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民.倡议(三)】生带丁权 死可永葬 蚕食公共资源的传统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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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村特惠补偿、村屋免差饷、缴交象征式地租,这些都是新界原居民以“传统权益”之名享受的经济利益。假如原居民的特权仅只于此,大概会有论者觉得社会不应以“人有我无,不如大家都无”的鱼蛋论心态看待之;不过,这些所谓“传统权益”的最大问题是,它还会影响公共资源的分配,故倡议取消原居民特权,绝对不是出于“眼红”。

【原居民.倡议】专题
一、新界村民的父系后裔 机缘造就的世袭特权
二、免差饷、交廉地租 也是新界人传统权益?
三、生带丁权 死可永葬 蚕食公共资源的传统
四、乡委会与乡议局 岂止小圈子组织?

到底现实中新界原居民所享的各式“传统权益”,有多少真的受《基本法》第四十条保护?(资料图片)

“权益”5︰习俗及文物应受保护

说起原居民习俗,通常令人联想到醮会、神诞等,除了过程中或会放鞭炮,相信大部分人都不觉得有何问题,毕竟文化保育本就是文明政府的职责,而原居民的习俗源与流长,有其文化底蕴,从这角度而言,“习俗及文物应受保护”可说是必然正确的事。

然而,1986年的“新界原居民权益研讨会”文件对“习俗”的描述包括“祖尝、庙产、慈善机构、教育机构、社会团体财产物产,只须办理登记手续,仍由原日机构管理”,而现行《新界条例》第16条显然是要保护这种“传统习俗”︰

任何在1910年10月28日拥有土地的宗族、家族或堂......如该土地经民政事务局局长核证是用作农业、宗教、教育、慈善或其他当地成规习俗认可的相类性类质用途......则即使其成员超过20人,亦无须根据《公司条例》进行注册。
《新界条例》第16条

如此一来,祖堂不用像一般公司般编写一本具法定效力的成员登记册,新界祖堂地的业权便成为族内事务,先不论司理(祖堂地管理人)及村长的权力会否因之而过分膨胀,进而在村内作威作福,可以肯定的是,这增加了司理与政府就收地问题的谈判筹码︰尽管《新界条例》列明司理可全权处置土地,但在实际运作中,宗族要变卖祖堂地,必须得到大部分祖堂地拥有人同意,而业权名单是由祖堂一方作实(据称,某些祖堂的名单只记有名字,连身份证号码也没有),故在收地谈判过程中,熟悉乡情、能作协调的豪绅自然较具优势。早前十八乡乡事委员会主席梁福元正是看准了这一点,主动提出以统一新界农地收地赔偿为每平方呎1,000元。由此可见,即使是“保存习俗”看似简单合理的四字,也可被扩充成别的内涵。

政府征收新界土地时提供的“特惠补偿制度”,会视乎农地位置与新发展区的距离,将之分成甲乙丙丁四级,赔偿按之递减;据今年新订价格,四级农地赔偿呎价分别为1,040元、780元、520元和312元。

十八乡乡事委员会主席梁福元建议,政府的收地价格不应少于每平方呎500元,建议划一每平方呎1000元。(资料图片/吴炜豪摄)

乡事派开价千元一呎地 政府应否考虑?

“权益”6︰丁权

成年男性原居民专享的丁权如何损害公众利益,“01倡议”和“01观点”已多番解说,要言之,一是令政府每年少收7亿元补地价收益;二是政府须预留丁屋地,有碍新界发展规划。

按丁屋政策,若申请人拥有私人农地,可免补地价在该幅土地建屋。由于丁屋政策的原意是帮助新界人改善居住环境,所以丁屋批地文件设有转让限制条款,假如业主在丁屋获发完工证后五年内出售丁屋,须补回地价;但在五年转让限制期届满后,则可免补地价自由买卖。根据地政总署资料,在过去六年(2012-2017),平均每年有462间丁屋获准撤销转让限制,约占同期落成丁屋量一半,补地价金额每年为库房带来约7亿元收益,但反过来说,那些用来自住或建成五年后方转让的丁屋,由于不用补地价,也令政府每年少收约7亿元。

【01倡议】丁屋免补地价兴建转让 库房每年少收六亿

此外,丁屋必须建在政府划定的“乡村式规划发展区”,根据前发展局局长陈茂波所言,区内土地主要预算供原居民兴建丁屋。截至2012年6月(政府以成本高昂为由,未有更新资料),全港有932.9公顷适合发展的官地被划作“乡村式规划发展区”。正因当局须预留土地予原居民兴建丁屋,变相降低了新界土地规划的灵活性。

【01倡议】预留丁屋用地妨碍土地规划 政府应终止丁屋政策

规划作“乡村式发展”而未批租或拨用的政府土地散布全港,其中适合发展的达900多顷。(发展局网页)

需要补充的是,新界土地业权人在清代拥有永业权,可自由决定土地用途,而英国接管新界后,土地属国家(the Crown)所有,加上现代的规划概念,承租人不能自由建屋;从这个角度来看,原居民无疑看似比以前少了一点权力,故有丁权支持者坚称丁权有其传统源流,甚至说诸多限制的丁屋政策反而是一个紧箍咒。然而,“传统”不等于“合理”,若说原居民以前可以自由建屋,现在便应该至少可免补地价建一幢丁屋、同时政府还得从发展规划上配合,那显然不合常理;否则的话,《基本法》中“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条岂非成了空话?

【01倡议】《基本法》诠释争议 丁权是否“合法传统权益”?
【土地大辩论.对谈】 侯志强:新界人无奈接受丁权 欢迎取消

“权益”7︰山边殡葬权

政府自1983年起,划定了4,000公顷(约等于半个香港岛)的政府土地为“认可殡葬区”,供原居民过身后永久安葬。申诉专员公署曾于2015年批评政府对认可殡葬区的管理不善,报告指出,原居民墓地往往占地数十至数百平方尺,甚至过千尺者亦有之,对于连骨灰龛位也难找到的一般市民来说,这个政策当然甚为不公。

现时全港只有800公顷土地划作坟场和火葬场供市民使用,但政府却批出4000公顷土地划为认可殡葬区供原居民使用,相差是5倍之多。(香港01记者摄)

讽刺的是,多年来关于浩园永久安葬安排的讨论,恰见政府的双重标准。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一直争取殉职公务员可永久安葬浩园,但公务员事务局指,浩园是公众坟场,而所有公众坟场都只可土葬六年,若唯独浩园有特别安排,很可能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即歧视非公务员。

假如政府相信只容让某类人永久土葬会构成歧视,那么山边殡葬政策从官地中划出半个港岛的范围,专供原居民永久土葬,又岂可能不算歧视?

【01观点】新公营龛位只能申请用20年 原居民却可长葬官地?

土地是香港珍贵的公共资源,偏偏新界原居民能以“传统权益”之名影响公共资源的分配,若说丁权“顶多”降低规划弹性,山边殡葬政策却是直接将官地使用权给予原居民,全港市民当然有权置喙。不过,说到影响公共资源分配的极致,更在于原居民政治权力的膨胀,详看〈【原居民.倡议(四)】乡委会与乡议局 岂止小圈子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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