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会风波】让立法会回归运作初心 多数决原则自行纠正

撰文: 评论编辑室
出版:更新:

立法会内务委员会17次会议仍未能完成主席选举,这不但有违常理,而且亦不应该,阻碍内会履行职责。但更重要的是,什么才是最适合的解决方法?

“拉布”在议会不时发生,立法会议员有时在会议中不断发言,阻止审理议案。但这种情况并非无解,梁国雄诉曾钰成的司法覆核案中便说明,议员根本没有“拉布权”,若议员长时间发言且令议案未能有效审理,立法会主席有权力终止辩论,进入表决程序,即俗称的“剪布”。

以多数决处理例外情况

目前内会的情况是,部份议员一直发言,而主持郭荣铿没有终止辩论,甚至曾经不限时任由他们自由讨论,客观效果上令选举无法有效进行。在本质上,这也是一种“拉布”,只是这“剪布”获主持放任不管,形成困局。

但其实“剪布”的原则乃是基建于立法会主席及各委员会主席获多数议员授权,负责维持议事秩序,同样道理也可以应用在内会之上。若然内会多数议员认为应该要结束辩论,进入表决程序,一名非由选举产生、没有多数议员授权的主持,怎么能够阻止?

事实上,《议事规则》设有“补底”条款,让内务委员会处理未经规定的事务,而决定的方法是委员会投票决定。可见,对于特殊或例外情况,连个别委员甚至乎连主席,也不能凌驾委员会多数议员的集体决定,这就是立法会运作的基本原则——多数决。

“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及其辖下小组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委员会自行决定。”(《议事规则》第75(18)条)

“所有须由委员会或其辖下小组委员会决定的事宜,须以参与表决的委员赞成者及反对者的过半数决定。”(《议事规则》第75(12AA)条)

“程序动议”可结束辩论

在民主派外聘的法律意见中,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及名誉资深大律师陈文敏亦指出,议员可诉诸“程序动议”,令会议进入选举环节。这份法律意见亦不点名提及,麦美娟在12月6日已曾动议立即表决选举论坛的方式,进入投票程序。当时代郭荣铿主持会议的涂谨申没有即时处理麦美娟的动议,而决定要先处理其他无约束力动议。用民主派寻求的法律意见来看,这可谓错误的。

根据《事务委员会主席手册》,当委员提出“程序动议”,要求中止讨论或立即表决,主席其实应该跳过其他动议,即时处理。

“在事务委员会就实质议案进行讨论期间,如有委员动议一项程序议案,要求将讨论中止待续,便应先行处理该项将讨论中止待续的议案。若委员支持该议案,主席会将讨论中止待续。若委员否决该议案,则可继续就实质议案进行讨论。”《事务委员会主席手册》第3.60条)

“在事务委员会就实质议案进行讨论期间,如有委员动议一项程序议案,要求立即就实质议案进行表决,便应先行处理该项程序议案。若委员支持该议案,事务委员会会即时就实质议案进行表决。若委员否决该议案,则可继续就实质议案进行讨论。”(《事务委员会主席手册》第3.61条)

当然,内会在性质上不是事务委员会,但这并不代表不能沿用“程序动议”的处理方法。正如郭荣铿在11月15日主持会议时,曾明确指出内会对委员提出的动议的处理,沿用《内务守则》第22(p)条对事务委员会的规定。同样道理,若委员提出“程序动议”要求中止辩论或即时表决时,选举主持或内会主席也应该即时处理,让内会整体以多数决原则作出集体决定。

建制派没有积极“剪布”

不过值得指出的是,12月麦美娟提出动议时,并没有提及此为“程序动议”,亦没有提及《事务委员会主席手册》等规范。涂谨申及秘书处认为要先处理无约束力动议后,建制派亦没有再寻找其他方法即时“剪布”。虽然建制派议员在多次发言批评郭荣铿的主持方式,但没有充份在《议事规则》或《内务守则》等寻找合适条文纠正问题。班长廖长江要求主持“划线”,在1月起不再接受议员提出动议,及将相近的动议合并辩论,但这显然仍不足以令选举有效进行。由此可见,建制派也有不熟书及不作为之嫌,原任主席李慧琼更是责无旁贷。

更离谱的是,连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也没有积极纠正问题。立法会主席有责任维持整个立法会的运作,根据《基本法》、《议事规则》及法庭案例,立法会主席亦有权力对于《议事规则》未提及的情况作出处理。

大主席有权介入

《基本法》第72条规定,立法会主席行使《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议事规则》第92条亦规定,“对于本议事规则内未有作出规定的事宜,立法会所须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会主席决定;如立法会主席认为适合,可参照其他立法机关的惯例及程序处理”。

再者,根据梁国雄诉曾钰成的司法覆核,《议事规则》未提及的议事如何结束,主席可按立法会须遵循的方式及程序来处理。由于内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选举由《议事规则》第75条(2A)规定,但选举久未成事、内会又未有自行纠正的情况却属例外,立法会主席虽然不是内会委员之一,亦可按立法会须遵循的方式及程序来处理。

举例来说,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可指示内会主持即时处理程序动议,或指示内会整体以多数决原则恢复秩序,有效进入选举程序,他甚至可考虑按《议事规则》第75(2)条,指示内会另选一委员代行主席之职,在选举完成前处理积压的事务,履行内会法定职责。具体如何做,他当然“须遵循的方式及程序”,但总不是全然无为,仅于3月下旬外聘法律意见。

立法会内会失序及陷入乱局,不少人归咎于民主派“拉布”。但从以上可见,立法会本身就有其运作原则,让多数派及主席维持秩序。建制派作为多数派,自10月15日会议起只懂批评主持郭荣铿、声称考虑司法覆核及外聘法律意见,却没有采取实质行动,助内会自行纠正问题。这样敷衍塞责,如何向社会交代?

继续阅读【内会风波】评论文章:

【内会风波】17次会议未选出主席 郭荣铿误用主持权力

【内会风波】主席既没悬空 李慧琼能否处理其他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