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会风波】主席既没悬空 李慧琼能否处理其他议程?
立法会内务委员会17次会议未能选出主席,郭荣铿主持的方式固然不妥,但这是否代表原任主席李慧琼可以召开会议,处理选举以外的议程?
内会主席的任期跟随会期,在一般情况下,随会期结束,主席亦任期届满。但依照《议事规则》及《内务守则》,内务委员会原任主席的任期结束其实视乎两项条件,包括新任主席是否已获选出,及下一会期是否已经开始。
委员会的正副主席须由委员会委员互选产生,任期直至下一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在该下一会期分别选出为止;若下一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是在下一会期开始前进行,现任正副主席的任期直至该下一会期开始为止。如主席及副主席暂时缺席,委员会可在其缺席期间另选一委员代行主席之职。(《议事规则》第75(2)条);
内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须在公开会议中由该委员会的委员互选产生,任期直至下一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在该下一会期分别选出为止;若下一会期的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是在下一会期开始前进行,现任正副主席的任期直至该下一会期开始为止。(《内务守则》第20(a)条)。
从上述条文可见,两项条件以何者为后作准,因此内会原任主席的任期结束乃须同时符合两项条件。虽然2019至2020年度立法会会期已于10月16日开始,主席选举在10月15日开始进行,但由于至今仍未完成,故此2018至2019年度内会主席李慧琼其实仍为主席。这亦解释了,为什么选举主席的会议也是由李慧琼以主席名义召开。
首次会议选主席
但目前的争议是,李慧琼能否召开会议,处理选举以外的议程?回看《议事规则》及《内务守则》,其实没有明文限制原任主席在下一会期开始后、新任主席选出前的权力。立法会及社会一向认为主席不能处理其他议程的说法,乃由条文的整体精神推论而出。
《议事规则》第75(2A)条、《内务守则》第20(b)条及第20(c)条指出,委员会正副主席选举于下一会期前的会议或下一会期的首次会议举行,意味下一会期的议程由新任主席决定,而非原任主席。而这个解读一直为立法会沿用,包括2002年立法会CROP 23/01-02文件所载,及法律事务部于2019年10月25日(即去年第三次会议处理主席选举的同日)拟备的文件亦采用此理解。
但是,目前十多次会议仍未能产生新任主席,已非立法会原本所预期的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推论并不必然适用于限制原任主席在议程安排上的权力。而且值得留意的是,《议事规则》及《内务守则》只是指出正副主席选举应在“首次会议”举行,而非明文规订为“首项议程”,以选举为首项议程是立法会参考外国议会的做法而沿用的原则,并不必然适用于目前的特殊情况。而我们亦曾指出,英国《议会行事方式》其实容许在有正式选举结果之前出现暂任主席,处理议会事务,立法会对海外做法的参考并不够全面。立法会狭隘地参考海外做法,而没有充份考虑其他因素,可谓造成了如今内会停摆的结果。
漏洞只属理论上
以目前情况来说,容许原任主席在选举完成前调动议程并处理其他事务,可让内会继续运作,履行法定职责。这个好处,连民主派也不能否定。然而,又正如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及民主派议员分别寻求的资深大律师意见皆指出,这个做法会产生一个理论上的滥权漏洞,即原任主席可利用选举拖延之便,延续原本应只属于上一会期的权力。
首先,我们必须区分清楚,这滥权漏洞是理论上可能发生,并非实际上已经发生。而目前的情况照正常理解,原任主席并非与选举主持合谋拖延时间,以便其延续甚至滥用权力。李慧琼与郭荣铿分属不同阵营,后者的拖延反而在实际上阻碍了前者参选下一任主持。
但由于立法会的处事方式会成为先例,对未来的议会具参考作用,因此今次李慧琼虽然非与郭荣铿合谋自利,但在理论上产生漏洞,亦可能便利了未来的原任内会主席与选举主持合谋,藉拖延选举来延续原本应只属上一会期的权力。再者,内会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只为20人,低于内会委员的一半数目(35人),故此原任内会主席的支持即使不及半数,亦可在主持配合拖延下顺利召开会议。
此理论上的漏洞,即使是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外聘、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及孙靖干提供的法律意见也认同存在。内会主席李慧琼既决定采纳此说法,认为内会原任主席在下一会期开始后而选举未完成时调动议程,那么立法会如何避免此前例将来被滥用,便是她以至建制派不能不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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