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大辩论】展现施政决心 林郑应有胆向商界“说不”
特首林郑月娥日前(5月3日)出席立法会,回应议员有关土地开发的质询。她指出在《基本法》的保障下,政府必须在私有产权和公共用途中取得平衡,不可随意动用《收回土地条例》,否则或面对漫长的司法覆核。特首这番话表面上是对法治的尊重,但本质上只是逃避守护社会公义的责任,漠视资源分配严重不均的问题。本届政府已不只一次对市民宣称,住房是首要处理的议题,但本港楼价离地的原因,主因就是历届政府没有决心,挑战现有既得利益分配,令基层市民成为现行利益分配机制的牺牲品。若政府在运用《收回土地条例》的问题上,仍然畏首畏尾,不但令“土地大辩论”沦为政治宣传,更无助市民达成安居乐业之卑微梦想。
以当前炽热的楼市和刚性需求而言,政府必须明白普罗大众对住房需求并非消费或投资品,而是“生活必需品”。政府作为资源分配者,有责任挺身而出去扭转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为市民解决住房不足的问题。事实上,本港不是无地可觅,而是因发展商囤积过千公顷的农地和棕地,透过申请转换土地兴建豪宅获利,又或待价而沽,导致在新界觅地困难重重。
《收回土地条例》从来都不是强征私人业权,而是平衡社会总体利益后,透过既定机制将私人土地改划成公共用途,同时也是向业主作出合理补偿,完全是合乎法规与尊重私有产权的做法。若然私人地产商漠视凌驾性公众利益,执意与民为敌,政府必将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地产商也会平衡利弊,现阶段就假设地产商会不惜一切打官司,再假设政府一定没有能力加快应对,不是负责任的做法。
再者,自回归以来,特区政府已动用《条例》逾百次,案例遍布香港、九龙和新界,而改划的用途除了修筑排水道外,更包括市区重建及兴建公共住房。故要说《条例》是“尚方宝剑”,不易出鞘,实属言过其实,更似是政府官僚心态作祟,害怕打破现有利益分配后将添烦添乱。
特首虽点明《基本法》第6条和105条保障私有产权,惟条文亦有订明特别行政区“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换言之,政府并非不可征用法人财产,而是需要“依法地征用”。故此,《条例》不但没有抵触《基本法》,更为“依法地征用”提供了一个法理基础和参考,以应对潜在的法律挑战。当务之急,是相关部门须清晰厘定《条例》中“公众用途”的释义,多管齐下解决香港住屋贵、细、挤的问题。
政府如何看待和运用《条例》,正正是未来特区政府如何看待土地问题的试金石。虽然特首日前以试举旧湾仔警署一例,说明运用《条例》可招来漫长的法律程序,拖慢建屋过程。可是,房屋短缺不仅是民生议题,同是政治议题。多年来,姑勿论是主动还是被迫,政府在土地和房屋议题都予人臣服于地产商的观感。但平情而论,相比冗长的法律程序和公帑耗费,市民更不愿接受官方政策向地产商倾斜,令逼切的民生需要得不到满足。
所以,不论是民生或是政治考量,政府有无决心善用公权力,挑战既有利益阶层,还市民合理的居住权,将成为本届政府施政的重要试金石。若政府有意将社会整体福祉置于地产商之上,拿出大破大立的决心,即使被拖进冗长的官司,相信市民亦会体谅政府解决房屋短缺问题的初衷和决心。反之,若政府连善用自身的公权力亦显得左顾右盼,又怎样叫市民相信房屋问题是本届政府的重中之重呢?
更重要的是,若然政府胜诉,地产商在未来将难以再谋囤地,政府在规划新界发展时,也更能有所作为,令政府更具彻底解决土地房屋问题的力量。自称有胆的林郑,应该力争成就这功在社稷的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