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警会报告的最大问题在监警会本身

撰文: 评论编辑室
出版:更新:

监警会上周五(5月15日)公布反修例报告,向警队提52项建议措施。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周三(5月20日)表示将成立专责小组跟进,定期向行政长官报告进度。然而,即使52项建议悉数落实,是否足以解决问题?

去年的反修例示威演变成“反警暴”骚乱,政府委托监警会检讨警方在多场大型示威中的执法行动。然而,报告质素参差,并在没有调查权之下直接采纳警方说法,令监警会被形容为“撑警会”。原意是疏理冲突成因、化解争议的检讨报告,成效有限。

问题核心——调查权

其实问题核心由始至终没有改变,就是监警会缺乏主动调查权。去年反修例浪潮之所以久未平息,其中一个原因是市民认为警员的执法不受限制,监警机制未能制衡;如今监警会报告被指“撑警”,也是在于监警会在检讨过程中没有调查权,只能接纳警方说法及整理新闻报道及网上资料。

更可惜的是,监警会52项建议中,几乎全部都是建议警方检讨各种做法,包括检讨武力指引、催泪弹的潜在风险、拘留安排等,未能触及监警核心。不过这也不能完全怪责监警会,毕竟其受特首委托,职责只能是建议警方检讨安排。监警机制如何完善,或调查警员执法,两者都不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事实上,正如其在报告指出,“监警会并没有法定权力传召证人、检取相关纪录(例如录影片段、警方纪录)、发出搜查令或强制警方及其他持份者提交相关文件。同时,监警会亦没有法定权力要求公众人士或警方回答指定问题”,监警会也有“自知之明”。

增设刑事独立调查组

故此,能够解决问题的人,始终是特首。我们在去年12月已经指出,政府有责任改革监警会,使之不再是“无牙老虎”,并赋予监警会法定调查权。事实上,调查权力向来不只是警队享有,廉政公署也可以调查、搜证及执法。政府应该结合廉政公署的做法及参考国际经验,研究在监警会内成立涉及刑事案的独立调查小组,确保投诉可获得公正处理。再不然,直接成立新的独立执法机构,如廉政公署般享有法定调查权力,专责处理警员严重问题及涉及刑事的指控。

每个政府也可能面对挑战,但如何在危机过后汲取经验、全盘改革,则是执政者能力高低之分。廉政公署当年之成立,也是由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初公私部门贪污成风,市民尤其痛恨警员集团式贪污,更有总警司葛柏被揭贪污后于1973年潜逃,成了民怨爆发的导火线。港英政府1974年在大风大浪中改革肃贪,不但一洗警队污名,也奠下了廉政公署的金漆招牌。

多年以来,一句“香港,胜在有ICAC”为人传颂。如今林郑政府打算得过且过,还是愿意拿出改革魄力,为香港建立更健全、更有公信力的监警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