论压力。
监警会要争取扩权 对警对民均有利
警队作为执行公权力的纪律部门,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施行武力,社会自然期望警队受多一重监督,避免他们滥用手中权力。当对警察的投诉涉及严重刑事罪行时,外部调查有助确保受害人得到全面及公正的对待,并且避免“警警相卫”的观感。若然监督机构也确认警队行事合规,定能加强警队公信力,警队即使遇上无理投诉也可洗冤。
令人意外的是,监警会主席梁定邦似乎不清楚监警会的这种定位,甚至砌词夸大监警会影响力。他在回应判辞时以“老虎冇牙都有爪”比喻,指现行监警会可以影响警方做法,强调“这写法在法律上是对的,但是在实际上情况不是这样”,但事实是投诉警察课并非严肃看待监警会的质询,例如2018/19年度监警会提出777宗质询,只有474宗获再作跟进,比例约六成。此外,2009年起至少在四个年度中,监警会就行使警权的理由提出质询,警方接受率为零。
更甚者,梁定邦自己亦承认过往没有向行政长官表达反对意见,即未曾实践反对权力,而且他亦没有趁机争取主动调查权,只等候特首决定组织的权力范围。
理想中的监警会架构是参考廉政公署,具独立调查权,设专门调查小组调查投诉,人员由警队以外的人担任,人手要充足而且接受培训。对于严重受伤、性侵犯和死亡指控,警方必须主动转介个案。此外,警方要公开整套《警察通例》,包括警方使用武力的指引,好让公众判断武力的准则是否合理。更重要的是,监警会要挺起腰来,为民请命,落实主席在机构年报之言:“履行监察职能,维护公平公正的两层架构投诉警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