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大辩论.对谈】 侯志强:新界人无奈接受丁权 欢迎取消

撰文: 张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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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新界人很无奈接受丁权。1972年的时候,英国政府把这个‘金钢圈’加诸我们头上。”随着土地大辩论展开,丁屋政策再一次落入公众视线。丁权是否《基本法》包含的传统合法权益? 新界的土地又该如何善用?《香港01》邀请上水区乡事委员会主席侯志强以及本土研究社员陈剑青,交换对丁屋政策以及新界土地规划的看法。

上水区乡事委员会主席侯志强及本土研究社成员陈剑青,交换对丁屋政策以及新界土地规划的看法。(曾梓洋摄)

传统合法权益 VS 中短期措施
陈剑青和侯志强就丁权是否《基本法》所保障的传统合法权益擦出火花。根据《基本法》第四十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侯志强强调新界人自由建屋的惯例,形容丁权是港英政府为安顿外来人口,限制原居民土地使用的权宜之计。陈剑青指丁屋政策是中短期行政措施,只为改善新界人的居住环境,与特权或权益的概念无关。

丁屋是否《基本法》所保障的传统合法权益,一直引来争议。(资料图片)

自由建屋悠来已久
“没有丁屋政策之前,人人都可以建屋。它搞了这个陷阱,把新界人装进去。”侯志强强调在丁屋政策实施前,建屋是新界人的习俗。原居民循例向理民府知会一声,即可在自己的地皮上建屋。然而1972年时,政府为安置大量由内地迁入的人口,便采取临时政策,为原居民划定村界,只准他们在特定范围里建屋。他形容新界人受英国人规管,是被欺凌了几十年的一群。“欢迎特区政府说释放我们,欢迎让我们自由发展。”侯志强指,如果今天政府认为土地已经足够,不必为新界人设限,大可回复当年自由建屋的做法。

清朝地契大致可分为红契(有官印)和白契(私人买卖)两类,均为永久业权。然而,英国政府1899年正式接管新界,并于1900年实施《田土法庭条例》,宣布所有土地均为政府产业,把原有的永久业权地契取消。政府将村民手的红契白契换成集体官契,重新批出99年期的官地承租权。根据集体官契,土地已非村民拥有,他们不再能自行决定土地用途。目前新界人若需在农地上建屋,需要根据条款补足地价。

“样样也列明吗? 就算殡殓也没有列明。”就《基本法》第四十条的传统合法权益是否包括丁权,侯志强认为,新界的传统权益约定俗成,不必明文列举。他以殡葬为例,自1983年,政府实施“山边殡葬政策”,把总面积约4000公顷的政府土地划为约520个“认可殡葬区”,供原居民身故后下葬,政策持续至今,同样没有明文写进第四十条。

侯志强形容丁屋政策是“陷阱”,限制原居民自由建屋的权利。(曾梓洋摄)

中短期行政措施
“如果你看当时的说法,那时候的官员,讲明丁屋政策是一个interim measure ,即中短期的行政措施。”陈剑青引述1972年11月,时任新界理民署署长黎敦义的讲法。黎敦义在立法局上指,当年新界只有7%是属于正常的永久性房屋,其余93%统统是老旧村屋、临时性房屋,甚至是非法搭建物,丁屋政策为改善原居民的居住环境而设。他强调,丁屋政策作为特惠措施 (concessionary grant),与特权或权益的概念无关。

“丁屋政策作为改善环境的一些措施,其实开始失效。”陈剑青指,近年原居民套丁的情况普遍,政策已逐渐脱离政策原意。自1972年丁屋政策实施起,政府共批出约42,100幢丁屋。截至2017年12月,新界至少有9878幢集体兴建、设计一致、完工后即时包装成屋苑出售、怀疑是透过套丁手法兴建的丁屋,占整体丁屋落成量两成三,每间丁屋建成后,可获利五百至一千万元。

陈剑青指近年原居民套丁的情况普遍,质疑丁屋政策已经脱离原意。(曾梓洋摄)
那时候的官员,讲明丁屋政策是一个interim measure ,即中短期的行政措施。
陈剑青

“事实上有些咨委提过丁屋是传统权益,但只是个别的咨委。”陈剑青所属的本土研究社曾翻查《香港基本法起草过程概览》一书,当中记载第四十条由1986年第1稿至1990年第11稿(最终稿),就字眼上公众及委员各有正反意见,质疑特权的延续。然而,条文所指的“合法传统权益”到底包括甚么,始终找不到明确界定。陈剑青认为,要厘清第四十条的内涵,仍然需要司法上的澄清和具体讨论。有“长洲覆核王”之称的郭卓坚,2015年前入禀,成为首宗挑战丁权的司法覆核案,预计将于今年年底开审。

有“长洲覆核王”之称的郭卓坚,2015年前入禀,成为首宗挑战丁权的司法覆核案,预计将于今年年底开审。(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