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台湾“劳基法”修法揭劳工权益失守 对香港有何警示?
2017年11月,行政院通过的《劳动基准法》(简称“劳基法”)修改草案,点燃了台湾民众长年累月对劳工权益缺乏保障的愤怒,社会民怨四起并延续至今。自蔡英文上台后,政府便大刀阔斧研究如何修改劳基法,草案出台却被社会批评法例倒退30年,12月23日晚更一度爆发冲突事件,“反劳基法修恶大游行”后,数百人在街头展开“游击战”。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资本剥削和劳工个人权益的讨论声音渐涨,这份劳基法修改草案对“过劳之岛”意味着什么?对缺乏保障劳工权益法例的香港而言,又有何警示?
▶ 迟来的《劳基法》修法 疑损劳工权益触发争议
台湾的劳工问题一直备受瞩目,劳基法更是保障劳工权益的基础。提起劳基法的修订,可追溯1929年的《工厂法》。当时的法律规定,每个月的加班时限不得超过36小时,且原因限制在“天灾、事变或季节”。在经过一系列演变后,因时代所需、产业转型,在《工厂法》的基础上演变为《劳基法》,但加班条件放宽至“因季节、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然而补充性工作所指“只需满足公众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均未有具体说明。直到2002年,加班条件中的“因季节、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遭删除,意味着加班门槛大大降低。劳基法的缺漏始终未得解决,2017年执政民进党终于提出修改草案,却将单月加班上限上调至54小时,引起轩然大波。
台湾工时长、工资低一直饱受诟病。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新工时统计,台湾工时长达2034小时,位列第6,与工时最少的德国相差671个小时。同时,2016年台湾工业及受雇劳工平均月薪仅为4万8790台币(约为12801.5港元),年增长0.62%。相较亚洲其他国家或地区,南韩劳工月薪年增长达3.78%,新加坡为3.72%,香港则为2.85%,均超过台湾。
如此背景下,不难理解为何《劳基法》修法会激起民怨。无论是过去或将来,劳工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以资本家的角度而言,为谋取最大利益,无非要用最少的成本达至最多的产量。在过往,若调整工时,资方往往会以降低企业生产力、自损国际竞争力、企业出走寻找低成本劳力为由抗议,践踏劳工个人权益。《劳基法》本应为保障劳工权益而设,修法后却以增加“弹性”为由,变相为资方开辟压榨劳工的空间。
▶“过劳之岛”早已负荷累累
“过劳”,是台湾劳工的关键词,此次修法将轮班相距时间由11小时缩短至8小时,无疑为本已超过劳的基层劳工再添负荷。劳动部劳动及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曾于2013年发布《工作环境安全状况认知调查》,共访问25,480人,当中疲劳程度最严重的行业为“医疗保健及社会工作服务业”(受雇者)以及“运输及仓储业”(雇主及自营作业者)。
事实上,台湾社会的确接二连三出现过劳致死的情况。一名普通的员工,若要符合轮班制,在原本11小时的休息间距中,都有可能休息不足,何况是在8小时的限制内,更难拥有足够的睡眠休息时间。采取“三班”轮班制的护理人员亦如是,在8小时的休息时间内,扣除交通、饮食、家务等,睡眠时间所剩无几。工时状态紧绷、工时长的护理工作,亦会面对“人手不足”的危机,这个情况在香港亦为常态。然而,人手不足的背后,掩盖了工作条件差、过劳带来的恶性循环问题。劳动部曾于2014年调查发现,近九成从业者想过“离职”,原因包括“健康受到影响”、“家庭因素”、“轮班”、“工作超时”等,可见从业者的职业健康饱受困扰,过劳问题日积月累,工作成为消磨个人意志的帮凶。
▶ 工会力量薄弱 劳动阶级欠谈判筹码
工会是代表劳工和资方谈判,为维护劳工权益而成立的团体。劳工可有组织工会的“团结权”,通过工会与资方集体谈判的“协商权”,以及协商时有权采用罢工等集体行动的“争议权”,这“三权”以工会为根本开展。要看一个地区或国家保障劳工权益的意识有多少,可从工会的活跃度判断。翻查资料发现,台湾的产业和企业工会组织率仅约7%,与2013年OECD国家平均组织率16.9%相距甚远,而工会组织率最高的瑞典则近七成。若果工会组织率低,便很难与资方进行集体协商、谈判,在权力已极其不对等的自由市场中,劳工更难立足。
台湾在劳资关系上设有《工会法》、《团体协约法》、《劳资争议及处理法》,并称为劳动三法。尽管有《工会法》的存在,但限制的作用远高于维权。并且由于工会组织率低,一个企业或工厂只能成立一个工会,若该工会由资方成立操控,工会便失去其效能,无法真正为劳工发声。根据《工会法》,若要发动合法罢工,须由工会组织,而工会控制权若在资方手中,罢工便难以形成。同时,罢工目的局限在劳资争议,不能为其他工会声援;工会不能为要求超过标准工资的加薪而罢工。在种种限制下,工会并不能真正为劳工权益行动,沦为“无牙老虎”。
▶ 香港劳工法例保障不足 应尽快修法完善
劳基法触发台湾社会检视倒退的劳工权益保障体系,回望香港,劳工保障又有何不足?对比两地法例,在争议最大的加班时常上限、轮班间距、休息日加班费三方面,香港的劳工法例对劳工权益更无保障。根据香港劳工法例,若雇员在休息日加班,雇主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轮班间距时间亦无明确规定,剥夺劳工休息时间、不合理的排班情况可以轻易发生。劳工处曾于2012年公布《标准工时政策研究报告》,2011年全港超时工作雇员中高达51.6%未有任何补偿,逾33万人遭雇主剥削。
争议最大的,则是长年争取不得的标准工时,标准工时委员会最终以合约工时代替标准工时,令社会失望。众所周知,香港的过劳问题始终位列世界前端,根据2015年瑞士银行《全球价格与收入》统计,香港全年工作时数高达2,606小时,超过东京、首尔、纽约、伦敦等国际城市,亦超过台北的全年工时2,140.6小时。而在过往三十年,香港的全年工时时数亦高企不下,不仅1988年高达2,627小时,更在1991、1997年和2015年“问鼎”全球。尽管如此,政府仍未正视“过劳”问题。相比之下,“过劳死”问题严重的日本,自2014年11月“过劳死防止对策推进法”,并研究过劳死案例的细节,包括工种、工时、引发的疾病等。此外,政府还颁布过劳死防治法,确定其负有防止过劳的责任。
另一方面,香港的工会的发展情况亦不容乐观。根据2016年劳工处发布的《香港职工会统计年报》,2012至2016年期间,申报雇员工会的人数逐年上涨,2016年申报人数逾90万,工会参与率更是高达24.91%。虽然单论工会组织率,甚至已经超过德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与英国不相上下,但要考量工会的实际效能便相形见绌。现时香港未有订立专门的《工会法》,可依据的《职工会条例》,亦无将劳工权力放在本位,并且没有提及劳动三权中的协商权和争议权。俗称为集体谈判权的《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草案》,曾有望提升劳工个人权益,但在1997年仅短暂实行四个月就遭临时立法会废除,令这份与劳工权益紧密相关的法案成为史上最短法例。
更为根本的是,公众几乎没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而在资本世界,每个人都是雇员,都会有可能被剥削劳工权益。港大教授 Rick Glofcheski 曾在媒体访问中指出,过往数十年,香港存在对劳动法律改革的制度性抗拒,缺少强大的工会力量和未经普选产生的政府和由保护商界利益的功能团体组成的立法会,导致劳工权益保障体系远远落后其他国家。公众缺少保障劳工权益的意识,加上政府不积极作为,只会让社会陷入恶性循环,得益的只有资本家。人们工作是为了追求更美好的生活,而不是沦为资本家的奴役。尽管劳工议题牵涉众多领域和产业,影响社会结构性发展,但时至今日,香港政府应该真正开始正视劳工议题,从订立标准工时、建立集体谈判权的制度等基本做起,而非沦为剥削一方的共谋者,放任资本市场自由发展无疑只会牺牲公众利益。