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会风波】17次会议未选出主席 郭荣铿误用主持权力
上周五(5月8日)立法会内务委员会沦为闹剧,不但第17次会议仍未选出主席,下午更演变成建制与民主派“争凳仔”。追源溯本,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应该有效进行,郭荣铿的主持方式在实际上拖延了时间,甚至有滥用主持权力之嫌。
依照《议事规则》及《内务守则》,内务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被预期在一次会议或至少在短时间内有效完成:
立法会每届任期首个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须在委员会于该会期内举行的首次会议上进行;至于每届任期第二个或其后各个会期的正副主席选举,则可在该会期开始前举行的会议上进行。(《议事规则》第75(2A)条);
立法会每届任期首个会期的内务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须在委员会于该会期内举行的首次会议上进行。内务委员会在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由立法会议员中排名最先者负责召开。(《内务守则》第20(b)条);
至于每届任期第二个或其后各个会期的内务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可在该会期开始前举行的会议上进行。是次会议须由在任的内务委员会主席召开。若选举前在任的正副主席均获提名候选主席一职,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内务守则》第20(c)条);
如选举在立法会每届任期的内务委员会或事务委员会首次会议上举行,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如他获提名候选主席一职,在未获提名的出席委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内务守则》附录IV第2a条)。
与选举直接相关?
选举应在会期开始前或开始时进行,以便内会能在新主席带领下,在新会期运作。然而,郭荣铿自10月15日主持主席选举起,容许委员就“与选举有直接相关的事项”讨论及提出动议,而且多次没有限制发言时间。不论他的出发点是否善意,实际上已令选举不合理地延迟。
就“与选举直接相关”的争议,郭荣铿10月以内会主席是行管会当然副主席为由,认为与行管会相关的保安议题(如立法会大楼的保安、警察在不同情况可能的要求等),可以甚至应该在选举前讨论。但是这会直接令选举前可讨论的议题大幅增加,除了行管会相关议题外,甚至连选举辩论的形式、选举精神等均可以“与选举直接相关”为由详加讨论,令选举未能有效进行。若然议员有心拖延,此“与选举直接相关”之理由可遭滥用,令会议迟迟未进入选举环节。
退一步说,即或部份议题与内会主席选举直接相关,但郭荣铿多次没有规限议员发言,令多次会议也未能就议员提出的动议表决,也构成不合理拖延。而且此不只在理论上可能构成拖延,而是在实际上,内会自10月15日起17次会议均未能完成主席选举,会议被拖延的情况已经发生。
“主席选举有序、有效举行”
不少人以立法会秘书处10月的法律意见为由,指出郭荣铿可容许议员讨论“与选举直接相关”的事。但必须留意的是,当时秘书处法律顾问只是基于正常情况的假设。
应议员张国钧的要求,秘书处法律顾问在10月15日就保安议题表达意见,认为行管会保安议题与主席选举可以说是直接相关。但当时其意见并非指出讨论可无限发挥,法律顾问其实强调了“如果在一会儿的选举论坛,委员有意问候选人对保安安排有何看法,在此基础上,我认为可以说是与选举相关,也只是基于此关系才相关”。而郭荣铿容许委员讨论的做法,其后已令选举论坛实质上举行无期,当初讨论的相关性的基础可谓不复存在。
再者,法律顾问当时亦指出,主持的职责是令“主席选举有序、有效举行”, 而郭荣铿的主持方式已在实质上令选举不是“有序、有效举行”。他作为主持,权力原本只局限于令选举有序、有效举行,令新一任主席可在预期之内产生,但郭荣铿的主持方式已在实际上拖延了内会产生新主席,甚至令内会未能履行职责。若其无意,则为误用权力;若是刻意,更涉嫌滥用权力。
原任主席李慧琼5月8日在建制派支持下,召开会议处理其他事务,遭民主派指控越权。姑勿论原任主席是否有权处理其他事务,但当郭荣铿使用主持权力的方式实际上令选举在17次会议均未能完成时,民主派一直没有承认问题,亦没有向社会交代如何制止情况,试问又如何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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